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法典编纂频繁
魏晋南北朝虽然属于乱世,但是多数王朝的君主颇重视法典的编纂。在这一时期编纂的法典中,较著名而且影响深远的有曹魏的《魏律》、西晋的《泰始律》、北魏的《后魏律》和北齐的《齐律》(一般俗称《北齐律》)等4部。
大约在曹魏青龙二年[1](公元234年),明帝令司空陈群、散骑常侍刘邵、给事黄门侍郎韩逊[2]和议郎庾嶷、中郎黄休、荀诜等人,“删约旧科(当指建安年间由曹操主持制定的《甲子科》),旁采《汉律》”,制定《魏律》18篇。[3]按《魏律》以汉九章律为基础,结合当时的情况,增加《劫掠》、《诈伪》、《毁亡》、《告劾》、《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和《偿赃》等9篇;[4]又删除了《汉律》中旁章科令中不合时宜的条款;改《具律》为《刑名》,列为首篇。[5]这种体例、结构,均为后代封建法典所承袭。
魏元帝咸熙元年(公元264年),司马昭为晋王,七月奏呈元帝,令以中护军贾充“正法律”,[6]与太傅郑冲、司徒荀凯、中书监荀勖、中军将军羊祜、中护军王业、廷尉杜友、守河南尹杜预、散骑常侍裴楷以及周雄、郭颀、成公绥、柳轨、荣邵等14人共“典其事”。[7]仍然是以汉《九章律》为基础,“增十一篇”,编定《晋律》20篇。泰始三年(公元267年)书成,四年正月,晋武帝下诏颁行新律,所以习惯上称之为《泰始律》。[8]
汉的《具律》,曹魏改为《刑名》,晋分为《刑名》和《法例》;晋又分《囚律》为《告劾》、《系讯》、《断狱》,分《盗律》为《请赇》、《诈伪》、《水火》、《毁亡》,实际上是继承《魏律》,只不过增加了《法例》、《水火》2篇。《晋书》卷30《刑法志》说《泰始律》“合二十篇”;《唐六典》注载晋《泰始律》篇目:《刑名》,《法例》,《盗律》,《贼律》,《诈伪》,《请赇》,《告劾》,《捕律》,《系讯》,《断狱》,《杂律》,《户律》,《擅兴律》,《毁亡》,《宫卫》,《水火》,《廐律》,《关市》,《违制》,《诸侯》,20篇1530条。[9]
《泰始律》实际上是以《魏律》为基础,参考《汉律》,本着“蠲其苛秽,存其清约”的原则,对条款合并精减而成。《泰始律》要比《魏律》多两篇,却减少了《魏律》的苛碎繁杂之处;比《汉律》多11篇,却比《汉律》减少了4000余条。[10]因此,可以认为《泰始律》是在大量删订汉、魏律的基础上完成的,是秦汉以来法典编纂的总结性产物,它的直接影响一直延续了200余年。
《泰始律》颁布后,在西晋时就有明法掾张斐(裴)的《律注》,从此以后,“江左相承,用晋世张(斐)、杜(预)律二十卷”。“江左”二字,实际上是可以包括东晋和整个南朝的。(https://www.daowen.com)
南朝刘宋沿用《晋律》;萧齐时,虽有宋(宗)躬[11]撰《永明律》,亦与《晋律》大同小异,所以《唐六典》说:“宋及南齐,律之篇目及刑名之制,略同晋氏;唯赎罪,绢兼用之。”[12]萧梁天监元年(公元502年),武帝使尚书删定郎蔡法度“损益(王)植之旧本以为《梁律》”,又责成尚书令王亮等9人“参议断定”。[13]王植是萧齐时人,他和宋躬一起,在司徒萧子良的领导下编撰《永明律》。[14]所谓王植之“旧本”,按照《隋书·刑法志》的记载,即“集注张(斐)、杜(预)旧律”。[15]天监二年(公元503年)书成。根据《唐六典》的记载,《梁律》也是20篇,其篇目与《泰始律》全同,仅删去《诸侯》篇,增加了《仓库》篇而已。[16]陈武帝曾令梁时的明法吏和尚书删定郎范泉“参定律令”;又诏尚书仆射沈钦、吏部尚书徐陵、兼尚书左丞宗元饶、贺朗“参知其事”。制定《陈律》30卷,“其制唯重清议禁锢之科”,这大概是《陈律》的特点,至于法典的“篇目条纲,轻重简繁,一用梁法”。[17]
北魏建国之初,刑律酷烈,科条简易,虽历道武、明元、太武3帝,经过王德、崔浩、游雅3次修订,大体上仍旧保留着魏初的特点:虽有“门房之诛”的酷刑,但其条数仅4,即酷而简。太安四年(公元458年),文成帝在增置内外候官的同时,又“增律七十九章,门房之诛十有三,大辟三十五,刑六十二”,[18]从此刑酷而繁,律法之变,“大失旧制之意”[19]了。太和元年(公元477年)九月,孝文帝诏群臣议定律令于太华殿;五年冬完成:“凡八百三十二章,门房之诛十有六,大辟之罪二百三十五,刑三百七十七;除群行剽劫,首谋门诛,律重者止枭首。”[20]此后,在《魏书》诸本纪中虽屡见修订律令事,而《魏书·刑罚志》却疏而不载。《隋书》卷33《经籍志》载:《后魏律》20卷。其篇仅知有《法例律》、《贼律》、《斗律》、《盗律》和《赦律》。[21]因此,杨廷福曾经指出:北魏《太和律》“虽参杂一些鲜卑氏族制的习惯法,而基本上是仍以《汉律》为主体”[22]的。
《北齐律》是北朝最重要的一部法典。早在北齐建国之初,文宣帝采纳司徒功曹张老建议,命群臣议造《齐律》。武成帝即位,于大宁元年(公元561年)下诏,提出“诸应赏罚,皆赏疑从重,罚疑从轻”的原则。又以“律令不成,频加催督”。[23]到河清三年(公元564年)书成,三月即颁布施行。
《北齐律》共有12篇,其篇目是:《名例》,《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盗贼》,《捕断》,《毁损》,《廐牧》,《杂律》;“其定罪九百四十九条。”[24]《魏律》、《晋律》,都是分解《汉律》,多立篇目;而《北齐律》却是并省为12篇。《隋书·刑法志》称赞《齐律》简要,批评《周律》苛密,因此,隋《开皇律》不用《周律》,而径取《齐律》改定。此后,唐、宋以至明初,并承用“开皇”篇目,一直到明洪武二十二年(公元1389年),《明律》以六曹分篇,面目才行改变。[25]《北齐律》“法令明审,科条简要”,其内容“大抵采魏晋故事”,[26]其流派实出自魏晋;而魏晋之律,又多采自汉儒章句,其渊源仍旧出于《汉律》。[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