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王室法
因为每一个国王都像是一股喷泉,从中不断地涌射出种种恩泽或者灾祸,骤雨般浇洒向全体居民。
托马斯·莫尔[11]对王权特征的这一描述,虽然是他1516年对王权的猛烈攻击,但也代表了中世纪晚期的思想。在那以前500年间,一直还不曾有过近代意义所谓君临整片领土的那种国王。王权,尤其是制定法律并付诸强制施行的绝对权力,这一观念是11世纪才开始发展的。整个这一时期君权与商人的关系,友善的时候可算较多,因为双方的目标都可由同一巩固统一的政策促成。
试想1150年前后的商人,从意大利到低地国家,往来奔波于欧洲各地做买卖。他同另外几个商人结成商队,带着武器上路,随时准备战斗。私人寻仇和抢夺的战斗使旅途多有险阻,骑士拦路行劫更使危险倍增。途经城堡时可听到行吟诗人吟唱鲁西荣的吉拉尔[12]。这位亡命骑士偕带妻子,浪迹境外遇到一伙商人。商人生了疑心,并且已经认出来者是谁,吉拉尔之妻见状便用谎言哄他们说:“吉拉尔早已死去,我亲眼看见他被埋葬了。”商人们回答道:“赞美上帝!因为他老是寻求战斗,我们都吃过他不少苦头。”吉拉尔未带刀剑,否则定会当场砍死这伙商人。这首《吉拉尔之歌》概括了贫穷骑士的窘迫处境,他们随同十字军东征以后,若不行劫便失业,因此只得劫掠商人。他们为自己的抢掠寻找合法依据,声称商人本质就是重利盘剥者和包买主。
除了亡命骑士,商人还要遇到道路失修的困顿,那些宽阔的罗马大道和桥梁,久已败坏成为废墟。而且,他若横穿国土,就可能遇到许多地方领主征收各种过境费和捐税。为了自己和货物的安全,四处奔走的行商个个能战善斗。
城市里的商人和手艺工人,也得战斗来捍卫开业和经商权利。他们多次起义对抗地方领主,赢得“武艺高强”的名声。
因而,不足为奇,商人阶层开始投靠强有力的领主和保护者。意大利有些城市,广聚资财和建立海上船队,规模大到足以从阿拉伯人手中夺取地中海商路控制权;较小的亲王、公爵或者公爵夫人在其领地内,可以向商人让与某个城市的一些特权;统治着某个古代城市的大主教,可以在辖境内赞助商业。而较大领地的领主——国王——乃是商人最长期、坚定,也最富有的朋友。
国王们联合低级贵族,跟随在十字军后面,赢得了地中海东面许多重要贸易中心的控制权。他们坚决主张,要保持各条商路畅通;而为了建立全国性法律体系和法院体制,便恢复了自公元9世纪以来未使用的立法权力。王室立法禁止私人战斗,其成效虽有变化,其目标却是坚定不移的。先前原是由于资产阶级造反和贵族让步而产生的城市,都被置于王家控制和保护之下。他们管理商人交易,以保护公民免受外来竞争,并增加外汇收入;而对外政策,还包括在国外设领事以保护商人。对于商人,国王成为重要同盟;对于国王,商人则成为重要筹款工具,以及国际收支结算能有黄金盈余的保证。因为,国际贸易机制虽要到17世纪才被充分了解,黄金净余的重要性却早已被人们了解了。
在统一的王权和它早先曾领导过、后来又帮助推翻的封建制度之间,有一个极为重要的差别。封建关系是以个人的臣服为基础的,它将所有者和地主、首要军事防御者和法规制定者这几种角色,结合在一个人或机构身上。这种以其直接个人性的占有土地为特色的宗主权,可以与国家这一概念对比:国家乃是一个独立的主权实体,对土地仅有遥远的、调控性的利害关系。
土地所有权与直接政治控制权的分离,是中世纪的首要的主题。举例来说,莱兰岛上的修道院乃是今日法国南部海岸城市坎城内陆地区大片土地的领主,当地的农民、小贵族和商人历来都向该修道院院长宣誓效忠,向他们的法庭起诉,向他们缴纳封建实物税捐,并生活在一个由僧侣及其武装扈从拥有、管理和保卫的社会里。可是到1400年修道院的角色起了变化。它仍旧控制大量土地,包括那地区内主要贸易城市格拉斯大约半数土地。但是,各级法庭、治安职权,以及军事防务,却都转移到俗世贵族手中,而且到了15世纪末,又归于法国国王控制。僧侣都变成了地主,向农民和商人收取货币地租和商品,而某些贵族世家则直到法国大革命时为止,还继续行使全部封建领主权能,实践证明王家权力要求并未完全实现。
13世纪时,法学作者开始将国王当作“主权者”来谈论,并将罗马法中归于皇帝的那种权限划归他们。乌尔比安的格言“国王之意愿即须认作法律”,在博玛诺瓦的著作中——并未说明来源——乃是作为习惯法的法官意见出现,而博玛诺瓦对君主权的探讨,则是在法国对新式国家权力的最初识别。
然而,关于王室法的基本概念及其与新兴商人阶级种种实际要求的关系,我们却要从英国来获得最明确的认识。诺曼底公爵的私生子威廉,依仗着对英格兰王位继承权的要求,于1066年跨过英吉利海峡,建立了欧洲的第一个近代国家。威廉逝世时,他那些法兰西领地已变得不甚重要,而英格兰中央集权的巩固,及其在随后几个世纪中向威尔士、苏格兰和爱尔兰的扩张,却很值得注意。(https://www.daowen.com)
通过要求所有较小贵族都向国王宣誓效忠,承认他是封建君主,他们则是他土地——即全英格兰——的佃户,管辖权立即被增强,随之而来的便是颁布施行于全国的法律的权力。为了强制施行这类法律,要用王室官吏替代当地封建官吏,于是开始了地主所有制与国家权力的分离。王室法庭被授予执行国王正义的权力,因而它们便先极力支持对曾跟随过威廉竞争对手的贵族强行驱逐。
这么一来,对贸易的种种封建壁障就被推倒了,尽管还需要再过几个世纪,王室法庭才形成和实施与18世纪契约、所有权和诉讼程序等概念相近的法律。
英王约翰在位时期(1199—1216),一些市镇开始脱离庄园经济成长,在那里,兴起了商人和手工业工人阶级。市镇居民历时数世纪,才在那片名义上归封建贵族掌管,实际却日益受到国王及官员控制的土地上,树立起他们自己稳固的地位。13世纪时,一个“市镇”被认为就是它具有同等身份的全体居民,但是后来,由于财富和权力集中到少数几个商人和雇主手里,便导致“市镇”——这些富人管理下的法律实体——与居民全体分离开来。法律家援引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论述法人的话说:municipium(市)乃是一个法律上的实体,它能够订立契约、出售土地以有利于地方管理以及制定自己的法规。
王室法庭所施行的英国“普通法”,对有契约纠纷的商人仅能提供十分不足而又颇周折的帮助。于是在国王的批准下又另外建立了一些法庭,从商务习惯中寻求它们的法规。例如,国王批准开办一个大贸易集市,吸引来自许多国家的商人,于是同时又由国王批准设立一座“集市法庭”,来解决集市上商人之间的纠纷。在英吉利海峡沿岸,在11世纪时被称为五港同盟的那些大城市——多佛、哈斯丁斯、海塞、罗姆尼、桑威奇——曾在国王赞同下,由港口官员开设采用海事和商人法规的特别法庭。
1361年在一宗港口城市讼案中,被告企图推翻一项对他不利的指控,援用了普通法的审判方式。法庭当即驳回,辩护道:“本法庭为海军将领官厅,因而不会如实行本国普通法地区的其他法庭那样,严格遵循那种法律,而是要遵循衡平海事法,据此人人都将被接纳前来陈述实情……并竭尽其所能发言。”
在一个如此有赖于海运贸易的国家,海事法和商人法成为同一事物,它的许多基本原则很大程度上威胁到普通法,尽管它对普通法的完全取代直到17世纪多次流血骚乱的社会剧变以后才完成。
在欧洲其他地方,英国模式也都被变通地重复了:国王与商人结盟,商人支持国王的立法和司法权力,以期获得统一规定的,有利于在广大地域从事贸易的法律。商人获此利益,便报之以缴纳捐税和关税,并在很多情况下给予国王巨额贷款,以供其对外推行军事政策。这类军事政策又很可能会——通常确实会——转而有利于本国商人。
以苏格兰为例,就可以充分说明这发展过程,因为正是苏格兰城市的富裕,使苏格兰君主制度在与英格兰长年的斗争中得以运行,而且也因为苏格兰法律,借取了许多罗马和英格兰的思想观点。当时由于苏格兰常常受海上侵袭扰害,因而它一些海岸市镇到11世纪时,就已变得十分重要——这是又一例证,说明君主制需要防御外敌或有领土野心,致使城市获得特殊地位。在此同时,苏格兰君主制取得了对各氏族的牢固控制,从而确立了世袭继承原则。苏格兰经由各市镇,往往以佛兰德商人或英格兰商人为媒介,对外输出羊毛、皮革和鱼类,并主要从各低地国家输入简单消费商品。市镇在经济上的重要性,在一系列王室法律中得到承认,那些法律既允许市镇实行自治和垄断商品输出,也转而向它们课征捐税和关税。市镇在苏格兰议会中也得到承认,到15世纪时,市镇代表享有了与封建贵族同等的地位。凡属习惯所已确立者,国王即使之成为法律,因而到1504年法律规定,只有商人才能在市镇任公职。
苏格兰从1295年起与法国结成联盟,发展出有别于英国的法律体制。随同与法国的“古老联盟”而来的,是法国法律学术成就,因此不论在苏格兰法学家撰写的文献,还是在苏格兰议会通过的法律,都与罗马法和公教法有很多相近之处。苏格兰从与英格兰结盟以前直至今天都实行种种来源于罗马法的规章条例。所以,对于苏格兰各市镇商人来说,与国王结盟不仅意味得享种种特权,而且意味着在王家赞同下制定和推行的有利的法律。
我们在这里看到的是,王室对领土控制权的企求,与商人对统一贸易地区的需要吻合。由此而产生的同盟,不论在新兴资产阶级立法,还是在商人经济向工业经济的演变发展方面,都显得极为重要。这种同盟并非一贯平和,因为与国王的帮助一同而来的是国王的控制,不管控制方式是英国都铎王朝的“国家资本主义”,还是法国波旁王朝所课的重税。那种种王室策略不是激怒未受到保护的人,就是压在整个新兴阶级头上。前一类人逃出王室专门保护圈子以外,去建立各种势力据点,来推翻王室倡导的特权制度;后一类人则煽动不满情绪,酝酿成学说,认为对金融财政管得最少的政府,才是最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