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婚姻关系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婚姻关系

亦集乃路遗址中出土有关婚姻的文书较多,其中F 13∶W 130是一件较为完整的婚书,为蒙古人脱欢改嫁弟媳巴都麻与哈立巴台为妻的合同婚书。

《通制条格》“户令·婚姻礼制”条明确规定“今后但为婚姻,须立婚书”。全文是:

至元六年十二月,中书户部契勘:人伦之道,婚姻为大。据各处见行婚礼,事体不一,有立婚书文约者,亦有不立婚书止凭媒妁为婚者。已定之后,少有相违,为无婚书,故违元议,妄行增减财钱,或女婿养老出舍,争差年限,诉讼到官。其间媒证人等徇情偏向,止凭在口词因,以致争讼不绝,深为未便。省部议得:今后但为婚姻,须立婚书,明白该写无议聘财,若招召女婿,指定养老或出舍年限,其主婚保亲媒妁人等画字依理成亲,庶免争讼。

因此,巴都麻与哈立巴台的婚姻大事,必须立有婚书为凭。但是,这份婚书的格式与《事林广记》所载的婚书格式不同,该书所载的婚书有三种格式,当系宋代通行格式,元代改刻该书时未改为元代格式,或当时在南人区域中仍沿用。且这份合同婚书中议定的财物有“白米壹石、小麦壹石、大麦壹石,羊酒筵席尽行不足”,亦与《通制通格》中所载大德八年正月钦定聘财规格不同,这应是按“蒙古人不在此限”办理的。该书“婚姻礼制”条载:

至元八年二月,钦奉圣旨条画内一款:诸色目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蒙古人不在此限。

这份婚书上写明:脱欢为迤北傀列地面人,即和林地方的蒙古人,身为“太子位下所管军户”,即元顺帝太子爱猷识理达腊位下所属,其弟脱火赤身为军人,“因病身故,抛下伊妻巴都麻,自为只身难以独居住坐,日每无甚养济”。于是兄长作主,将弟媳改嫁与亦集乃路哈立巴台为妻。哈立巴台为亦集乃路纳粮军户吴子忠内存日从良户下当差吴哈厘之子,从良户也就是原为吴子忠家中的驱口,现已改为良民,从名字看来系蒙古人。因此,这两人的婚姻属于蒙古人内部的自相婚姻,因而不受任何限制。脱欢改嫁弟媳的理由是:“今为差发重仲,军情未定,上马不止,盘缠厥少,无可打兑照期”。于是不拘财礼等级,只要三石粮食,便将弟媳巴都麻嫁出,弄得盘缠后,尚可随时出征。时值至正廿五年(1392年)十一月,农民起义风起云涌,朱元璋已攻占大片土地,元皇太子率兵转战中原,大都城岌岌可危。脱欢既系皇太子位下所管军户,相机嫁出弟婚,随即可上马从军,这件合同婚书,也反映了当时的政治环境。

婚书是元朝政府明令规定必须订立才予承认婚姻合法的文契,“人伦之道,婚姻为大”,夫妻双方都特别重视婚书文约的履行和婚书的保存。《失林婚书案文卷》所反映的以婚书为中心的婚姻案件,就是最为典型的例子。(https://www.daowen.com)

《失林婚书案文卷》经整理后共残存有文书24件,是亦集乃路总管府架阁库遗址(F 116)中保存文字最多的一份文书档案,其中包括诉状、取状、承管状、认识状、责领状、告谕、呈牒等多种文书形式,在取状和认识状上反复记述犯案过程,文字冗长,似经仔细斟酌书写而成,综合用纸质地纹脉,书写字体大小及用墨浓淡,以及上下文贯通与否等情况,可将同一府吏多次书写的供词分别连贯起来,则能够弄清这件婚书案详情:

失林原系大都住人张二长女,由张二母春花凭媒倒剌大姐说合,嫁与回回商人脱黑尔,脱黑尔又将失林过房与脱黑帖木作义女收养,脱黑帖木欲将失林并物货带回岭北地面及以西的回回地面,失林恐将其压良为驱不愿远行,于是脱黑帖木以索要财礼钱中统钞二十定的代价,将她改嫁给回回商人阿兀为妾妻。阿兀为亦集乃路礼拜寺答失蛮即奥丁哈的所管回回包银户,经常去岭北地面做买卖,他在至正廿二年(1389年)三月前往岭北达达地面做买卖期间,其妾妻失林与邻人闫从亮相识。闫从亮原系巩西县所管军户,至正十九年(1359年)农民起义军红巾军攻破巩昌城,闫从亮逃避兵灾先至永昌甘州住坐,二十一年正月来到亦集乃路,与沈坊政合伙熟造油皮韂,与阿兀家为邻。失林与闫从亮相识,并与他诉说衷情,对现在婚姻状况不满,害怕阿兀以驱口对待她。年轻的闫从亮经不住失林的诱惑,提出由她将婚书偷出销毁,再向官府状告阿兀压良为驱,经官府断决分离后,闫从亮再娶失林为妻。于是,失林于至正二十二年十一月廿三日将婚书偷出,由于失林不识字,便将同时存放在小红木匣的3张文书一并偷出,交给了闫从亮辨识。闫从亮也是不识字的,只得找史外郎(名帖木儿)徐典(名明善)看读,并诳称是在东街等买柴时拾到的。史外郎辨识出其中一件系失林婚书,另两件系买驱口的文字,并叮咛是有用文字,不要损毁。廿七日,闫从亮将买驱文书退还失林,并约失林于当晚到其住处,于房檐下取出婚书,双方商量后,将婚书投入灶内烧毁。阿兀于廿九日在大街上遇见史外郎,得知曾有人托史外郎看读过婚书,于是急忙回家查看,小红木匣内存放的文书已失,随即上告官府。总管府官员据刑房呈牒,将原告、被告及干连人等引问,经过两天审讯,多次取状,失林与闫从亮均供认不讳,已将婚书焚毁,另两纸买驱文书已退回阿兀家中。于是,官府断决责笞失林四十七下,由阿兀领回严加看管,对于闫从亮的处决因文字缺失不明详情,至十二月初九日此案便已断决完毕。

从以上事实看来,失林的婚姻是不幸的,她是汉人,三次嫁给回回商人,属于不同民族的通婚,当“以男为主”。在宗教信仰、生活习惯上有很大差别,失林恐已难于适应;且阿兀年30岁,失林年仅24岁,身为商人的丈夫经常在外,双方同在一起的时间少,自然也就不会是情深意切的恩爱夫妻。所以,失林渴望追求新的爱情生活。而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这完全是脱离现实的幻想,政府官员只承认婚书上写定的婚姻关系,虽然婚书已被烧毁,但仍断决失林在受刑后回家去侍奉丈夫。当然,阿兀是回回商人,稍用钱物便打通了官府,几天内就结了案。

亦集乃路遗址中出土有关婚姻案件的文书,另有五件,但都残缺不全,从中只可看出其婚姻关系有妻、妾两种;以上论述巴都麻为正妻、失林为妾妻。因此,可以肯定这是元朝普遍存在的婚姻关系。《通制条格》“户令·嫁娶”条载:

至元十年正月,中书省御史台呈:陕西按察司申,先奉条格定到民间婚姻聘财内一款:有妻更娶妻者,虽会赦,犹离之。钦此。照得州县人民有年及四十无子,欲图继嗣,再娶妻室,虽合听离,或已有所生,自愿者合无断罪,听改为妾。户部议得:有妻更娶,委自愿者,听改为妾。今后若有求娶妾者,许令明立婚书。都省准拟。

据这条明文规定,娶妾已属朝廷允许的合法行为,只要自愿并明立婚书即可。失林嫁与阿兀为妾,有婚书为凭;又F 13∶W 301答失帖木以妻有病,欲娶忽都鲁为妾;又F 1∶W 65记失烈门有妾等,都证明上述规定已成为民间婚姻关系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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