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翼说法的商榷
赵翼《陔馀丛考》卷二六尚书条:“元帝时石显为中书令,五鹿充宗为尚书令,成帝之初,萧望之领尚书事,嫉显等奸邪,乃奏以为尚书百官之本,国家枢机,宜以通明公正处之,乃定置尚书员,常侍曹尚书主公卿事,二千石曹尚书主郡国二千石事,民曹尚书主吏民上书事,客曹尚书主外国事,其所不掌者,惟刑罚有廷尉,礼仪有太常,军马有大司马,赋税有大司农,纠劾有御史而已。”
赵氏此段记述,缺点很多;误将萧望之在元帝之初说的话扯到成帝之初,是第一点。成帝定置尚书五员,分为五曹,赵氏只列四曹,漏脱三公一曹,是第二点。这暂不谈,至“其所不掌者”以下几句话,我也认为是不妥的。
《后汉书·钟离意传》:“时诏赐降胡子缣,尚书案事,误以十为百,(明)帝见司农上簿,大怒,召郎将笞之。(尚书仆射)意因入叩头曰,过误之失常人所容,若以懈慢为愆,则臣任大罪重,郎任小罪轻,咎皆在臣,臣当先坐。乃解衣就格,帝意解,使复冠而贳郎。”
根据这段记载,财政处理过程极为明白,即明帝要赐降胡缣,由尚书按帝意诏令主管财政的司农照办,司农照办以后回报,因为尚书误十为百,所以君主怒欲笞郎。这明明是尚书承君主命,司农承尚书诏办事,也就是说君主以最高统治者身分,尚书以君主秘书身分,司农以主管财政机关身分,共同管理财政,怎能说“其所不掌者,惟……赋税有大司农”呢?
《后汉书·黄香传》:“复留为尚书令,增秩二千石,赐钱三十万,是后遂管枢机,甚见亲重。而香亦祗勤物务,忧公如家。十二年东平、清河奏妖言卿仲辽等,所连及且千人。香料别具奏,全活甚众,每郡国疑罪,辄务求轻科,爱惜人命每存忧济。又晓习边事,均量军政,皆得事宜。”(https://www.daowen.com)
观此,可知尚书令既主刑狱又管军政,怎能说“其所不掌者,惟刑罚有廷尉,……军马有大司马”呢?此外,
《汉书·成帝纪》建始四年:“春罢中书宦官,初置尚书员五人。”师古曰:“《汉旧仪》云,尚书四人为四曹,常侍曹尚书主丞相、御史事,二千石尚书主刺史、二千石事,户曹尚书主庶人上书事,主客尚书主外国事,成帝置五人,有三公曹,主断狱事。”
如果说尚书不管刑罚,则“三公曹主断狱事”,如何解释呢?
根据以上引证,可见赵氏说尚书与廷尉、太常等机关之间有分职,说尚书管哪些事务,廷尉、太常等管哪些事务,界限分明,互不干扰,这种说法是不妥当的,是靠不住的。真实情况是,就大体说,尚书是君主的秘书机关,是设在宫内;廷尉、太常这一类所谓卿,是分管政务的机关,是设在宫外,此外还有丞相、御史大夫、太尉、司徒、司空这一类的所谓公,是宰相机关,也是设在宫外;宫内官的尚书与宫外官的公卿之间,只有合掌,没有分职;这就是说,每一件政务,都要经过宫内官尚书和宫外官公卿之手,由他们共同管理,而不是某些事件由宫内官尚书管理,另些事件由宫外官公卿管理;就一件政务来说,尚书管,是以君主的秘书身分管的;公管,是以宰相的身分管的;卿管,是以分管政务机关的身分管的;他们之间究竟谁管得多,谁管得少,谁的办法能行得通,谁的主张能被接受,这要决定于君主信任谁;因为公卿设在宫外,距离君主远,关系与君主疏,因为尚书设在宫内,关系与君主密,所以在两汉魏晋时代,就公卿与尚书讲,除掉个别例外以外,君主总是比较信任尚书疏远公卿,从而在政务处理上,公卿总是上承尚书的下流,有时且被尚书踢开,整个不得参与处理,这在上引陈忠、吕强等人疏中,可以清楚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