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行事和典签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 行事和典签

南朝皇权较强,除起用寒门充实专门监察机构——御史台,任中、下层监官外,又采用特任方式,置行事和典签,以控制地方的都督和刺史(不少人就是宗室王侯)。

“行事”的全称是“行某府州事”。刘宋初年,以皇子出镇,特任其主要僚佐(长史或司马,多为世家子弟)代行都督或刺史的职权。永初元年(公元420年),刘裕以其子义隆督荆、湘七州事,荆州刺史。义隆时年14岁,特命会稽张邵为司马,兼领南郡相,府州“众事,悉决于邵”。[184]当时虽无“行事”之名,确已具“行事”之实。元嘉(公元424~452年)中,“行事”正式见于史传。元嘉六年(公元429年),以抚军将军、江夏王刘义恭(年17岁)为都督荆湘八州诸军事、荆州刺史,镇江陵;以南阳刘湛领抚军长史“行府州事”。[185]十六年(公元439年),后将军、始兴王刘濬,年11岁,为都督南豫五州诸军事,南豫州刺史;以顺阳范晔为后军长史,领南下邳太守。十七年,刘濬转镇扬州,晔仍为后军长史,濬“未亲政事,悉以委晔”。[186]诸王年幼出镇,“行事”代行职权;诸王年长,“欲专政事”,主佐之间发生矛盾,这时的皇帝往往站在“行事”一边,“诘让”方镇。[187]宋孝武帝更明确利用“行事”为耳目,控制出镇宗王。孝建元年(公元454年),16岁的征虏将军、武昌王刘浑出监雍、梁四州事,雍州刺史,至镇,与左右“作文檄,自号楚王”,年号永光,备置百官,“以为戏笑”。长史王翼之“得其手迹,封呈孝武”,结果玩笑当成真事,刘浑免为庶人,“绝其属籍”,而且“逼令自杀,即葬襄阳”。[188]

典签在晋代是都督府中负责文书签署具体事务的五品吏,职不高,权也似不重。有的学者认为“其伺察王国,则有典签。盖与魏之监国谒者同”,似乎估计其重要性早了一些。南朝刘宋初,年幼诸王出镇,除以长史或司马代行府州政务外,又将典签改为“七职”,除继续负责文书签署等事务外,还兼管诸王的饮食起居。孝武帝以后,“长王临蕃,素族(庶姓)出镇”,皇帝都要指派自己的亲信,出任典签,以代替府主“出纳教命”。方镇向朝廷呈送的公文,也要取得典签的副署才能上送。宋、齐时期,“典签递互还都,一岁数反,时主辄与闲言,访以方事”,方镇诸王,甚至“行事”的好坏,全凭典签密报而定。因此,典签“威行州郡,权重蕃君”。[189]甚至诸王“言行举动,不得自专,征衣求食,必须咨访”。[190]南齐时,萧道成第五子晔为江州刺史,晔性烈不可忤,典签赵渥之说“今出都易刺史”。至建康见武帝,即以事相诬,任刺史才百余日,即被免还。[191]齐建武(公元494~497年)中,明帝萧鸾为了剪除异己,诛杀宗王,“诸王见害,悉典签所杀,竟无一人相抗。”[192]戴僧静曾说,出镇诸王,形同囚犯,“取一挺藕,一杯浆,皆谘签帅,不在则竟日忍渴。诸州唯闻有签帅,不闻有刺史。”[193]南齐末年,“始制诸州急事,宜密有所论,不得遣典签还都。”[194]典签经常还都密报制废除后,其威势稍有削弱。

北朝亦有典签。《隋志》[195]载,北齐:

司州及三等上州典签    从第八品(https://www.daowen.com)

三等中州典签        正第九品

三等下州典签        从第九品

虽为品官,品位甚低。东魏时,彭城王元韶为定州刺史,孟业为典签。长史刘仁之对孟业说:“我处其外,君居其内,同心戮力,庶有济乎!”仁之调京,临别谓业:“今我出都,君便失援,恐君在后,不自保全。唯正与直,愿君自勉。”[196]定州为三等上州,长史为从第四品,而典签为从第八品,故长史可为典签之援;而长史处其外,典签处其内,两者又相互为援。《北齐书·祖珽传》载,祖珽为并州仓曹参军,亲附典签陆子先,并代为策划,“请粮之际,令子先宣教,出仓粟十车,为僚官捉送。”[197]可见典签主内,为刺史“出纳教命”,这点和南朝一样,为州之内总管;但是却不见其有伺察推监之权,此或者即南、北典签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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