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第十节 从业人员食品 安全知识培训制度

为了使食堂人员不断提高对食品安全的认识,进一步增强遵守规章制度和规范操作的自觉性,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并建立培训档案。

(2)应当依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加强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食品安全管理知识的培训。

(3)从业人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直接从事餐饮服务工作。从业人员包括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从事食品采购、保存、加工、供餐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4)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认真制订培训计划,定期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含新参加和临时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及职业道德培训,使每名员工均能掌握岗位食品安全知识及要求。

(5)培训方式以集中授课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应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6)建立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并明细每人培训记录,以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