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鉴别诊断

更新于 2026年10月26日 版权声明
(三)鉴别诊断

诊断“阿片类物质成瘾”时,仍应关注阿片类物质成瘾患者有无阿片类物质使用所致其他精神障碍、共患其他精神障碍、多药滥用、躯体疾病等。

1.阿片类物质使用所致其他精神障碍

ICD-10中“使用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和行为障碍”中,除列举了“依赖综合征”外,尚有急性中毒、有害使用、戒断状态等临床状态。DSM-Ⅴ中,“阿片类物质相关障碍”中,除列举了“阿片类物质使用障碍”外,尚有阿片类物质中毒、阿片类物质戒断、阿片类物质所致抑郁障碍、阿片类物质所致焦虑障碍、阿片类物质所致睡眠障碍、阿片类物质所致性功能失调、阿片类物质中毒谵妄、阿片类物质戒断谵妄等;并强调只有当症状严重到足以需要独立的临床关注时才下该诊断,具体诊断标准被包括在那些具有类似临床表现的精神障碍中。所以,阿片类物质成瘾诊断时,应详细评估是否存在上述相关精神障碍的诊断。

2.共患其他精神障碍

当阿片类物质成瘾患者同时符合抑郁障碍、焦虑障碍、睡眠障碍、性功能失调,甚至双相障碍、精神病性障碍、强迫及相关障碍、神经认知障碍时,应详细评估上述精神障碍能否被阿片类物质使用或合并的其他精神活性物质使用合理解释。下列证据提示上述精神障碍是独立的精神障碍:症状发生在开始使用精神活性物质前;在急性戒断或重度中毒结束之后症状仍持续相当长的时间(如DSM-Ⅴ规定超过1个月,ICD-10规定超过6个月);或有其他证据表明存在一种独立的、非物质使用所致的精神障碍。

3.多药滥用(https://www.daowen.com)

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常同时滥用其他精神活性物质,如酒精、镇静催眠药和新型毒品等,临床上称多药滥用。多药滥用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中相当常见(占20%~25%)。此时应根据所使用的最重要的一种(或一类)精神活性物质进行归类诊断,往往根据某种或某类引起当前障碍的特定物质作出判断。如有疑问,则可将患者最常滥用的物质(尤其是连续使用或每日使用的物质)进行归类诊断。只有当精神活性物质的使用方式十分混乱或各种物质的作用混合在一起无法区分时,方可采用ICD-10中的“使用多种药物及其他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和行为障碍”的诊断。

4.躯体疾病

阿片类物质成瘾者可合并多个躯体器官系统的疾病,如神经系统、免疫系统、消化系统、心血管系统等,或源于阿片类物质或其他合并使用的精神活性物质,或原来物质滥用以外的原因。这些均应在诊断时关注并加以及时治疗。

5.有害使用

ICD-10中“有害使用”是一种对健康引起损害的成瘾物质使用类型,损害可能是生理性的或心理性的。反复使用成瘾物质导致了明显的不良后果,如不能完成重要的工作、学业,损害了生理、心理健康,以及导致婚姻、法律上的问题等。ICD-10中“有害使用”与DSM-Ⅳ中“滥用”的概念类似。在DSM-Ⅴ中则无“物质滥用”的诊断术语,而采用轻度物质使用障碍来代指。有害使用的诊断要求急性损害已经影响到使用者的心理或生理健康。如果存在依赖综合征或另一种特定的与成瘾物质相关的障碍,则不应诊断为有害使用,而优先诊断依赖综合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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