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节 幼儿用药委托交接制度
根据北京市卫生部门要求,为了使有需要的幼儿在幼教中心安全服药,特制定本制度。
(1)凡需在园服药的幼儿,家长必须填写家长委托喂药单,并与药品一同交给班级老师。如未填写或未在家长签名栏内签名的,老师将不予喂药。接药教师须认真核查委托单及药品并确认签字,药品须妥善保管,按时喂服。
(2)汤药、开封药、保健药、消炎药一律不接收。幼儿带来的药物,必须有完整的包装和标识,接药教师要认真检查签收;只接收一天的药量。未服用完的药物,须当日交还家长带回。(https://www.daowen.com)
(3)已服用完的药品包装及家长委托喂药单须保留三天。
(4)给幼儿喂药前,一定要认真核对家长委托喂药单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服用剂量、服用时间和药品包装是否完整等。
(5)本园教师一律不得以任何原因私自给幼儿服用任何未经家长允许的任何药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