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议”和“官当”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 “八议”和“官当”

《魏律》18篇,其第十八篇的篇名《坐免律》,推测可能就是有关“八议”的律文。据《唐六典》卷6《刑部尚书·八议》注:八议“自魏、晋、宋、齐、梁、陈、后魏、北齐、后周及隋,皆载于律”。因此,程树德在《九朝律考·魏律考·序》中指出,《魏律》是最先将“八议”载入律文的,因此,它“实开晋、唐、宋、明诸律之先河”。

所谓“八议”,即①“议亲”;②“议故”;③“议贤”;④“议能”;⑤“议功”;⑥“议贵”;⑦“议勤”;⑧“议宾”。也就是说,这8种人犯罪,要经过特别的程序进行审议,并且享受减免刑罚的特权。《唐六典》认为,《周礼》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就是“八议”。[32] 《汉律》虽无“八议”的条目,但有“吏六百石已上”、“宗室”、“廉吏”、“吏墨绶”等类人物,“有罪先请”的诏书或规定,[33]这些都是《魏律》以“八议”入律文的根据。

对官吏犯罪后的拘捕、押送以至处决,也有优待的条文。《梁律》规定,太守、都尉、关中侯、亭侯以上之父母妻子,凡“坐非死罪、除名之罪,二千石已上非槛征者,并颂系之”。[34]《北周律》也规定:“经为盗者,注其籍;唯皇宗则否。凡死罪枷而拲(‘两手共械’为拳),流罪枷而梏,徒罪枷,鞭罪桎,杖罪散以待断;皇族及有爵者,死罪已下锁之,徒以下散之。狱成将杀者,书其姓名及其罪于拳,而杀之于市;唯皇族与有爵者隐狱。”[35]

所谓“官当”,就是用官品当(抵)罪,使其减免法律的惩处;它又是和所谓“依例减赎”相关联的。《晋律》有“应八议已上,皆免官收赎,勿髡、钳、笞”[36]的条文,又有其“免官者,比(当)三岁刑”[37]的规定。《陈律》称:“五岁、四岁刑,若有官,准当两年,余并‘居作’;其三岁刑,若有官,准当两年,余一年‘赎’;若公坐过误,罚金;其二岁刑,有官者,‘赎’论。”[38]即官位可以抵当两年徒刑;刑期如果超过了两年,余下的也可以“依例减赎”。(https://www.daowen.com)

北魏神䴥(公元428~431年)中,太武帝使崔浩定律令,其律令中就有“王官阶九品,得以官爵除刑”的条文。[39]《后魏律》又有“五等列爵及在官品令从第五,以阶当刑二岁;免官者,三载之后听仕,降先阶一等”[40]的律文。延昌二年(公元513年),宣武帝又确认了“官人若罪本除名,以职当刑,犹有余资,复降阶而叙”[41]的法例。以“官”当刑,如同以“赀”抵债一样,债少赀多,余赀自可留用;官高刑小,“余资”复可降阶叙用;“官”与“刑”均可量化成为一种可供交换的初级“商品”,此亦中国封建时代的超前产品。《北齐律》专有“八议论赎”的条文,“合赎者,谓流内官及爵秩比视、老小阉痴并过失之属。”[42]合乎赎的条件,3项之中,官爵就占了2项。

从“八议”入律,拘押优待,“官当”出现,依例减赎等事实,反映出《魏律》、《泰始律》、《后魏律》、《北齐律》等著名法典的阶级属性,它们都是适应当时统治者的需要,把秦汉律文中保护官僚、贵族特权的规定,系统化、法典化,使之成为法定的特权而长时期流传于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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