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留样管理制度

第十三节 食品留样 管理制度

食品留样,是预防教职工和幼儿食品中毒的有效措施,是检验是否食物中毒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师生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幼教中心每餐次的食品成品应留样。

(2)每餐、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应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

(3)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冷却后,放入0~10℃专用冰箱内,并标明留样时间、餐次,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审核人员等。(https://www.daowen.com)

(4)留样食品必须按期限要求保留,进餐者如有异常,立即封存,送食品安全检测部门查验。

(5)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并随时上锁,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6)留样食品存放和过期留样食品处理及相关登记由专人负责。

(7)食堂班长每日对留样情况进行复核并签字。

(8)中心主任,中心副主任(主管后勤)、保健医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