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擅自去官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四、擅自去官

《后汉书·安帝纪》永初元年诏曰:“自今长吏(鸿年按,即令长。)被考竟未报〔考谓考问其状也,报谓断决也。〕,自非父母丧,无故辄去职者,剧县十岁平县五岁以上,乃得次用。”

《后汉书·左雄传》雄上疏曰:“(令长)或因罪而引高,或色斯以求名〔因罪潜遁,以求高尚之名也。《论语》曰,色斯举矣,言观前人之颜色也。〕,州宰不覆,竞共辟召,踊跃升腾,超等逾匹。或考奏捕案而亡不受罪,会赦行赂,复见洗涤。朱紫同色,清浊不分。故使奸猾枉滥,轻忽去就,拜除如流,缺动百数。……今之墨绶犹古之诸侯〔墨绶谓令长,即古子、男之国也。〕,拜爵王庭,舆服有庸,而齐于匹竖,叛命避负,非所以崇宪明理,惠育元元也。臣愚以为守相、长吏惠和有显效者可就增秩,勿使移徙,非父母丧不得去官。其不从法禁,不式王命,锢之终身,虽会赦令,不得齿列。若被劾奏,亡不就法者,徙家边郡,以惩其后。”

《三国志·魏书·常林传》注曰:“初(吉)茂同产兄黄以(汉献帝建安)十二年中从公府掾为长陵令。是时科禁长吏擅去官,而黄闻司徒赵温薨,自以为故吏,违科奔丧。为司隶钟繇所收,遂伏法。”

《三国志·吴书·孙权传》嘉禾六年:“春正月,诏曰,夫三年之丧,天下之达制,人情之极痛也。贤者割哀以从礼,不肖者勉而致之。世治道泰,上下无事,君子不夺人情,故三年不逮孝子之门。至于有事,则杀礼以从宜,要经而处事。故圣人制法,有礼无时则不行。遭丧不奔非古也,盖随时之宜,以义断恩也。前故设科,长吏在官当须交代,而故犯之。虽随纠坐,犹已废旷。方事之殷,国家多难,凡在官司,宜各尽节。先公后私,而不恭承,甚非谓也。中外群僚,其更平议,务令得中,详为节度。顾谭以为奔丧立科,轻则不足以禁孝子之情,重则本非应死之罪。虽严刑益设,违夺必少。若偶有犯者,加其刑则恩所不忍,有减则法废不行。愚以为长吏在远,苟不告语,势不得知。比选代之间,若有传者,必加大辟。则长吏无废职之负,孝子无犯重之刑。将军胡综议以为,丧纪之礼,虽有典制,苟无其时,所不得行。方今戎事,军国异容,而长吏遭丧,知有科禁,公敢干突。苟念闻忧不奔之耻,不计为臣犯禁之罪,此由科防本轻所致。忠节在国,孝道立家,出身为臣,焉得兼之。故为忠臣不得为孝子,宜定科文,示以大辟。若故违犯,有罪无赦。以杀止杀,行之一人,其后必绝。丞相雍奏从大辟。其后吴令孟宗丧母奔赴,已而自拘于武昌以听刑。陆逊陈其素行,因为之请。权乃减宗(死罪)一等,后不得以为比,因此遂绝。”

引文有的非议令长擅自去官,有的还加以制裁。制裁办法则魏、吴严于两汉。魏、吴为什么严刑峻法大刀阔斧地禁止令长擅自去官呢?要解答这个问题,就要了解一下当时令长擅自去官的情况。现在就来看看这方面的史料吧!

《后汉书·鲁恭传》:“拜中牟令,恭专以德化为理,不任刑罚。……亭长从人借牛,而不肯还之。牛主讼于恭,恭召亭长敕令归牛者再三,犹不从。恭叹曰,是教化不行也。欲解印绶去,掾史泣涕共留之,亭长乃惭悔还牛。”

《后汉书·郎顗传》:“父宗,……拜吴令,(遇徵不愿就,乃)夜县印绶于县廷遁去。”

《后汉书·赵咨传》:“复拜东海相,之官,道经荥阳。令敦煌曹暠,咨之故孝廉也,迎路谒候,咨不为留。暠送至亭次,望尘不及。谓主簿曰,赵君名重,今过界不见,必为天下笑。即弃印绶追至东海,谒咨毕,辞归家。”

《三国志·魏书·庞淳传》注引皇甫谧《烈女传》曰:“(庞娥亲为父报仇杀人,)福禄长寿阳尹嘉不忍论娥亲,即解印绶去官,弛法纵之。”

同书《杜袭传》注引《先贤行状》曰:“(袭曾祖安)拜宛令,先是宛有报仇者,其令不忍致理,将与俱亡。县中豪强有告其处者,致捕得。安深疾恶之,到官治戮,肆之于市,惧有司绳弹,遂自免。”

同书《满宠传》:“守高平令,县人张苞为郡督邮,贪秽受取,干乱吏政。宠因其来在传舍,率吏卒出收之,诘责所犯,即日考竟,遂弃官归。”

这都是令长在职遇到一些棘手问题而去官或打算去官的。所遇问题有与县政有关的,也有与县政无关的。有畏罪而去的,也有不是畏罪的。(https://www.daowen.com)

《后汉书·韦义传》:“为广都长、甘陵陈二县令,……数上书顺帝,……言既无感,而久抑不迁,以兄顺丧去官。”

这是因言不从,宦不达,藉丧去官的。

《后汉书·陈实传》:“除太丘长(属沛国),……以沛相赋敛违法,乃解印绶去。”

《后汉书·赵岐传》:“举理剧为皮氏长,会河东太守刘祐去郡,而中常侍左悺兄代之。岐耻疾宦官,即日西归。”

这是不满上级长官去官的。

《后汉书·贾琮传》:“乃以琮为冀州刺史,……百城闻风,自然竦震,诸臧过者望风解印绶去,唯瘿陶长济阴董昭、观津长梁国黄就当官待琮。”

同书《范滂传》:“时冀州饥荒,盗贼群起,乃以滂为清诏使,案察之。滂登车揽辔,慨然有澄清天下之志。及至州境,守、令自知臧污,望风解印绶去。”

这是贪官畏罪,成群去官的。

《汉书·薛宣传》:“入守左冯翊,满岁称职为真。始高陵令阳湛、栎阳令谢游皆贪滑不逊,持郡短长,前二千石数案不能竟。及宣视事,诣府谒宣,宣设酒饭与相对,接待甚备。已而阴求其罪臧,具得所受取。宣察湛有改节敬宣之效,乃手自牒书,条其奸臧。封与湛曰,吏民条言君如牒,或议以为疑于主守盗,冯翊敬重令,又念十金法重,不忍相暴章,故密以手书相晓;欲君自图进退,可复伸眉于后;即无其事,复封还记,得为君分明之。湛自知罪臧皆应记,而宣辞语温润,无伤害意。湛即时解印绶付吏,为记谢宣,终无怨言。而栎阳令游,自以大儒有名,轻宣。宣独移书显责之曰,告栎阳令,吏民言令治行烦苛,适罚作使千人以上,贼取钱财数十万给为非法;卖买听任富吏,贾数不可知。证验以明白,欲遣吏考案,恐负举者,耻辱儒士,故使掾平镌令。孔子曰,陈力就列,不能者止。令详思之,方调守。游得檄,亦解印绶去。”

这又是长官默许或暗示使令长去官的。

纵观以上大量史料,可见令长擅自去官,汉世几成风气。不经核准,不作交代,擅离职守,已属不当。至于畏罪逃脱,那就更不应该了。看来赵翼在《廿二史劄记》中讥以“法网亦太疏矣”,不为无见。而魏、吴不惜以大辟加以纠正,也就是应该的了。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