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出母繼母嫁服與王介甫
《儀禮》“齊衰”章:“出妻之子爲母。”又曰:“父卒,繼母嫁,從,爲之服,報。”據文,繼母不言出,因母亦言嫁。或曰:“上文繼母如母,則繼母之出,猶因母也;因母之嫁,猶繼母也。”或曰:“不然,古者婦人有子,則父卒不得更嫁,故“繼父”章:“妻穉子幼,子無大功之親,乃可與之適人。”使子能自立而有大功之親,則不得嫁矣。昔秦之爲俗薄矣,猶云有子而嫁,倍死不正,況三代之厚乎?故不言因母之嫁,非以其無服也,有子不復嫁也。繼母則不然,夫死妻穉而無子,則可以更嫁。雖更嫁而從爲之服以貴終,故著言之。然則繼母之出,殆將無服乎?夫母子,以天屬者也,故雖出無絶道。今繼母以義合者,非有天屬之愛,而又以罪見出,則恩也,義也,爲無所施,是以雖不服焉可也。故于上言出妻之子,謂所生也。而下特舉繼母之可嫁,則明其出與因母不同矣。故因母之適人爲不得已,則服可以繼母之嫁而見之。繼母之出爲義已離,則服不可以因母之出同之。禮固有文約而義不相害者,如此之類矣。”或曰:“出何以異于嫁?”曰:“出者,得罪于父者也;嫁者,不得罪于父。而又嘗服三年之喪,終始之義備矣,故子不可不終也。”此二〔一〕説者何如?幸一裁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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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原作“三”,據周校本、沈校本、文津閣本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