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行军宿营及管理制度
军队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战斗集体。对军吏的权限范围、行军宿营、军容军风、军内礼节、军民关系等,都有一定的管理制度或法规,只是各个时期的内容和要求不同而已。秦汉时期,对军队的管理,同样制订了不少有关的法规和条令。例如:“军中闻将军令,不闻天子之诏”;[102]“将任兵在外,便宜有守”;[103]“介胄之士不拜,请以军礼见”[104];“无干车,无自后射”;[105]“军正亡属将军,将军有罪以闻,二千石以下行法”;[106]“父子俱从军,有死事,得与丧归”;[107]“人从军屯,大父母死未满三月,皆令送葬。”[108]如此等等。但在现有材料中发现,凡属违反行军宿营及军队管理制度而追究法律责任者,主要是下面一些条款:
军训违纪罪:军队的训练和校阅问题,一贯要求很严。秦代规定:“驾驺阵四岁,不能驾御,赀教者一盾,免;偿四岁徭戍。”“除吏士、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弩射不中,尉赀二甲。发弩啬夫射不中,赀二甲,免,啬夫任之。”[109]这是保证军队有熟练射手和驾御战车的后备人员的法律。汉代在每年的都试、校阅时,必须准时到达,违者斥免;而都试若超过了法度规定,便视为“上僭不道”,法当“弃市”。[110]边境戍卒,经过训练,如果仍对烽品无知或违章,也为有罪。如:候长某燔举烽火,“不如品约”,被遣送县狱。又:“万岁候长居延沙清里上造郭期,不知椟(读)烽火品,孥不采用……斥免,如爰书。”[111]按照规定进行军训,是提高军队战斗力的重要保证。故法律规定,不论对官还是兵,都不得违反军训要求。
擅入军营罪:军营重地不得擅入,违禁者犯法。秦代的情况,据《尉缭子·分塞令》载:“中军、左、右、前、后军,皆有分地,方之以行垣,而无通其交往。将有分地,帅有分地,伯有分地,皆营其沟域,而明其塞令,使非百人无得通,非其百人而入者,伯诛之;伯不诛,与之同罪。”又《兵教》云:“兵之教令,分营居陈,有非令而进退者,加犯教之罪。”凡军营,无论固定营区或临时营区,都“分地以限”,禁止随便通行。否则“以教之罪”论处。对此,汉代也有相应规定。如《赵充国传》:“卬坐禁止而入至充国幕府司马中乱屯兵。”注如淳曰:“司马中,律所谓营军司马中也。”沈家本按:“营军司马中,与营宫司马中同为禁地。卬于充国虽父子,亦不得擅入,故得罪。”[112]
军中驰驱罪:军中只许徐行,而不驰驱。汉文帝后六年,天子劳军细柳军时,不得入。“先驱曰:‘天子且至!’军门都尉曰:‘军中闻将军之令,不闻天子之诏。’有顷,上至,又不得入。于是上使持节诏将军曰:‘吾欲劳军。’(周)亚夫乃传言开壁门。壁门士请车骑曰:‘将军约:军中不得驰驱。’于是天子乃按辔徐行……。”[113]“天子劳军”况且如此,至于其他的军吏,若违背“军约”在军中驰驱,必将受到法纪处分。
嚣灌、夜行罪:《秋官》:“士师五禁。”注曰:“令军有嚣灌、夜行之禁。”又《李广传》:“屏居蓝田南山中,射猎,尝夜从一骑出,从人田间饮,还至亭,霸陵尉醉,呵止广,广骑曰:‘故李将军。’尉曰:‘今将军尚不得夜行,何故也。’宿广亭下。”这里的“嚣灌”,即喧哗,此为军中之大禁,古制。对于“夜行”之禁,不独行于军中,凡都邑平时亦重之。汉法入之《军法》者,殆以所属皆卫士有关军法欤[114]
趋走喧哗罪:趋走而喧哗,为军法所禁。据载:王莽天凤元年,凡敢有趋喧犯法者,辄以军法从事。地皇元年正月下书曰:“方出军行师,敢有趋喧犯法者,辄论斩亡须时。”[115]又军法有“止语”之制。[116]这虽似古制,但新莽规定,对犯者“论斩亡须时”,表明这时处罚仍为甚严。(https://www.daowen.com)
取民家物罪:据载:汉武帝太初元年,侯襄“坐击番禺夺人虏、掠,死”。[117]又《三国志·吴志·吕蒙传》:“蒙麾下士是汝南人,取民一笠,以覆官铠,官铠虽公,蒙犹以为犯军令,不可以乡里故废法,遂垂涕斩之。”这是有关处理违反群众纪律或军民关系的一条法律。“取民一笠”便受到重惩,军法之严于此可见。
重视军队的教育和管理,是先秦以来军事家的一贯思想。时至汉代,武帝在诏令中仍强调指出:“用兵之法,不勤不教,将之过也;教令宣明,不能尽力,士卒之罪也。”[118]上述几方面的情况,在秦汉时期之所以构成违法,总的原因是它违反了军队的管理制度,危害到了军队本身的建设。因此,根据情节轻重,有的定为一般性犯禁,有的则“论斩无须时”。
有关秦汉军人违反职责受罚的种类和内容,我们暂且将它归纳为上述五个方面,这尽管仍然不能说是秦汉军事刑罚的全部,但上述内容,当也可说明它的源流关系及其逐趋完备的程度。
那么,在秦汉时期,军内施刑的种类有哪些?对此,可和当时《刑法》的处罚种类作些比较。众知,秦汉时的《刑法》处罚方面,约可分为五大类。这就是:剥夺罪人生命的刑罚,有“腰斩”、“弃市”等;残害罪人肢体或限制其人身自由的刑罚,有“劓”、“斩左右趾”、“城旦”、“鬼薪”等;剥夺罪人经济权利的刑罚有“赎耐”、“罚金”等;剥夺罪人政治权利的刑罚有“夺爵”、“除名”、“禁锢”等;连坐之刑有“夷三族”、“没入”等。而秦汉军法所制订的刑罚种类基本上也有这些类型。这里择举若干史实简录如下:
(1)死刑。秦汉以死刑为重。根据施刑手段和死后尸体处理方法的不同,军内死刑主要是“腰斩”和“弃市”。
腰斩。《释名·释丧制》:“斫头曰斩,斫腰曰腰斩。”此刑军内用之甚广。例如:“失军,当斩。”[119]“行逗留、畏懦者,腰斩。”[120]“虏者,皆要(腰)斩□。”[121]
弃市。《释名·释丧制》:“市死曰弃市,市众所聚,言与众人共弃之也。”当时军人因犯违职罪而弃市者多有。如:“天汉三年,匈奴入雁门,太守坐畏懦弃市。”[122]东汉“南郡太守李肃坐奔北,弃市”。[123]“赵序坐畏懦不进,诈增首级,征还,弃市。”[124]弃市,即杀之于市,是当时的常用之刑。
(2)肉刑。这是“斩人肢体,凿其肌肤”,人为地造成受刑人生理残疾的刑罚。据汉文帝诏曰:“今法有肉刑三。”孟康注曰:“黥、劓二,刖左右趾合一,凡三也。”[125]秦汉之时军内实施的肉刑,从现有材料中见到的主要是“劓”刑,间或也许还有黥刑。
劓,割鼻之刑。孔安国注《吕刑》曰:“裁鼻曰劓。”据上孙家寨汉简所载军法:“诸诛者皆劓之,以别死罪。”[126]可见,文帝时废当劓者笞三百,后来并未完全贯彻执行。
黥,刻面之刑。《说文》:“黥,墨刑,在面也。”此刑秦代常用。目前尽管未见明文施行于军内,但《汉书·刑法志》说:“当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肉于市,其榜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五刑。彭越、韩信之属,皆受此诛。”至文帝时,虽废当黥者髠钳城旦舂,然南北朝时又复采用黥刑。
(3)徒刑。这是指罪犯论处后,由执法机关拘系强令服役的刑罚。秦汉时期,军内的徒刑有“鬼薪”、“城旦”、“罚作”等种。
鬼薪。据《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取薪给宗庙为鬼薪。”三岁刑。上孙家寨有关军法的简文载:“营私吏将吏皆耐为鬼薪,其。”然当时军人犯罪所从事的劳役却较为广泛,当不止为鬼伐薪而已。
城旦。《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城旦者,旦起行治城。”四岁刑。汉代对军人施此刑者,见《功臣表》:“杨仆坐将军击朝鲜畏懦,入竹二万个。赎完为城旦。”这是一种较重的徒刑。
罚作。《汉旧仪》曰:“男子戍罚作,女为复作,皆一岁。”轻罪罚为苦役,谓之罚作。《史记·冯唐列传》云:“云中守魏尚坐上功首虏差六级,陛下下之吏,罚作之。”秦上首功,汉承其法。因军队论功以级计,魏尚止差六级,即削爵罚作,其法甚严。
(4)赎刑。这是指使已经科罪的犯人,交纳财产,以免除原有处分。它属于“换刑”的范畴。此类性质的刑罚,军内也为常用。例如:武帝时,张骞与匈奴作战,“后期当斩,赎为庶人”。[127]平陵侯苏建,以兵败当斩,赎罪免;宜冠侯高不识,坐击匈奴增首不以实,当斩,赎罪免;多卯将兵追反虏,擅弃兵还,赎罪免。[128]赎刑一般用于上层或有一定身份的将吏者多。
(5)连坐。这又称缘坐。商鞅变法时首创其制。汉代仍存。当时家长有罪,妻子连坐;一人有罪,累及三族。既有亲属连坐,什伍连坐,也有文武官吏、士兵及上下级之间的连坐。据《汉书·李陵传》:“(李陵)将兵击胡,兵败,降匈奴。”“于是族陵家,母弟妻子皆伏诛。”又东汉末年,少府耿纪、司直韦晃、车骑将军董承等,因谋诛曹操不克,也遭到“夷三族”之刑。《魏书·高柔传》说:“旧法,军征士亡,考竟其妻子。”这里的“旧法”,即指汉法。可见,终两汉之世,连坐之刑并未完全废除。这是一种斩尽杀绝,歼灭族类,使无遗类的刑罚。它充分反映了封建制前期军法的严酷。
总之,秦汉时期,军内实施的刑罚种类和当时普通刑法处罚的种类大体相近。军事刑罚是《刑法》体系的组成部分,且具有简明严肃、惩治从重的特点。在秦汉军法中,保留着一定程度的奴隶制残余,似无可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