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报军功、争功相嫉
论功行赏之制,在秦汉时期虽曾起了积极作用。但由于以杀敌多寡作为行赏标准,也带来了不少弊端。故当时对其中的诈增虏获、争功相嫉等行为,制订了专门条款,绳之以法。
诈增虏获罪:军人斩首捕虏,必须如实上报莫府,不得虚报军功。若有“一言不相应,文吏以法绳之”。[87]武帝时,宜冠侯高不识,“坐击匈奴增首不以实,当斩,赎罪免”。[88]宣帝时,虎牙将军田顺击匈奴,“坐盗增卤获,自杀”。[89]东汉杨熊起中郎赵序,“坐诈增首级,征还,弃市”。[90]因为斩首的数量和级别,涉及到论功行赏的标准问题,故对之惩治极严。
争功相嫉罪:军人“争功”是犯法的,罪当弃市。如武帝时,“左将军荀彘坐争功弃市”。[91]同一事实,在另一材料中也云:“左将军(荀彘)征至,坐争功相嫉,乖计,弃市。”[92]虚报军功、争功相嫉,容易造成赏罚不公,破坏军人之间的团结,削弱战斗力,也影响到对敌方力量的估计问题,弊端殊多。更为甚者,自秦以来,有人为邀功请赏,而任意屠杀的事也经常出现。如据《史记·鲁仲连列传》说:“彼秦者,弃礼义而上首功之国也。”《集解》引谯周曰:“秦用卫鞅计,制爵二十等,以战获首级者计而受爵,是以秦人每战胜,老弱妇人皆死,计功赏至万数。天下谓人上首功之国,皆以恶之也。”同时,在战争中士兵争夺首级的事也为常有。秦律《封诊式》载:
夺首。军戏某爰书:某里士伍甲缚诣男子丙,及斩首一,男子丁与偕。甲告曰:“甲,尉某私吏,与战刑(邢)丘城。今日见丙戏
,直以剑伐痍丁,夺此首,而捕来诣。”诊首,已诊丁,亦诊其痍状。(https://www.daowen.com)
□□ □□某爰书:某里士伍甲、公士郑才(在)某里曰丙共诣斩首一,各告曰:“甲、丙战刑(邢)丘城,此甲、丙得首殹(也),甲、丙相与争,来诣之。”诊首□
发,其右角痏一所袤五寸,深到骨,类创迹;其头所不齐
然。以书
首曰:“有失伍及
(迟)不来者,遣来识戏次。[93]
这两片简文,反映的是士兵争夺首级的记录。前一简文,主要是在邢丘战争中,丁获得首级,丙企图杀死丁,夺取丁所得首级为甲所捕获。后一简文,主要讲士兵甲和丙二人,为了一具首级相争不下,告到官长那里。经过检查,怀疑是战死秦军的首级。于是叫士兵尚未完全归队的部队派人来认领。由此可见,秦军为了获得军功,不惜自相残杀,互相争夺首级,还竟然把自己军队中战死的士兵的首级,当作敌人的首级拿来邀功请赏。这足以证明《鲁仲连列传》和谯周的说法是有根据的。不仅秦代如此,汉代也有类似情况,我们从前面引录的史实中,可以得到清楚反映。因此,汉代对这类犯罪行为,在军法中作了严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