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埋葬
《太平御览》卷五五三葬送一引《汉书》曰:“韩信……家贫,……母死无以葬,乃营高燥地,傍可置万家者,以为冢。”
同书卷四一一孝感引《晋中兴书》曰:“乌程吴逵,往经饥馑。父母兄嫂及群从小幼之亲,死十有三人。逵病笃,乡里咸苇裹布而埋之。亲属皆尽,存者唯逵夫妻而已。家徒四壁,昼则佣赁,夜还烧砖伐木。……夫妻勤苦,期年中成七墓十三棺。邻里嘉其志义,葬日悉出助之。”
据此推断,汉人死后,要营地为冢,烧砖造墓,葬以棺木,即使是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之下,也要勤苦努力去这样做。因为汉人有这种习俗,于是围绕埋葬问题,就出现了下面的一些现象。《通鉴》卷五〇东汉安帝延光三年载:“(太尉杨震)饮酖而卒,(诸子将丧归。)弘农太守移良承(震怨家中常侍)樊丰等旨,遣吏于陕县留停震丧,露棺道侧。”习俗不是要埋葬吗,怨家就偏偏要你露棺。怨家如此,官家也是这样。政府在处决一个犯人的时候,如果认为他罪大恶极,为了泄忿,往往采取种种手段,禁止或阻挠对于犯人的埋葬。《太平御览》卷四二〇义上引《史记》说:“汉诛彭越,……下诏有收视者,辄捕之。”这是明令禁止收葬犯人的。《太平御览》卷四九二虐条引《吴志》曰:“(孙皓诛陈声,)投身于四望山。”这是将犯尸扔掉,使你欲埋不得的。《通鉴》卷七七魏高贵乡公甘露三年:“(吴)发孙峻棺,……斫其木而埋之。”《太平御览》卷四九二虐条引《汉书》曰:“翟义起兵(反莽),王莽发义父方进及先祖塚,烧其棺椁,夷灭三族及种嗣,至皆同坑,以棘五毒并葬之。”这又是埋虽可以,但却坏棺以至与毒同葬的。
死人的怨家和官府如此,亲友又怎样呢?
《通鉴》卷五三东汉桓帝建和元年:“(梁冀既害李固、杜乔,暴尸通衢,乔故掾杨)匡因诣阙上书,并乞李、杜二公骸骨,使得归葬。太后许之。”
《通鉴》卷五六东汉灵帝建宁元年:“(宦官既杀窦武、陈蕃,)蕃友人陈留朱震收葬蕃尸,……武府掾桂阳胡腾殡敛武尸。”
《通鉴》卷六〇东汉献帝初平三年:“(李)傕尸王允于市,莫敢收者,故吏平陵令京兆赵戬弃官,收而葬之。”四年:“(公孙)瓒传(刘)虞首于京师,故吏尾敦于路刦虞首,归而葬之。”
总上可见,与怨家和官府相反,死者亲友老是在想方设法,以至甘冒危险,付出代价,以求死者得到埋葬。
以上说的是怨家和亲友两方面的事,非怨非友,第三者的态度又如何呢?
《通鉴》卷五七东汉灵帝光和元年:“(帝既诛宋后及其家属,)卢植上言,……宋后家属,并以无辜,委骸横尸,不得敛葬,宜敕收拾,以安游魂。”
《通鉴》卷九三晋明帝太宁二年:“(王敦既诛,)郄鉴言于帝曰,前朝诛杨骏等,皆先极官刑,后听私殡。臣以为王诛加于上,私义行于下。宜听敦家收葬,于义为弘。帝许之。”
这乃是第三者,站在封建的道义立场上,为死者说话,使他能够得到埋葬的。(https://www.daowen.com)
《史记·项羽本纪》:“(汉王)以鲁公礼葬项王于谷城。”
《通鉴》卷八五晋惠帝永兴元年:“(刘渊)收(晋介休令为其将所攻杀者贾)浑尸,葬之。”
这又是为了表示宽大,收葬疆场敌人的。
因为汉有死后埋葬的习俗,如果有人埋葬了一个人,那就被认为是功德无量。此外也还有那么样一种人,在亲人被人杀害以后,为了表示复仇决心,一时暂不正式葬亲,直至仇报恨雪,方才正式安葬的。又有一种人,因为怨家当时阻挠,死后草草处理,及至怨家失势,又被以礼改葬的。
《后汉书·王忳传》:“忳尝诣京师,于空舍中见一书生疾困,愍而视之。书生谓忳曰,我当到洛阳而被病,命在须臾,腰下有金十斤,愿以相赠,死后乞藏骸骨。未及问姓名而绝。忳即鬻金一斤,营其殡葬,余金悉置棺下,人无知者。后归数年,县署忳大度亭长。初到之日,有马驰入亭中而止。其日大风飘一绣被,复堕忳前。即言之于县,县以归忳。忳后乘马到雒县,马遂奔走,牵忳入它舍。主人见之喜曰,今禽盗矣。问忳所由得马,忳具说其状,并及绣被。主人怅然良久,乃曰被随旋风与马俱亡,卿何阴德而致此二物!忳自念有葬书生事,因说之,并道书生形貌及埋金处。主人大惊号曰,是我子也,姓金名彦,前往京师,不知所在,何意卿乃葬之,大恩久不报,天以此章卿德耳。”
这是以埋葬人为大恩大德的。
《通鉴》卷五七东汉灵帝熹平元年:“初魏郡李暠为司隶校尉,以旧怨杀扶风苏谦。谦子不韦,瘗而不葬。变姓名结客报仇。……遇赦还家,乃葬父行丧。”
这是父死不葬,结客报仇,直至恨雪方才安葬的。
《通鉴》卷五〇东汉安帝延光四年:“(安帝崩,顺帝即位,怨家樊丰等诛死,杨震门生虞放、陈翼等诣阙追讼震事,乃)以礼改葬于华阴潼亭。”
这又是因为怨家干扰,未得好葬,怨家诛死后,始得以礼改葬的。
总统以上所说,可见汉世确有死后埋葬之俗。这种风俗先秦早已有之,并且一直保留到解放前夕,所以现在这里也发现古墓,那里也发现古墓。解放以后,政府提倡火葬,近来城市埋葬几已绝迹,但农村传闻可能还有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