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司隶校尉
东汉时期,司隶校尉“掌察举百官以下及京师近郡犯法者”,“并领一州。”[100]他是察举京师百官的监察官,又兼京畿诸郡的地方长官;前者是主职,后者是兼官。司隶校尉属官有“都官从事”,其职任“至为雄剧,主察百官之犯法者”,[101]可算得上是司隶校尉手下的专职监察官。
曹魏承袭东汉制度,置司隶校尉1人,比二千石,第三品。陈留王曹奂时期(公元260~265年),以司隶校尉所掌置司州,领河南、河东、河内、弘农、平阳五郡;[102]先治弘农,[103]后治河南。[104]司隶校尉“虽在外司,时政损益,当世与夺,无不综典”。[105]蜀汉也置司隶校尉,但“督察京辇,不典益州事”,[106]成了专职的京师监察官。
西晋沿袭曹魏,置司州,以司隶校尉为长官。但它仍拥有“检察士庶”,[107]劾弹百官的大权。傅咸说司隶“举纲而万目理,提领而众毛顺”,其威势甚盛,因有“卧虎”之称。[108]魏末,刘毅辟司隶都官从事,准备弹劾河南尹。西晋初,为司隶校尉,劾奏太尉何曾、尚书刘实父子以及羊琇、张佗等权贵,致使“司郡守令,事相连及,观风投印绶者甚众”。[109]惠帝元康(公元291~299年)中,御史中丞解结和司隶校尉傅咸曾因职权范围问题引起争论。根据《晋令》,大体上是以“行马”为界,“行马之内”违法者由御史中丞纠弹;“行马之外”为司隶校尉的辖区,违法者由司隶纠劾。只是在“监司不纠”的情况下,御史中丞“亦得奏之”。[110]西晋时,司隶校尉及其属官“都官从事”虽多有纠弹事例,[111]但是,由于御史台已经从少府中独立出来,成为全国性专职监察机关,所以,司隶校尉的职权是由兼职监察官向专职京畿地区行政长官方面发展。(https://www.daowen.com)
东晋、南朝,废省司隶校尉,置扬州刺史或扬州牧;北魏、北齐有司州牧而不置司隶校尉。扬州刺史(牧)和司州牧,都只是京畿地区的行政长官,不再具有监察官的职能。北周大司寇府有司隶下大夫,其职能是“掌五隶及徒者,捕盗贼囚执之事”,[112]是司法狱吏性质的官员,与汉、魏、西晋时期的司隶校尉在职务上是有明显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