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兵役制度和发兵规定

(二)违反兵役制度和发兵规定

秦汉时期的兵役制度比较复杂。征兵是主要的集兵方式之一。依照制度,国家编户到了一定的年龄之后,必须履行服兵役的义务。查考史文,当时对征兵、发兵问题,也有一些“禁令”或法规。

违反兵役法罪:征兵,必须依法行事。秦代规定:“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县毋敢包卒为弟子,尉赀二甲,免;令二甲。”[81]即一家的适龄男子,不得同时征发去服兵役,否则主管役政的县啬夫、尉及士吏要罚二甲。另外,为保证兵源,又规定县官若把应服兵役者收藏为“子弟”,帮助他们逃避兵役,则县尉、县令都应受到惩处。汉代也曾规定:“孤、独、盲、珠儒,不属律人,吏毋得擅征召。”[82]但适龄编户在军队服役期间,如果“擅离部曲”,[83]便要受到军法惩罚。

擅自发兵罪:发兵与征兵有别。依照汉制,调发军队必须持有中央(皇帝)的虎符。“未赐虎符而擅发兵,厥罪乏兴。”[84]即擅发之罪,与乏兴同科。这方面的实例不少。如:武帝元狩二年,“从平侯公孙戎奴,坐为上党太守发兵击匈奴,不以闻,免。”元封元年,图示侯黎朱苍的曾孙扶,“坐为东海太守,行过擅发卒为卫,当斩,会赦免”。[85]还有,“段会宗擅发戊己校尉兵,乏军兴,有诏赎论”。[86]《汉书·文帝纪》前元二年条注引应劭曰:“铜虎符第一至第五,国家当发兵遣使者,至郡合符,符合乃听受之。竹使符皆以竹箭五枚,长五寸,镌刻篆书,第一至第五。”师古曰:“与郡守为符者,谓各分其半,右留京师,左以与之。”如果没有这种虎符,任何人不得动用军队。(https://www.daowen.com)

在封建社会里,依法服兵役是适龄男子的一种义务。如果违反兵役制度,就是犯禁行为。至于擅自发兵,也是违反军令,同样要受到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