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殖技术的伦理问题
早在1790年,英国医师约翰·亨特(John Hunter)将一位尿道下裂患者的精液置入其妻子的阴道内,成功地解决了他们的生育问题,这是人类有文字记载的第一例夫精人工授精。1884年,美国医师威廉·潘考斯特报道,他曾秘密地将一位志愿者的精液置入一位男性不育患者的妻子体内,实施了人类第一例供精人工授精。1890年,美国医师杜莱姆森(R.L.Dulemson)首次将人工授精运用于临床。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人类在经济状况、家庭结构及伦理道德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因而接受人工授精的人数逐渐增多。1953年,美国阿肯色大学医学中心的谢尔曼(J.K.Sherman)和伯奇(R.H.Burge)发表了《人工冷冻精子的生育能力》论文,报告了冷冻人类精子用于人工授精获得成功,开辟了冷冻精子在人工授精方面的广阔前景。在人工授精技术发展的同时,体外受精技术也获得了发展。1978年,世界上第一例试管婴儿在英国诞生,从此体外授精技术进入临床应用阶段。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是目前人类应用高科技于自身生殖的主要形式,它对解决不育难题和提高人口质量具有重大意义。
生殖技术不是对自然生殖过程的革命,而是治愈疾病的手段。然而,在对待生殖技术的态度上,人们在某些地方却把这种技术的用途颠倒了过来,不是用它来治愈疾病,而是用它来干预人类的自然生殖过程。因此,对于生殖技术的应用也就提出了许多重要的伦理问题。
在传统家庭中,生儿育女是在夫妻关系中进行的。生殖技术的出现,为患有不育症的夫妇带来了希望,克服了他们在生育上的困难,使他们能够享受到生儿育女的权利,维护和提高他们的婚姻和家庭生活的质量。但是,生殖技术切断了生育与性行为的联系,使生育与婚姻分离。由于生殖技术不需要夫妇之间的性行为就可以培育后代,以人工技术操作代替了性交,人工授精把生儿育女变成“配种”,把家庭变成“生物学实验室”,从而破坏了婚姻关系。甚至有人认为,采用供精技术受孕,无论是人工授精,还是体外受精,都是妻子的卵子与第三者的精子结合,这与“通奸”致孕实际上没有什么区别,可能会使妻子更倾向于用性交方式接受供体的精子,从而使生育失去了爱情的基础。传统的家庭模式也会被多元家庭模式所取代,比如,不婚单亲家庭、多父母家庭、亲属关系不清家庭、同性双亲家庭等。家庭的这种变化,尤其供精人工授精使生物学的父母与社会学的父母发生了分离,从而扰乱了血缘关系和社会人伦关系,甚至产生血亲通婚的危险,有可能会影响人类和社会的发展。(https://www.daowen.com)
作为生殖技术中的一个特殊环节,代孕母亲的出现必然会带来不少新的伦理问题。为不能怀孕的妇女,以及因患有严重遗传疾病而不愿怀孕的妇女,代孕母亲甘冒风险,帮助她们获得了具有血缘关系的孩子。从这一点来看,代孕母亲合乎伦理道德。然而,代孕母亲的出现,势必会影响家庭的稳定性。母爱历来是使人类感到骄傲的一种特殊情感,而生育是母爱的基础。代孕母亲经过艰辛的怀孕,最终完成了生育过程,不可避免地会对孩子产生一种出于本能的特殊感情。这种感情会驱使代孕母亲与孩子保持一定的联系,甚至会产生谁是孩子的真正母亲的纠纷。同时,代孕母亲的出现还会导致人类生育动机发生深刻的变化,甚至把生育推向市场化。成为代孕母亲的妇女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想体验一下怀孕和生孩子的滋味;有的曾因做过人工流产,抱着“赎罪”的心情愿意替别人生孩子。但绝大多数的代孕母亲是出于经济上的考虑,她们大多是贫困妇女,目的只是赚钱。这种靠生孩子赚钱的现象,让人类的生殖器官变成为制造和加工婴儿的机器,从而使婴儿变成了商品。
人工授精成功与否取决于精液的质量和授精的时机。由于要使用供体精子,必然涉及如何储存供体精子以确保精子质量的问题。“名人精子库”为人工授精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是否可以导致婴儿的优生却一直争论不休,争论的焦点问题在于基因决定论正确还是非基因决定论正确?人应不应该“改良品种”?人的基因有无优劣之分?基因决定论认为,一个人的健康、疾病、特质和行为,乃至以后的社会地位等,似乎一切都是由基因线性决定的,人的基因有优劣之分。非基因决定论认为,在特定的生理过程中存在着基因与基因、基因与环境的非线性相互作用。基因的表达可因环境的变化发生构象变化,基因的同样序列可能在不同条件下合成不同的蛋白质。目前,非基因决定论已逐步被学术界所接受,但还需要进一步的科学论证。在人类精子库建立的过程中,人类生殖细胞的商品化倾向也日益明显。围绕精液的商品化同样存在着伦理纷争。赞成精液商品化的主要理由是精液和血液一样可以再生,适量地收集对供体并无侵害,既然血液可以商品化,为什么精液就不能商品化。反对精液商品化的主要理由是帮助不育夫妇解决生育困难是一种仁慈行为,供精者不应“以精换金”,否则将使供精者失去人道主义的意义。精液商品化可能会促使供精者为了经济利益而隐瞒自身的某些遗传缺陷和遗传病,不利于优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