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名和刑名的制定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 罪名和刑名的制定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我国封建法典总结和规范化的初级阶段。

秦用《法经》,仅6篇;至汉初,为《汉律》,增加3篇,共成9章。当时,律典处于草创,法律概念不规范,具体罪名与总罪名不一致,从而影响用刑的准确性。

魏晋制定新律,主要是“都总事类,多其篇条”,解决具体罪名与总罪名“本体相离”的问题。曹魏时认为:“劫掠”、“恐猖”、“和卖买人”以及“持质”,属于“劫略”罪,应该从《盗律》中去掉,所以新立《劫略律》以总统“劫略”诸罪;“欺谩”、“诈伪”、“逾封”、“矫制”以及“诈伪生死”、“诈自复免”等属于诈骗罪,不应归于《贼律》、《囚律》和《令丙》,所以另立《诈律》以统领诸罪。

晋《泰始律》颁布后,明法掾张斐认为法律概念不明确,影响罪名的确定,也给量刑带来困难。因此,他给《泰始律》作注释,提出“律义较名”20条: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礼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2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3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贼”。[28]这20条的目的是使法律用语规范化,从而为确定罪名和量刑,提供了条件和准则。

张斐对“不敬”、“不道”、“恶逆”进行了规范化的解释,影响到北齐,《北齐律》形成重罪10条,即:“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和“内乱”。到了隋代,发展成为《开皇律》中的“十恶”。它们是:“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并规定,犯“十恶”者,“虽会赦,犹除名”,[29]即通俗的说法,“十恶不赦”。(https://www.daowen.com)

周有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多属于肉刑(身体刑)。秦的死刑,扩大到“族诛”;在“死刑”中又区分为:车裂、斩首、枭、磔、弃市等5种执行方式;“徒刑”又区分为“罚作”、“输作司寇”、“鬼薪白粲”、“完”、“髡钳为城旦舂”5等,大约相当于1至5年的有期徒刑;而“肉刑”则分为“墨”、“劓”、“剕”、“宫”、“鞭”等5种。汉的刑名大体上沿袭赢秦。《魏律》的5刑:“死刑”分为3等;“髡刑”分为4等;“完刑”、“作刑”,各分3等;“赎刑”11等,“罚金”6等,“杂抵罪”7等:共37目,著于律首。晋《泰始律》的刑名,计“死刑”分3等;“徒刑”分2至5年,为4等,称为“耐刑”;“肉刑”有鞭、髡、黥、钛等。此外,还有“夷三族”、“徙边”、“禁锢”、“除名”、“夺爵”以及“没官为奚奴”等名目。

张斐十分重视“刑名”,他认为“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其犯盗贼、诈伪、请赇者,则求罪于此;作役、水火、畜养、守备之细事,皆求之作本名。”[30]也就是说,定罪、判刑,都要依据“刑名”,因此,“刑名”的规范化是应该十分重视的。

南朝的“刑名”略同于晋,北朝则有所厘革。《后魏律》把主刑归纳为“死”、“流”、“徙”、“鞭”、“杖”5种,成为此后封建法典的“刑名”之所本。“死刑”区分为枭首、斩、绞3等;又把个人“死刑”扩大为诛三族、五族的“门房之诛”。“流刑”各加鞭笞100;“徒刑”同于秦汉;“肉刑”中又恢复了“宫刑”。齐承魏制,《北齐律》基本沿袭《后魏律》而稍加变革。五刑之名和恢复“宫刑”同于魏;“死刑”则分为“轘”、“枭首”、“斩”、“绞”4等;“流刑”不分道里,髡之后投于边裔;“徒刑”分1至5年共5等;“鞭刑” 自45、50、60、80、100共5等;“杖刑”分13、20、30为3等。《北周律》主刑也是5种。只是将“死刑”改为“磬”、“绞”、“斩”、“枭”、“裂”5等;“流刑”按道里,从2500至4500里分为5等,均加鞭笞;“徒刑”1至5年,“鞭刑”60至100,“杖刑”10至50:都分为5等。[31]

总之,300年来,从“十恶”罪的确定,法律用语、概念的规范化,和“死”、“流”、“徒”、“鞭”、“杖”五刑“刑名”的确立,基本上总结了秦汉以来法典编纂和实施的成果,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典的主要框架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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