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离婚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五、离婚

《后汉书·桓荣传》注引谢承书曰:“何汤(事桓荣,)荣门徒常四百余人,汤为高第,以才明知名。荣年四十无子,汤乃去荣妻为更娶,生三子,荣甚重之。”

《太平御览》卷四〇七交友二条引《东观汉记》曰:“应顺……与同郡许敬善,敬家贫亲老无子,为敬去妻更娶。”

同书卷四一二孝上条引《东观汉记》曰:“鲍永……事母至孝,妻常于母前叱狗,永即去之。”

同书卷四八四贫上条引《后汉书》曰:“李充字大逊,陈留人,家贫,兄弟六人同衣递食。妻窃谓充曰,今贫若此,难以久留,妾有私财,愿思分异。充伪许之曰,当醖酒会内外共议。既而置酒宴客,充前跪白母,此妇无状,教充离间母兄,今遣斥。便叱去之。”

同书卷四九一惭愧条引《会稽典录》曰:“郑宏守阳羡郡”(同书卷八三五钱上条引《后汉书》作“郑宏为阳羡令。”),乡民有弟用兄钱者,为嫂所责,未还。嫂诣宏,宏为叔还钱。兄闻之惭愧,自系于狱,遂遣其妇。

同书卷四九五谚上条引《汉书》曰:“王吉少时居长安,其东家有枣树临吉庭中,吉妇取以啖之,吉知而去妇。东家闻欲伐树,邻里止之,因请吉还妇。为之语曰,东家有树,王阳妇去,东家枣完,去妇复还。”(https://www.daowen.com)

同书卷五一六兄弟下条引刘向《列女传》曰:“广汉妇者,汝敦之妻也。居世殷富,兄弟早孤,而嫂贪悭,敦以所受田宅奴婢三百余万悉让与兄,裁留园地数十亩,起舍耕作。土中得金一器,敦以示妻。妻曰,本言让先祖所有也,此独非其有邪?敦曰,固吾意也,乃俱担金与兄嫂。嫂初谓叔穷乏,来欲借贷,有不悦之色,见金而喜。兄乃恻然感悟,弃妻还金。”

同书卷五一七嫂叔条引《汉书》曰:“陈平兄伯常耕田,纵平游学。嫂疾之不亲家事。或问平食何物而肥?对曰,食糠籺耳。嫂曰,有叔如此不如无。伯闻而遂去其妻。”同书卷八〇三珠上条引谢承《后汉书》曰:“汝南李敬少时迁赵相,奴于鼠穴中得系珠及珰珥相连,以问主簿。主簿曰前相夫人昔亡珠,不知所在,疑其子妇窃之,因去妇。敬送珠付前相,相惭乃还去妇。”

《后汉书·应奉传》注引《汝南记》曰:“(奉曾祖)华仲妻本是汝南邓元义妻也。元义父伯考为尚书仆射,元义还乡里,妻留事姑甚谨。姑憎之,幽闭空室,节其饮食,羸露日困,妻终无怨言。后伯考怪而问之。时义子朗年数岁,言母不病,但苦饥耳。伯考流涕曰,何意亲姑反为此祸?因遣归家,更嫁为华仲妻。”

总上可见,妇女无子者可以出,姑憎者可以出。此外母前叱狗、唆使分异、责叔偿债、偷食邻枣、生性贪悭、非议叔短以及被疑窃珠者都可以出。有过者可以出,无辜者亦可以出。爱入可以出,爱人的父母可以出,甚至爱人的朋友以及学生也可以代出。据此种种,是汉人出妇也就是男方要求离婚,似很容易,并不太难。惟不太难,并不等于毫无限制。《后汉书·杨政传》:“少好学,从代郡范升受梁丘易。……范升尝为出妇所告,坐系狱。政乃肉袒以箭贯耳,抱升子潜伏道旁。候车驾而持章叩头大言曰,范生三娶唯有一子,今适三岁,孤之可哀。武骑虎贲惧惊乘舆,举弓射之,犹不肯去。旄头又以戟叉政伤胸,政犹不退,哀泣辞请,有感帝心。诏曰乞杨生师,即以尺一出升。政由是显名。”按范升出妇所告,如与出事有关,以致范升下狱。则汉人出妇亦不能任所欲为,仍有相当限制。

以上说的是男方出女,女方对男又怎样呢?《汉书·外戚传》载:“孝景王皇后,武帝母也。父王仲,槐里人也。母臧儿,故燕王臧荼孙也。为仲妻,生男信与两女而仲死。……长女嫁为金王孙妇,生一女矣,而臧儿卜筮,曰两女当贵,欲倚两女,夺金氏。金氏怒不肯与决。乃内太子(景帝)宫,太子幸爱之,生三女一男。”据此,是女家亦可夺婚,也就是要求离婚。惟就引文观察,女家夺婚似非轻而易举之事,这从臧儿藉太子之势才能杜绝金氏可以看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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