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凿渠和屯田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凿渠和屯田

亦集乃路地处额济纳河(黑水)下游地带,沿河濒临巴丹吉林沙漠和戈壁滩,藉以维持居民生存的基本条件,就是利用河水灌溉,在下游地带的冲积平地上种植放牧,开辟和建设在沙漠戈壁包围中的绿洲。而利用河水灌溉的先决条件,就是开凿渠道。

西夏时代在黑水城附近如何开凿渠道,未见有文字记载。但从元代亦集乃路农业居民中见有不少党项族人姓名,得知西夏时代在黑水城附近已有农业生产,且从考古调查资料证实,在额济纳河下游临近居延海的额尔古哈拉地方,曾发现过西夏时代的瓦砾和陶瓷片,应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所遗存,因而在那一带地方便可能有西夏时代开凿的渠道。现今在地表还可看到的渠道遗迹,有可能是西夏时开凿,而元代继续使用并加修筑,可惜在文书中并未证实各渠之名称。

《元史·地理志》“亦集乃路”条下注云:“(至元)二十三年,亦集乃路总管忽都鲁言:‘所部有田可以耕作,乞以新军二百人凿合即渠于亦集乃地,并以旁近西僧余户助其力。’从之。计屯田九十余顷。”这是元朝在此正式建制的那一年,当时已有不少居民,只是“新附军”的这部分人无处安置,于是用新军二百人开凿了合即渠。这条渠的名称,曾见于上述史料,因而可以确定其开凿年代。

黑城出土文书中所见渠道名称有:本渠、合即渠、额迷渠、吾即渠、沙立渠、耳卜渠等,文书中吾即渠有写作吴即渠,沙立渠写作沙剌渠的,应是译写的不同。所谓本渠,应是指在沿额济纳河两旁的冲积地带上开凿的数量众多的小渠。小渠流程短,灌溉地土面积不大,而且自成一系,所以,居住的农户不可能太多,从F 1∶W 51文书记载得知,本渠居民有小口二百七十六口,并推测出有大口九百人左右,总数一千一百余人,居民总数超过其它各渠人口。本渠的范围,应包括亦集乃路附近沿河两岸的农业耕地。除本渠以外的五大干渠,其地理方位无明文记载。从考古调查得见,亦集乃路城附近50公里范围内都发现有渠道和农舍遗迹。它们分布在沿河两岸较为平坦的冲积地带,其中以西方、西北方分布较少,盖因这一带早已是戈壁,元代已不能耕种。在如此广大的区域内分散居住的农业居民,人口数量不多,广种薄收,如遇自然灾害,特别是河水流量极为微小时,后果很难设想。因此,设置了河渠司管理兴修水利工程,由兵工房负责提调水闸关放。F 111∶W 66和116:W 20、F 111∶W 64反映了分俵河水的情况,Y 1∶W 40则是督促河渠司检查水利工程。在各渠社内设置有俵水一职,其职责就是负责分配河水灌浇,F 105∶W 2所记沙立渠有社长两名,而俵水就有三名,并不见有其他职事人员,可见水利事业在当地的重要,确是与人民生命攸关的头等大事。有了河水灌溉,才有农业生产、否则是难以养活数量众多的人口和牲畜的。(https://www.daowen.com)

亦集乃路境内的农业居民中,有一部分属于军户,也就是上述开凿合即渠的新军,由于这些“新附军”的民族成分不符合元朝组建军队的要求,他们只能转业从事农业生产。F 249∶W 22为军户户籍,见有“贺龙徒沙牌子下”、“吾即忍布牌子下”、“李黑党立嵬牌子下”、“也火俺伯牌子下”等五个牌子下管领的军户名,有吾即桌立哈、李耳玉、吾即朵立只令只、也火阿哈卜即、李朵立只黑巴、吾七耳玉、束答失帖木立,也火即兀束、梁耳罗等姓名,其中有的姓名采用的显然不是蒙古语,有的既有蒙古语又有党项语,有的译写时则附会汉姓。这些军户显然不是蒙古人,而应是元代初年归附的西夏军人。由于他们新附于蒙古统治者,不能予以重任,只能解甲归农,但仍保留其军队编制,以便于管理。从Y 1∶W 131吴政宗签充新附屯田军百户所仓官的付身上,还可看出至治三年(1323年)时,军屯仍作为一个基层组织存在。而Y 1∶W 30记元统二年(1334年)改称为两屯百户所。显然,军屯与民屯此时已合二为一。

在亦集乃路境内屯垦种植的农业居民,有很大一部分人属于民屯。他们的民族成分较为复杂,其中有不少是西夏遗民,包括党项人和汉人。元代移民这里的蒙古人、回回人和汉人,也有不少从事农业的。在占有地土和交纳赋税、承当差役等方面又有很多差异。在占有地土上有官府划拨的禄田,有为儒学交租课的学田,有为站赤承当站役的赡站地等公有地土;又有农民自行屯垦的私有地土,更有寺庙占有的庙产。于是除了向官府交纳田赋的纳粮户外,还有儒户、学田户、柴薪户、木棉户、站户等不同户籍。其中站户本是从有人丁事产的屯田人户中选充的,有的还由官府拨给赡站地,他们占有的地土,也就有公产和私产两种成分。元代初年开渠设屯时,只须设置屯田百户所就可全部管领。随着屯田人户的逐渐增多和分化,屯田百户所已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管理,于是与军屯百户所合并为两屯百户所,只是还具有某些军事组织形式而已。亦集乃路总管府对于农业居民的管理,逐渐转移到加强渠社上,以各渠为基层政权单位,各渠设社长二三人,由总管府给予付身,其职责范围略同于村社。《通制条格》“田令·理民”条所载至元二十八年颁布的《至元新格》规定诸村设主首、里正以催督差税和禁止违法、社长的职责为劝农。而亦集乃路境内的农业居民,是按渠道编制的,每渠只设社长,而不设主首、里正,社长成为基层政权的头目。F 114∶W 13为某社长取状的草稿,他的任务是将“实有官管人户尽行供报”。由于社长的职权扩大,直接由路总管府领导,自然也就撇开了屯田百户所的管领。由此可见,亦集乃路的屯田,随着封建制度的深化而有所改变和发展,这与内地的封建土地所有制下的村社制度不尽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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