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和法律制度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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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财政和法律制度
《南齐书》卷59《河南传》说,吐谷浑“多畜,逐水草,无城郭。后,稍为宫屋,而人民犹以毡庐百子帐为行屋。地常风寒,人行平沙中,沙砾飞起,行迹皆灭”。在这种苦寒地区,中古时的百姓极为贫困,其财政制度自然极为简单。《晋书·吐谷浑传》说:“国无常赋,调用不给,辄敛富室商人,取足而已。”[58]其他史籍记载也差不多。大概从建国至南北朝末,财政制度方面几乎没有很大的变化。
《晋书·吐谷浑传》载“杀人及盗马者,罪至死;他犯则征物以赎”等语。[59]《晋书》所载,止于树洛干。[60]《北史·吐谷浑传》则系以上记载于夸吕时期,在“赎罪”二字后,有“亦量事决杖。刑人,必以毡蒙头,持石从高击之”等语。[61]《晋书》所载,止于树洛干(公元405~417年);夸吕当国(公元530~591年)在东西魏、北齐周时期,相距百余年,《北史》所载超出《晋书》者,当可看作是此期中之变化。“盗马”与“杀人”同处极刑,说明私有财产受到极大的重视和法律的认真保护;除死罪之外,都可以“罚物赎罪”;到南北朝后期,刑法有所发展,死刑外,又增加了“杖刑”。不过,“刑人,必以毡蒙头,持石从高击之”,似乎仍然是十分原始的。(https://www.daowen.com)
从慕容吐谷浑率部南下至青海一带,经过一百多年的经营,经济有了一定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稳定的都城,有了初步的刑律制度和原始的财政措施,形成了以可汗为首的军政统治机构,一个由吐谷浑军事贵族专政的不发达的奴隶制国家已经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