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元政治、经济状况及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

一、宋元政治、经济状况及政治、法律思想的发展

中国学术思想之所以会在宋代以后发生重大的变化,是与这个社会的需要分不开的。关于宋元时期的社会性质,史学界目前尚有不同的论断,评价高者,言其为“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最高阶段”[1];认为其具有划时代意义者,为数不少(如:钱穆谓“唐末五代结束了中世,宋开创了近代”[2];日本史学界普遍主张“唐宋变革期”,等等);而确认此时代为中国历史上重要的转变期和发展期的观点,则得到了多数学者的认同。这种历史的重大转变与发展,能从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等各个方面体现出来。

宋代朝廷十分注意总结历史的经验教训,他们在结束了五代十国分裂割据的局面之后,就着力于建立完备的中央集权制度。经过几次重大的政治变革,使朝政的治理有了很大的改观。当时他们在政治上采取了厉行集权与重振纲常的方针政策,并在科举制度、人才选拔标准、官员的管理制度等方面做出不同于前代的举措。这些决策的实施无疑是当时社会性质转变的重要原因。宋代朝廷提出的政治纲领,不仅影响于中原地区,而且对相对偏僻的辽、金王朝乃至以后的元王朝施政都起到了一种示范作用。他们纷纷引入中原封建体制以及相应的政策,使当时比较发达的汉族治政方法得到传播与发展。特别是元代,因其在疆域统治上的广泛及权力的集中,起到的作用则更为突出。

或许是受到了政治上变革的惠泽,宋代虽在军事上较为软弱,却在经济上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据有关资料介绍,当时农业生产全面,已出现了专业化的经营方式;官田不断向民田转化,表现出土地私有制、特别是地主土地私有制的发展趋势。由于社会安定、经济发展,其时人口迅速增长,北宋末年突破一亿大关,约为汉、唐的两倍。在手工业方面,矿冶、纺织、制瓷、造纸、造船等部门,无论是生产的规模,还是产量质量,都远远超过了前代。商品交易、海外贸易发展的迅速,也是这一时期引人注目的一个方面。故史学界有人认为,中国封建时代生产发展经历两个马鞍形,而两宋为其中之第二个高峰(第一个为先秦时期)[3]。当然,在这期间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并不平衡,总的说来是北不如南,西不如东。但相对于前代,进展还是相当显著的。

这一时期的科学技术更是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在许多方面达到了中国古代的最高峰。闻名世界的四大发明,有的虽然发明于前代,但在这一历史时期得到了划时代的改进,如造纸、雕版印刷和火药;有的则是本时期的发明创造,如活字印刷术和指南针。另外,还有许多在天文、历法、数学、医学等方面的发明创造,如苏颂等研制的水运仪象台、沈括在《梦溪笔谈》中提出的“十二气历”、秦九韶的“正负开方术”、蔡襄的《荔枝谱》、宋慈的《洗冤集录》等,都不仅超越前代,而且走在世界的最前列。为此,英国学者李约瑟曾提出:“每当人们在中国的文献中查考任何一种具体的科技史料时,往往会发现它的主焦点就在宋代,不管在应用科学方面或在纯粹科学方面都是如此。”[4]他提示了这一时期科学技术的历史地位。这样的评价,是切合我国古代社会实际的。同时,辽、金、元代在科学技术方面,也取得了可喜的进展。其中可以金元之际的数学“天元术”、四大医学学派等为例。

宋元时代的各方面成就的取得,构成了其时封建社会发展鼎盛时期的特征。相对安定的社会环境与物质文明的充分发展,使人们从事学术文化活动,获得了较好的条件。而在这一时期社会进展的背后起重要促进作用的,首先是这个时代中的政治、法律思想。

宋代有关政治变革的主张,主要提出于建国初期。当时宋太祖有鉴于唐时中央政府对地方藩镇控制不足、以致出现五代十国分裂割据局面的教训,加强了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他尽可能地削弱各主管部门的权力,并建立起互相牵制的管理模式,但此举也带来了机构重叠、办事效率低下、土地兼并迅速,从而社会矛盾激化,冗兵、冗官、冗费及积贫积弱现象严重等弊端。针对这样的现状,庆历三年(1043),范仲淹等朝臣条陈当世急务,向宋仁宗提出十项以整顿吏治为中心的改革主张。宋仁宗据此颁布一系列诏令,施行新政,史称“庆历新政”。由于新政触犯了官僚贵族们的既得利益,遭到他们的强烈反对。一年后,范仲淹等人相继被排挤出中央政府,新政随之废罢,然此时所实施的一些措施,还是在社会上产生影响。

神宗时期实行的王安石新法,是宋代另一次颇有影响力的政治之举。此时,宋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宰相,于熙宁二年(1069)始推行一系列以理财、整军为中心的新法。他们先后推出的变法措施有:均输法、青苗法、农田水利法、募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免行法等。这场被美籍华人学者黄仁宇称为“企图以现代金融管制方式管理国事”[5]的活动,在持续了十六年之后,收到了一定的效果。以后,王安石新政虽遭遇复辟,但他们提出的一些主张,还是被历代朝廷所沿用。(https://www.daowen.com)

黄仁宇先生曾指出:“唐代之覆亡不由于道德之败坏,也不是纪律的全部废弛,而是立国之初的组织结构未能因时变化,官僚以形式为主的管制无法作适当的调整,以致朝代末年彻底的地方分权只引起军阀割据。”[6]从他的观点可以引申出这样的认识:中国的封建专制制度有一个漫长的形成与完善过程。它自秦代形成雏形,在以后的朝代中逐渐发展,到唐代时在体制建立上有相当的改进,使中央集权的专制形式日臻成熟。北宋以后的赵氏王朝,所做的主要是以务实的态度,将已有的制度加以充实、调整,使之更为完善,结果得到了唐时人所预期的效果。不过,宋代变法革新思想所涉及的方面,主要在于具体的机构管理形式与经济管理模式上,而非于政治纲领本身,因为他们已没有做根本性改变的必要。所以从政治理论的具体内容来看,似没有太多的深层次的东西可介绍(虽然也可举出王安石变法等例),整体而言,不及汉代、唐代时那般深入和彻底。

不过,宋代在法律思想的发展上则并不逊色于前代。这或许与此时的执政者要求强化皇权有一定联系。宋太祖时颁布的《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朝廷镂板印制、发行全国的封建法典。此外,当时制法者又以“编敕”作为最具普遍效力的法律形式,使其与令、格、式、申明、指挥、断例等共同组成宋代的法律体系。南宋时,朝廷又将诸种形式的法律条文分门别类,编纂为一书,称作“条法事类”,形成了较为全面的法律系统。

宋时在法律内容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于民事、经济立法发展的迅速,其中反映土地关系、契约关系、债权债务关系、婚姻继承关系的法律皆较前代详尽、具体,这显然有利于商品经济和内外贸易的发展。

在司法制度方面,宋两朝廷加强了对司法权的控制。中央设审议院、地方设提点刑狱司作为复审机构,同时加强狱政,使法律的实施更为制度化与文明化。出于这样的社会需要,当时一些解律、决狱的著作大量涌现,学律、习讼的法律普及读本广为流传。特别是南宋司法官宋慈所著《洗冤集录》一书,奠定了世界法医学的基础。

政府机构对法律改革的关注,对社会意识产生影响,人们对此发表不同意见,从而形成各派思想学说。他们的不同见解主要围绕着立法宗旨、法律稳定性、法令宽严、刑罚施行等方面进行,而论争中心似在于人治与法治关系问题上。传统儒家提倡以德治国,实行王道,它与法家所提倡的刑法“霸道”相对峙。由于它所强调的是个人对封建纲常名教的自觉遵循,所以对于如何从制度上防范损害群体的不道德行为,则失之粗略。另外,宋代学者过于拔高道德的标准,要求人们做到“存天理,灭人欲”,即完全排斥个人的生活欲求。如程颢、程颐、司马光、朱熹等学者,虽然也肯定治理国家要以“礼律之文”为根本,但他们理解的法律多是维护礼教的手段,而不涉及人们日常生活之需即“违言财利”[7]。与此相对,王安石等人则提出“理财为方今之先急”[8],富国强兵在于理财,并理直气壮地将“理财”作为变法的重要宗旨。著名清官包拯及学者陈亮等,提出人主应怀有“天下为公”之心,不能“以其喜怒之私而制天下”。[9]故对于已成文之法律,皇帝不能凭个人好恶随意废止或追改,已颁行的条例,须保持相对的稳定性。当然于蠹政害民之法,则应及时修改,一旦更立新法,便应“发号施令,在乎必行”。他们把法律视为取信于民的手段,认为这是获得国家事业功利的重要保证。在后一种思想基础上形成的宋代以法治国观念,使当时的法律理念得以实学化,也由此使一些重要法律典章制度得缘产生。

宋时形成的政治、法律思想为辽、金、元数朝的执政者提供了创建管理制度的重要依据,前者的务实作风亦对后者产生影响。辽奉行“因俗而治”方针;西夏仿唐、宋制定政治体制和重改律令;金朝参酌辽、宋之成规,制定成文法典;元帝则以面对现实的态度制定政策,于中原政法原型上加以变通。这些举措都起到了使我国古代封建主义的政治、法律思想得以贯彻、实行,并使其中的内容与形式更加丰富的作用。法律制度及相应观念的深入,反映了当时执政者在统治水平上的进步,也为学术思想探讨的深入展开提供了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