货运事故及责任划分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一、货运事故及责任划分

(一)海上货运事故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时间、空间跨度都比较大,涉及的部门、作业环节众多;使用的文件、单证繁杂,运输过程中的环境条件复杂多变。因此,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就可能会造成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即发生货损货差事故。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即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收货人,船舶所有人与承租人,尽管在签约时取得了一致意见,但在出现纠纷之后,出于各自的利益会对运输合同中的条款、约定拥有不同的解释和理解,更由于海运欺诈等不法行为的存在,使得海事纠纷多式多样,层出不穷。

处理海上货损事故及纠纷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其基础是对这些事故及纠纷有一个正确的事实把握和适用法律的准确使用,应根据国际公约、国内法规、贸易合同、运输合同以及国际惯例正确处理。

(二)货运事故的责任划分

就造成货运事故产生的责任人而言,货运事故又可分为承运人的责任事故、托运人的责任事故、第三者的责任事故(如港方的责任、集装箱货运站的责任等)、不可抗力造成的事故。无论事故是由何种原因造成的,在索赔时最终要将事故归类于这些事故种类。

对于发生的货运事故,如果收货人与承运人不能对事故的性质和损坏程度取得一致时,则应在彼此同意的条件下,双方共同指定检验人对所有应检验的项目进行检验,检验报告是日后确定货损责任的重要依据。

事故的处理和日后的赔偿均是以这些证据或依据为准来确定责任人及其责任程度的。

1.托运人的责任

首先,不论是租船运输还是班轮运输,托运人根据运输合同将货物交付承运人之前所发生的一切货损、货差均由托运人负责。

例如,尽管货物运抵港口,当租船合同使用了舱内收货条款(FI)或类似条款,在货物没有交付给承运人前,在港期间发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由托运人承担损失;此时还可能包括装货所造成的货物损坏或灭失。集装箱运输时,拼箱货交至CFS前,或整箱货交至CY前,所发生的货物损坏或灭失,也属托运人的责任。

当货物交付承运人,货物处于承运人监管下时,托运人也不能百分之百地免除对货损发生的责任。

例如,由于货物的包装不坚固、标志不清,或由于托运人隐瞒货物种类或其特性,或潜在缺陷等原因造成货损时,则由托运人负责,而且由此而引起的其他损失也应由托运人负责赔偿。在FIOST条款下,如果由于积载不当或绑扎不牢,从而造成了货损,根据租船合同的规定也可能由托运人负责。

▶引经据典(https://www.daowen.com)

我国《海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妥善包装,并向承运人保证,货物装船时所提供的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的正确性;由于包装不良或者上述资料不正确,对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2.承运人的责任

货物在承运人监管过程中所发生的货损、货差事故,除由于上述的托运人的原因和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原则上都由承运人承担负责。

这里,承运人对货物的监管过程不仅仅指货物在船积载阶段,也包括待装船和待提货阶段。这要由运输合同的条款约定来决定。例如,在FIO条款下,托运人负责装卸港的装卸货操作,包括装卸工人的雇用,所以,承运人的责任仅限于货物在船积载阶段;而集装箱运输中,如果约定在CFS交付货物,则在拼箱作业过程中,或拆箱过程中出现的货损也应由承运人负责。而货物在船运输阶段,承运人则既有保证船舶适航的义务,还有对货物给予充分保管的义务,即承运人及其雇用人员在货物的接收、装船、积载、运送、保管、卸船、交付等环节中,对因其疏忽而造成的货损、灭失等,负有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海商法》以及《海牙规则》和提单上通常记载的免责条款,承运人只对以下原因造成的货损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1)船舶不适航造成的损害。船舶的适航包括两个要件:一是船舶的技术状态符合其确定的等级航区。这些技术状态既指船体、船机、属具等设备的状态,也包括船员、航行资料。船舶备品和必要消耗品等的配备状态。二是船舶处于适于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的状态。要使货舱及其他载货处所适合积载货物,并使其处于良好的保管状态,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目的港。

(2)对货物的故意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害。在货物处于承运人监管期间,包括货物在装船、积载、运输、保管、卸货等各个环节都应尽“谨慎处理”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关法规中或提单条款中的“疏忽条款”(Negligence Clause),仅指承运人对船长、船员、引航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上的行为或疏忽等航行过失所造成的货损,可以免责。而对于商业过失,即有关货物的接收、装卸、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卸货和交付等方面的过失不能免责。因船员或承运人的受雇人员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货损,无论什么情况,承运人都负有赔偿责任。

3.第三方的责任

在货物的运输过程中,货物仅处于承运人或托运人的监管之下。因此,对于货损事故,尽管确定了是第三方的责任,承运人或托运人都不能免予承担责任。只不过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在解决完了货损、货差的赔偿问题之后,再根据事故的责任,来确定追究第三方的责任。

第三方责任人一般是港口装卸企业、陆路及水路运输企业、第三方船舶以及仓储企业等。在装卸作业过程中会由于装卸工人操作不当或疏忽致使货物遭受损害;水路运输中会由于驳船方面的原因导致货物受损;陆路运输中也会由于交通事故、管理不善的原因而发生货物灭失。仓储过程中,不良的保管条件、储存环境会使货物变质、失窃,与他船的碰撞事故也是导致货损的现象之一。理货失误等也会造成货差事故的出现。对于这些损害,承运人和托运人如何分担负责,如何向第三方索赔等事务处理,要根据货损、货差发生的时间和地点而定。

为了确定货损事故的责任方,重要的一点是要首先明确货损发生的阶段。前述的收货单、理货计数单、积载计划、积载检验报告、过驳清单或卸货报告、货物残损单和货物溢短单、检验证书等都是划分船方、托运方、其他第三方责任的必要证据。要根据事故的直接或间接原因确定责任。

另外,班轮运输中的“钩到钩”原则在许多租船合同中不一定就是作为区分承运人和托运人责任的依据,而应该以合同中的条款约定为依据。例如,在FI条款下,装卸工人既然由托运人雇用,而不是承运人所雇用,那么,装货过程中所发生的货损自然应由托运人与港方负责。

总而言之,事故的责任划分,应以货物在谁的有效控制下为基准。而且,对于任何货损、货差事故,首先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赔偿问题的解决,然后才是承运人或托运人与第三方之间的追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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