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予告赐告
《汉书·高帝纪》:“高祖尝告归之田。”注曰:“汉律,吏二千石有予告,有赐告。予告者,在官有功最,法所当得也。赐告者,病满三月当免,天子优赐其告,使得带印绶,将官属,归家治病。至成帝时,郡国二千石赐告不得归家,至和帝时,予、赐皆绝。”
《史记·高祖本纪》注所引孟康曰,对于予告、赐告也有解释,但既不如引文完全,也不及引文明白,所以现在只以引文为依据,来讨论予告、赐告的问题。
首先来谈予赐对象。引文说“吏二千石有予告、有赐告。”这是说予赐对象是吏二千石。这样说对不对呢?查主爵都尉汲黯、丞相公孙弘、太子太傅疏广、太子少傅疏受、光禄大夫龚舍、樊英、琅邪太守冯野王、侍中薛包及卫尉赵孝等,皆曾因病赐告(分见各人传),而这些官虽然有中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之分,但总的说来,却都是二千石。因此说予赐对象为吏二千石,不能说不对。惟须注意的是:
《后汉书·江革传》:“迁五官中郎将,……后上书乞骸骨,转拜谏大夫,赐告归。”
《后汉书·牟长传》:“(世祖建武中)复徵为中散大夫,赐告一岁,卒于家。”
按谏大夫前书《百官表》载秩比八百石,后书《百官志》载秩六百石。中散大夫前汉无,后志载秩六百石。今江革、牟长两人既以二官赐告,然则予赐对象,又不限于二千石了。
再说“病满三月当免,天子优赐其告。”真的这样吗?
《汉书·疏广传》:“(太子太傅广及子太子少傅受,)即日父子俱移病,满三月,赐告。”
《汉书·冯野王传》:“因拜为琅邪太守,……惧(大将军王凤)不自安,遂病,满三月,赐告。”
《汉书·谷永传》:“永为郡吏(太守),恐为(王)音所危,病满三月免。……徵入为大司农,岁余,永病三月,有司奏请免。故事,公卿病,辄赐告,至永独即时免。”
读引文可见,汉世确有三月赐告之制,而公卿病满三月赐告,且为“故事。”惟若不赐,也的确免职。
说到“至成帝时,郡国二千石赐告不得归家。”这是怎么一回事呢?原因何在呢?
《汉书·冯野王传》:“因拜为琅邪太守,是时成帝长舅阳平侯王凤为大司马大将军,辅政八九年矣。时数有灾异,京兆尹王章讥凤专权,不可任用,荐野王代凤。上初纳其言,而后诛章,语在《元后传》。于是野王惧不自安,遂病,满三月赐告,与妻子归杜陵就医药。大将军凤讽御史中丞,劾奏野王赐告养病而私自便,持虎符出界归家,奉诏不敬。杜钦时在大将军莫府,钦素高野王父子行能。奏记于凤,为野王言曰:窃见令曰,吏二千石告,过长安谒〔如淳曰,谒者,自白得告也。律吏二千石以上告归归宁,道不过行在所者,便道之官,无辞。〕,不分别予赐〔如淳曰,予,予告也;赐,赐告也。〕。今有司以为予告得归,赐告不得,是一律两科,失省刑之意。夫三最予告,令也〔师古曰,在官连有三最,则得予告也。);病满三月赐告,诏恩也;令告则得,诏恩则不得,失轻重之差。又二千石病赐告得归有故事,不得去郡亡著令。《传》曰,赏疑从予,所以广恩劝功也;罚疑从去,所以慎刑阙难知也;今释令与故事,而假不敬之法,甚违阙疑从去之意。即以二千石守千里之地,任兵马之重,不宜去郡,将以制刑为后法者;则野王之罪,在未制令前也。刑赏大信,不可不慎。凤不听,竟免野王。郡国二千石病,赐告不得归家,自此始。”
据此,是成帝以后,郡国守相也就是郡国二千石赐告不得归家,始于冯野王事件,乃系王凤报怨过举,不意竟成汉家故事,言之可笑。
《后汉书·赵孝传》:“显宗闻其行,召拜谏议大夫,……迁长乐卫尉,……以卫尉赐告归,卒于家。”
同卷《江革传》:“迁五官中郎将,……后上书乞骸骨,转拜谏大夫,赐告归,因谢病称笃。元和中,天子(章帝)思革至行。制诏齐相曰,谏议大夫前以病归,今起居何如?……县以见谷千斛赐巨孝(革字),常以八月,长吏存问致羊酒,以终厥身。如有不幸,祠以中牢。”
《后汉书·樊英传》:“(顺帝永建四年三月),拜五官中郎将,数月英称疾笃,诏以光禄大夫赐告归。令在所赐谷千斛,常以八月致牛一头,酒三斛。如有不幸,祠以中牢。英辞位不受,有诏譬旨勿听。……年七十余卒于家。”(https://www.daowen.com)
按成帝系前汉君主,引文所述均为后汉事件,因此成帝以后赐告不得归家者,只限于郡国二千石,也就是郡国守相。其他官员,甚至不是二千石,赐告依然可以归家,且归家以后,有的礼遇仍旧不差。
再说“至和帝时予赐皆绝。”事实果真如此吗?
《后汉书·薛包传》:“(安帝)建光中,公车特徵,至拜侍中。包性恬虚,称疾不起,以死自乞。有诏赐告归。”
按安帝是和帝以后的一代皇帝,顺帝又是安帝以后的一代皇帝。将引文与前引《樊英传》参照对阅,是安帝、顺帝时均有赐告归家的事例,怎么能说“至和帝时予赐皆绝”呢?正是因为如此,所以《汉书》注,就这一点来说,即大有问题了。
此外要说的还有以下几点:
《汉书·公孙弘传》:“(丞相弘病,上书)愿归侯乞骸骨,避贤者路。上(武帝)因赐告、牛酒、杂帛,居数月有瘳视事”。
这是因病赐告,病愈复职的。
《汉书·汲黯传》:“(主爵都尉)黯多病,病且满三月,上常赐告者数,终不愈,最后严助为请告。”
这是因病赐告,一赐不愈,以至再赐数赐,甚而他人代为请告的。
《汉书·二龚传》:“(哀帝)拜(龚)舍为光禄大夫,(因称病,)数赐告,舍终不肯起,乃遣归。”
这又是存心称病,虽数次赐告,终不肯起,卒被遣归的。因为有数次赐告的做法,还可推知,一次赐告似乎还有一定期限,限满仍须再赐。
上面说的是因病赐告,还有没有别的赐告呢?
《汉书·卫绾传》:“拜为中尉,三岁,以军功封绾为建陵侯。明年,上废太子,诛栗卿之属。上以绾为长者,不忍。乃赐告归,而使郅都治捕栗氏。”
同书《石奋传》:“元封四年,关东流民二百万口,无名数者四十万〔师古曰,名数若今户籍。〕,公卿议欲请徙流民于边以适之〔师古曰,适读曰谪。〕,上以为(奋子丞相)庆老谨,不能与其议,乃赐丞相告归,而案御史大夫以下议为请者。”
这又是一种别有用意的赐告,与上面所说因病赐告,显然不是一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