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宗景祐三年(辽重熙五年) 丙子(公元1036年)

仁宗景祐三年(辽重熙五年) 丙子(公元1036年)

十二月,苏轼生 苏轼,字子瞻,曾因谪居黄州(今湖北黄冈),筑室东坡,故自号东坡居士。眉山(今属四川)人。生年据《宋史》本传逆推。王宗稷《东坡先生年谱》、钱大昕《疑年录》所记亦与此合。

[文献] 《宋史》卷三三八《苏轼传》:“苏轼字子瞻,眉州眉山人。……比冠,博通经史,属文日数千言,好贾谊、陆贽书。既而读《庄子》,……嘉祐二年,试礼部。……五年,调福昌主簿。欧阳修以才识兼茂,荐之秘阁。……(熙宁二年)王安石执政,素恶其论异己,以判官告院。……徽文宗立,移廉州,……建中靖国元年,卒于常州,年六十六。”另可参见王宗稷《东坡先生年谱》:“仁宗景祐三年丙子,先生生于是年十二月十九日乙卯时。”清钱大昕《疑年录》:“苏子瞻六十六(轼)。生景祐三年丙子,卒建中靖国元年辛巳。”

[考辨] 关于苏轼的生日,王宗稷考证曰,自苏氏《送沈逵诗》中“嗟我与君皆丙子”;《赠长芦长老诗》中“与公同丙子,三万六千日”等句,可知其生于景祐三年丙子。又《玉局文》中“十二月十九日东坡生日,置酒赤壁矶上”等句,可作为其生日之提示。由于苏氏之生日在十二月,故按现在公元计算,已到了1037年。(https://www.daowen.com)

《重熙新定条例》编成 辽圣宗继位后,即着手改革辽代法律。他下令翻译南京(今北京)所进律文,以此作为法律改革的基础。又命朝廷内外大臣对现行法律中的遗缺项目和轻重失中之处,分条疏奏,审议增改十数项条制。解决了契丹人与汉人发生冲突时,适用法律轻重不均的问题。重熙五年则诏令北院枢密副使萧德、枢密直学士耶律庶成等,纂修太祖以来诸朝法令,参照唐代法制编成《重熙新定条例》。共547条,简称《重熙条例》。颁行诸道,成为辽代的正式成文法典。辽道宗咸雍六年(1070),又命耶律苏、耶律乙辛等更定《条例》,编成《咸雍重定条例》。共789条,按类分编,律例并行。此为于契丹人与汉人同样适用的法典,也是辽代法律制度进一步封建化的标志。但因此条约过繁而难以普及,故又于道宗大安五年(1089)复行旧法。于此可知,《重熙条例》是辽代的基本法典。

[文献] 《辽史》卷六二《刑法志下》:“(重熙)五年,《新定条制》成,诏有司定朝日执之,仍颁行诸道。盖纂修太祖以来法令,参以古制。其刑有死、流、杖及三等之徒,而五凡五百四十七条。……(咸雍)六年,帝以契丹、汉人风俗不同,国法不可异施,于是命惕隐苏、枢密使乙辛等更定条例。凡合于律令者具载之,其不合者别存之。时校定官即重熙旧制更‘窃盗贼二十五贯处死’一条,增至‘五十贯处死’。……诏曰;‘法者所以示民信而致国治,简易如天地,不忒如四时,使民可避而不可犯。比命有司纂修刑法,然不能明体朕意,多作条目以罔民于罪,朕甚不取。自今复用旧法,余悉除之。’”《辽史》卷八九《耶律庶成传》:“庶成定法令,治民者不容高下其手。”另可参见《辽史》卷二五《道宗纪五》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