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再婚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再婚

《汉书·卫青传》:“平阳侯曹寿尚武帝姊阳信长公主,……青壮为侯家骑,从……主。”同书《霍去病传》:“初青既尊贵,而平阳侯曹寿有恶疾就国。长公主问列侯谁贤者?左右皆言大将军(卫青)。主笑曰,此出我家,常骑从我,奈何?左右曰,于今尊贵无比。于是长公主风白皇后,皇后言之。上(武帝)乃诏青尚……主,与主合葬,起冢象庐山云。”

《汉书·薛宣传》:“初宣后封为侯时,妻死,而(宣帝女)敬武长公主寡居,上令宣尚焉。”

《后汉书·宋弘传》:“时(光武)帝姊湖阳公主新寡,帝与共论朝臣,微观其意。主曰,宋公威容德器,群臣莫及。帝曰,方且图之。后弘被引见,帝令主坐屏风后。因谓弘曰,谚言贵易交,富易妻,人情乎?弘曰,臣闻贫贱之知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帝顾谓主曰,事不谐矣。”

《三国志·蜀书·先主穆皇后传》:“(刘焉)为(子)瑁纳后,瑁死后寡居,先主既定益州,而孙夫人还吴,群下劝先主娉后,……于是纳后为夫人。”

《三国志·吴书·吴主权徐夫人传》:“初适同郡陆尚,尚卒,权为讨虏将军在吴,聘以为妃。”

《太平御览》卷一三六孝景王皇后条引《汉书》曰:“初嫁为金王孙妇,生一女矣,而母臧儿卜筮曰两女当贵,欲倚两女,夺于金氏。金氏怒不肯与决,乃内太子宫。”

《太平御览》卷八八三鬼上条引《风俗通》曰:“(北海相周翁仲妇产女,与人易得一子,事被发觉,)子年已十八,遣归其家,迎其女。女嫁为卖饼者妻,后适陇西李文思,文思官至南阳太守。”

总上可见,有的是爱人死后再婚的,有的是离婚以后再婚的。总之,汉人对于再婚,不论就男子说还是就女子说,并不认为是奇耻大辱。所以太子妃有的是再婚女,君主后有的是再婚女,将军妻、列侯妇太守夫人有的是再婚女。君主对于公主再婚,不但不加禁止,反而从中促成。从而可知所谓“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礼教观念,汉人脑中仍不浓厚。

以上所说的是问题的一个方面。(https://www.daowen.com)

《后汉书·应奉传》:“曾祖父顺字华仲,和帝时为河南尹、将作大匠。”注引《汝南记》曰:“华仲妻本是汝南邓元义前妻也。元义父伯考为尚书仆射,元义还乡里。妻留事姑,甚谨。姑憎之,(伯考)因遣归家,更嫁为华仲妻。仲为将作大匠,妻乘朝车出。元义于路旁观之。谓人曰,此我故妇,非有他过,家夫人遇之实酷,本自相贵。其子朗时为郎,母与书皆不答,与衣裳辄以烧之。母不以介意,意欲见之。乃至亲家李氏堂上,令人以他词请朗。朗至见母,再拜涕泣,因起出。母追谓之曰,我几死,自为汝家所弃,我何罪过,乃如此耶?因此遂绝也。”

《后汉书·烈女传》:“沛刘长卿妻者,同郡桓鸾之女也。……生一男,五岁而长卿卒,妻防远嫌疑,不肯归宁。儿年十五,晚又夭殁。妻虑不免,乃预刑其耳以自誓。宗妇相与愍之,共谓曰,若家殊无他意,假令有之,犹可因姑姊妹以表其诚,何贵义轻身之甚哉?对曰,昔我先君五更,学为儒宗,尊为帝师,五更以来,历代不替,男以忠孝显,女以贞顺称,《诗》云无忝尔祖,聿修厥德,是以豫自刑剪,以明我情。沛相王吉上奏高行,显其门闾,号曰行义桓嫠〔寡妇曰嫠〕,县邑有祀必膰焉〔膰,祭余肉也。尊敬之,故有祭祀,必致其余也,《左传》曰,天子有事膰焉。〕。”

同传:“安定皇甫规妻者,不知何氏女也。……及规卒时,妻年犹盛而容色美,董卓为相国,承其名,聘以軿辎百乘,马二十匹,奴婢钱帛充路。妻乃轻服诣卓门,跪自陈情,辞甚酸怆。卓使傅奴侍者悉拔刀围之,而谓曰,孤之威教欲令四海风靡,何有不行于一妇人乎?妻知不免,乃立骂卓,(卓遂杀之)。后人图画,号曰礼宗云。”

同传:“南阳阴瑜妻者,颍川荀爽之女也,(夫死,父诱逼嫁与郭氏,已至郭家,终于自经。)时人伤焉”。

《太平御览》卷三七〇指条引《列仙传》曰:“广汉厐伯妻段有美色,早寡,父母欲嫁之,援刀割指以自誓”。

总上可见,邓朗绝母以及有些“贞妇”“烈女”不惜忍受苦痛,断指切耳,以至牺牲性命,拒不改嫁,政府机关社会舆论亦皆予以表扬赞叹。这又表示汉人(尤其是妇女)以再婚为耻辱而不愿再婚了。

关于再婚问题,汉人既有两种极不相同的做法,我们应当如何理解这一问题呢?一般而论,盖从权者多再婚,守节者则不嫁。这就是汉人关于再婚问题的一个原则。

最后《太平御览》卷六四〇决狱条引董仲舒决狱曰:“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可得葬,四月甲母丙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改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衍之心,非私为人妻,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据此,是妇女夫死改嫁,汉法仍有一定规定,不遵规定而贸然从事者,还要构成“私为人妻”罪名,法当弃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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