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级个人卫生制度

第二十五节 班级 个人卫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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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幼教中心师生个人卫生管理,强化师生个人卫生要求,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特制定本制度。

(1)班级人员包括班级教师、实习老师和全体幼儿。

(2)班级教师上岗时须穿园服,头发过肩一律扎起,不能散发。

(3)班级人员在岗时,不能留长指甲,不能涂指甲油,不能佩戴戒指,耳钉只能戴一副等。

(4)幼儿在园物品:被褥(标识一律缝在被褥一角)、枕巾、拖鞋(鞋底写姓名或学号)、梳子、用品柜(毛巾、水杯格等)均要有姓名标识,定期检查标识是否完整及被褥清洁度;家长每月拿回被褥;一周拿回拖鞋进行清洗;教师要做好被褥拿取记录。

(5)教室内不得存放教师个人用品。

(6)不得在班级盥洗室洗头及教师衣物,教师工作服一律在规定地点洗涤、晾晒。

(7)教师物品不得和幼儿物品混放,不得随意使用幼儿物品;幼儿物品要标识清楚,专人专用,一物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