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魏前期政治区划和管理制度概述
公元386年,拓跋珪建国称魏,初都盛乐(内蒙古和林格尔)。天兴元年(公元398年)迁都平城。逐步形成了“东至代郡”(指西晋的代郡,今河北蔚县东北),“西至善无”(山西右玉县南),“南极阴馆”(山西代县西北),“北尽参合”(内蒙古凉城县西南)的所谓“畿内”地区。[734]范围仅仅周回“五百里”,[735]属于“代尹”的辖区。
“畿内”以外,“东至上谷军都关”(北京昌平县北),“西至(黄)河”,“南至中山隘门塞”(山西灵丘县东南),“北至五原”(内蒙古包头市西),称为“划内”。[736]其“地方千里”,或称“甸服”。[737]“甸服”是北魏前期的牢固统治区,它的范围相当于迁都洛阳之后的恒、燕、朔3州和雁门地区(属肆州);迁都前属于司州的辖区。
在“甸服”以外的广大北中国,是北魏的军事控制地。在这些地方,基本上维持着后燕、后秦、北燕、大夏和北凉的州、郡、县(统治汉人)和护军(统治既非汉人又非鲜卑的少数族人)等原有的政治建制;不过,在一些政治军事要地,则增设军镇,以凌驾于州、郡、县之上,实行军事管制。
总的说来,除司州这个居住着“国人”的牢固统治区之外的整个北中国,都属于军管区。这些地区的乡里等基层政权组织已经破坏,百姓大多依附于豪强,聚族据险而居。北魏政府对此采取承认既成事实的态度,以豪强为“宗主”,实行“宗主督护制”来维系百姓与北魏官府之间的联系,承认豪强(宗主)对其宗族乡里的统治权。(https://www.daowen.com)
北魏早期,对“甸服”以外的北中国实行军事占领,以行台、都督、镇将为地方最高军政长官,其中镇将、镇都大将制度维持得最长,而州刺史、郡太守、县长令则除镇将兼领者外,多利用降将或拥有部分武装的当地人(多为汉人)充任,其权力很有限。天兴二年(公元399年)实行地方州、郡、县长官“三三制”,即三刺史(郡、县同)中,1人为拓跋宗室,2人为“异姓”。[738]但“太守”虽“置而未临民”,实际是州、县两级制,掌握实权的当然是“宗室”刺史、县令。这个制度除郡太守很快恢复外,基本上长期维持;而且,从太武帝至孝文帝期间,除边境地区外,内地的军镇有逐渐改为州郡的趋向,表明北魏官府在北中国广大地区有从军事管制向政治统治过渡的迹象。在这些地区,成文的田租户调制已经被破坏,征收谷帛的数量和时限,基本上由战争的需要或者军将们的意志为转移,几乎是随意劫掠。成文的徭役、兵役制度也已废除,军将们可以随时征调百姓从事军事性的徭役或一役性劳役;对氐、羌、山胡、丁零等少数族的百姓,随着战争的需要,毫无约束地由鲜卑骑兵驱赶他们到战场上去冲锋陷阵。[739]
居住在“甸服”内的百姓,大体上由两部分人组成:一是鲜卑拓跋部人、鲜卑人和鲜卑化人;一是从内地强迫迁徙来的“新民”和占领前的当地旧住户。由于“甸服”内居民情况复杂,北魏政府在这里实行胡、汉分治制,设置两套平行的统治机构;统治“新民”和旧住户为汉制,设州、郡、县,置刺史(牧)、太守、县令,进行租调徭役剥削;治理鲜卑或鲜卑化人,基本上沿袭部落制及其残余方式,或按方位分居,或按部落组织,设置各类“大人”或以原部落酋长、新任命的领民酋长、庶长进行治理,除了间或缴纳牲畜作为贡赋之外,主要是利用他们从事征伐、戍守等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