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封建法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2.2 封建法

1789年8月11日,法国国民议会在革命胜利的第一阵狂热中发布公告,宣布“全部废除封建制度”。14年后,《拿破仑法典》的起草者谈到,“封建制度很多遗迹仍遍布法国国土”,而那是法典要消除的。800年以来,一直有许多商人生活在这封建制度之中,甚至还能兴旺发达起来。可是为什么突然发现必须不计一切代价摧毁它呢?要理解商人历时数世纪之久在顺应迁就与造反之间的犹豫不定,考察封建社会的某些方面是十分重要的。

罗马人的商业军事帝国甚至在它处于公元最初3个世纪的鼎盛时期,就已包含将会使它倾覆的种种矛盾。奴隶劳动挖掉了自由劳动的基础,迫使手艺工人和小农生产者无业可干流浪城市,形成了许多骚乱中心。年轻的基督教会的革命性教义,在下层阶级散布不满情绪,激起当局对其信徒的镇压。沿帝国边境长驱直入的匈奴人,把大批人群赶出中欧,负担和费用日益沉重的官僚机构存在许多行政管理问题。交通运输、保护富人的能力以及贸易的安全,都在公元3世纪开始减弱,帝国的繁荣随之消失。

对于最靠近罗马地区的大庄园来说,一个解决劳动力的办法是,将庄园部分领地出租给自由民或者奴隶,由他们承担在庄园主保留自用领地上的劳动,以此取得实物地租。在帝国边境,为求得帮助以防卫入侵者,罗马自由人被授予土地和“coloni”(移住民)身份,接受具有行政管理职权地主的监督。这些移住民以实物和劳动交付地租,并须参与保卫帝国的边境。某些地区若有可能,就邀请入侵者参与帝国联盟,借以收买他们放弃侵略。这些“federati”(联盟者)被授予土地从事耕种,他们宣誓保卫帝国,并改变他们的社会组织,以适应大庄园主对移住民实行的制度,但仍允许保留自己的法律,以处理集团内部的纠纷。

公元476年西罗马帝国的“覆灭”,只不过是上述解体过程的最后一步(到了这时,罗马皇帝都已改信天主教——君士坦丁是第一个,他于313年皈教)。一些由主教和大主教直接管辖的城市以及罗马行政管理中心存留了下来;而由大庄园主、移住民和联盟者占据的帝国广大地区,则变成自治地区,仅在名义上宣布效忠远在君士坦丁堡的东罗马皇帝。为了生存和军事防御的需要,罗马政府和罗马军团的消失,导致庄园制度的出现,那就是后来称为封建制度的渊源。

在过去不曾受罗马统治的地方,如苏格兰、爱尔兰、斯堪的纳维亚及日耳曼等地,幸存的档案表明,封建体制当时也在发展,以令当地社会组织适应人对食物和防御的需要。

在这期间欧洲各地,特别是在日耳曼和法兰西南部,很多自耕农和小农既非罗马人亦非移住民或联盟者,但都曾指望罗马官吏成为他们的管理者。他们是被称为“allods”(自由地)的大小不一的耕地的主人,由于需要保护或者受武力强迫而卷入了封建制度。欧洲是个大战场,主要是由于来自东方的匈牙利人,来自南方的摩尔人和北方的斯堪的纳维亚人相继入侵。

因此,在欧洲一度由罗马统治的部分地区,封建主义实际意味着后退,后退到被衰退的和垂死的帝国政府剥夺了保护的一个统治阶级的庄园和村庄;而在其他地区,封建主义则意味着转变,从田园式、游牧式和受战斗支配的生存,转变到比较稳定的农业生活(尽管仍旧相当好战)。由于土地乃是庄园领地主要经济关系的一种证明,因此衡量土地有各种标准:不论是高庐的“曼西奥”(mansio)还是英格兰的“海德”(hide),都是足以维持一户生活的标准,其大小依地区和土壤肥瘠而有所不同。[4]

封建依附关系的成立要举行臣服礼,从查理曼大帝时代(公元9世纪)起还加上了宣誓效忠仪式。两个人,一个较强(领主),一个较弱(附庸),要面对面站立着来行此礼。按照法国历史学家马克·布洛赫所描述的,后一人

要双手并掌,合而置于另一人两手之间——这是归顺臣服的一种简明表示,其意义有时还须用一种下跪的姿势来加以更进一步的强调。与此同时,奉献出双手的人喃喃而语——一种非常简短的宣告——承认自己是对面那个人的“仆人”。于是,主仆二人彼此以唇相接亲吻。以示和睦和友好。礼节便是如此,仪式非常简单——但显然恰到好处,可以给对有形事物极为敏感的心灵留下深刻印象——起到了缔结封建时代众所周知最强固的社会约束协议的作用。

这封建关系的要素在于个人间的维系,那原先仅限于附庸者本人一生,但后来更及于附庸者的男性后嗣。因为附庸者所耕种的土地,以及实际上所有可动产,全都“属于”主人。这种由誓言结成的统领和从属关系,在耕者和地主之间,并通过后者向某个更有力的领主宣誓臣服,构成了一种新制度,它往往被理论家描述成金字塔式和对称式。

在封建社会里,杀人致死和伤残肢体相当平常,惩罚一般来得很快而且重。但是,对主人施加暴力却属于特殊罪行。且看如下选自《好人查尔斯被刺记》的一段:

“你杀害了谁,为了什么,是在什么时候、什么地方、怎样杀害他的,你这个最邪恶的博西亚德?”

特鲁安涅的沃尔特向那个当时已死的人问道,那人的剑先刺中了查尔斯伯爵,那是在1127年3月2日,伯爵正在跪着做祷告之时。问者自行作出的简短回答如下:

“你的主人,因为他一心唯求公正,在大斋节,在教堂里,违犯了对他应有的尊敬,”最后又补充道:“你的罪行比犹太人的罪行更恶劣!”

几乎没有什么人生活在封建制度之外。教会也作为封建主加入了这一制度。地方上的教士都从属于一个村庄或庄园。不以口和手臣服效忠的人极少,只有:朝圣者、游方僧、行贩、行吟诗人,以及其他被社会遗弃的人。(https://www.daowen.com)

如果我们考察公元800年左右的西欧地图,最占优势的就是封建庄园社会。贸易已衰弱到只有稀少的奢侈品交易。庄园都是自给自足的实体。商业主要是地方性的。在庄园以内,生活的质量如何全靠领主的管理人员及其领主法庭控制调节。领主权力,以及他法庭的权力,统辖着从属于他的一切事物。

封建法庭实行的法律,大体上是基于两个有时并不一致的原则:法律的个人性和行之于某一特定地区的习惯法。前一原则的起因在于,原先的罗马臣民以及曾在西罗马帝国最后时期采用过罗马法的那些集团,都已习惯于受罗马法律各种原则的统治,但是,每一个集团却又同时还有自己的习惯法。征服的格局往往为一个胜利的集团带来一种法律体制,用以控制另一种法律体制的耕种者所占有的土地。罗马帝国在晚期确立了“法律的个人性”这一原则,它指的是在法庭上以及在交易中,每一个集团中每一个成员在理论上都有权援用“自己的”法律,亦即本集团的法律:罗马法、勃艮第法、西哥特法,等等。正如里昂地区大主教所指出,当5个人聚在一处,个个都会宣称有接受不同法律审理的权利,那并非罕见。

法律的个人性这一原则除在极个别的案件外,并未留存下来,它已让位于在某一特定地区内对所有的人一律施行由领主决定的同一法律,其主要依据是风俗习惯或自古以来的老办法。封建关系被认为已提供充分根据,在特定领地内,对特定领主全体附庸施行同一法律。用菲力普·德·博玛诺瓦1283年的话来说,有权力决定和说明审判规则的法庭,乃是被告人“睡觉和栖身的地方”。

除此而外,对于法律个人性原则来说,还有实际障碍:互相通婚致使根源难究;不同集团的种种法律体制均欠完备,而且大都毫不涉及封建社会关系;大多数审判员对他们所须施行的法律缺乏了解,有的甚至是文盲,等等。

有些“个人性”法律概念,仅在某些人——例如商人——中留存下来,他们因具有特殊身份,而且进行了斗争,从而使它得到承认。

法律失去个人性发生在11世纪,当时西欧处于由受罗马法影响程度各不相同的种种地方习惯拼凑而成的体制统治之下。在日耳曼、低地国家,以及今法国北部三分之二地区,旧有习惯是法律基础,尽管有些领地上领主所颁发的少数立法令也得到承认。而当时的英格兰虽曾被罗马人占领过,却从未卷入罗马法律势力范围。由于被诺曼人征服后,实行过一种关于土地所有权的封建制度,1066年后的英格兰法律,注入了很多法兰西北部——说得确切些是诺曼人——的习惯法。

法兰西南部、意大利以及非摩尔人的伊比利亚半岛,名义上仍保留对罗马法的信守。西哥特人阿拉里克于654年编纂的《法律全书》,以及少数几种当地著作,曾被抄录和研究。但是,这时期许多契约和其他文书,均表现出对罗马法律原则一无所知,这些地区的封建法律关系自然也未受到罗马法节制。

在所有上述地区,世俗封建法庭办案全都十分缓慢,而且恣意作为,对社会下层不公正。其特征在于,要依靠由领主及其官吏和法官保持、口耳相传的习惯传统。法庭可能举行聆讯,以决定习惯法的内容,而陪审团成员则称为“审讯员”(coutumiers,或据法国1270年的一项法令称为turbiers)。有这类人员出庭,可能会对诉讼人起一点保护作用,但同时却也增加了作弊和行贿的机会。不服判决或因审判有错而上诉,在理论上是可能的,但实际上上诉的级别模糊不清,直到很久以后强有力的专制君主上台,情况才有所好转。而且,对传统习惯的仔细关注不能成为执法公正的保证。1092年教皇乌尔班二世(Urban Ⅱ)曾去信佛兰德斯伯爵说:“你竟自称至今所行只求合于当地古老习惯?纵然如此你亦当知道,创世主曾说:我的名字是真理。他并不曾说:我的名字是习惯。”博玛诺瓦也曾对他亲眼看见的许多事情深表惋惜,因为有些财力微薄而品格可贵的人由于诉讼久延不决,而失去胜诉所能赢得的一切。

耕种者在这样的环境中生活,要受制于一连串轮转不停的封建义务。他全家在主人领地上劳动,还要耕种自己的一小块地,一家的必需品均取自于领主,有权利使用公共或废弃土地(这后一种权利,会在其后数世纪中具有很大重要性)。他们一家有义务供应军队,或为主人的武装扈从提供给养。全家人都被束缚在土地上,既不能卖掉土地,也不能出售大多数可动产,连传给后代都不许可。他们不能自行婚嫁;除非得到主人同意,并缴一笔税金,否则也不能做买卖。领主也有应尽的义务,如歉收之年开仓放粮,让他的附庸不至于饿死。那时代的法律体制对于耕种者来说,可以说毫无用处,因为司法者说的是Moult bele:le Latin(非常好听的话,拉丁话),即使他们说法语,用词也是令普通人莫名其妙的。

这样一种社会制度不需要商业法。一些“大城镇”几乎比筑堡设防的村庄大不了多少。在欧洲南部其所以称之为大,只因为该地区有大领主住在那儿而已;在北部——领主们都住在乡间——则是因为主教或大主教住在那儿。公元500—1000年间所发生的贸易,主要是统治阶级需要的货物:丝绸、香料、珠宝,以及其他轻便商品,一支小小商队便可携带总价值甚高的大批货物,经陆路由东方运来。

在封建等级制度中有些手艺工人和小商人,还有些不承认封建约束的行贩,他们施加压力,使领主迫不得已在12世纪开始编纂法典,整理他们施行的杂乱且不确定的旧有习惯。现今法国南部的普罗旺斯,当时乃是争夺地中海霸权的战场,那里发表了一部供当地长官使用的法规集,主要取材于罗马资料。1150年左右有一位法学家,在亚耳编写了一部同类著作,显然是为实用而采用了普罗旺斯方言。1283年,一位聪明过人的王家官员编写《博韦习惯法》,那是在法兰西这样多封建主权集合体中,将数十种习惯法体制汇编集中的第一部。编写者菲力普·德·博玛诺瓦称其首先根据地区习惯以求具有权威性,如果当地习惯无从考证则以相邻地区为据,若一切均已失考,则根据法兰西北部“不成文习惯法地区”通行的习惯。博玛诺瓦虽然没有公开表示崇信罗马法,但是,他就契约、民事罪行和王权等所作的探讨,却表现出曾研究过罗马法资料。

与此同时,贵族阶层也不情愿地开始顺应商人的某些惯例,至少,在庄园领主可借征收过境费和货物税以敛财的情况下如此。在很多地方的习俗志中都有种种管理商人交易的条例,包括提供售货地点和举办不定期集市,其地可进行正规交易,并由领主派人监视。1283年在博韦市,殴打同胞市民罚款5苏,但若该市民是在市场上或正在赴市场途中,则罚款增至60苏。

将种种习惯法写成文字,最初是在13世纪由法王圣路易(St.Louis)所颁布的一项敕令授权进行,然而真正有系统地开始这项工作却是在很久以后。这标志着封建统治的强化和作为某一特定区域封建等级制度最顶端的国王或亲王的出现。对习惯法加以系统研究,揭示在封建体制内,已有一个律师阶层的兴起,他们的专门任务就是要发现、研究和表述法律。后来将习惯法变成著作的工作由拥有资助这类工作所需的财力,同时又希望结束封建地区特殊神宠论的两个集团推动:它们即是教会和王室。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