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语 魏晋南北朝政治制度的历史地位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结语 魏晋南北朝政治制度的历史地位

一 魏晋南北朝政治制度的利弊得失

中央行政体制的变化,主要表现为三公成为虚荣,九卿职权卑落,而一大批原属少府的与皇帝亲近、职位甚低的官员,走上全国性政治舞台。在漫长的300余年中,逐步形成中书拟旨、门下审议的中央决策机构;形成专典行政管理方针、制度的尚书省及诸曹尚书、曹郎一整套政务权力机构;形成专理行政事务的九卿诸外寺。内省、外寺,内外之别逐步定型;决策、政务、事务,层次分明,分工渐趋于完整。这种内外有别,决策、政务、事务各行其职的行政管理体制的逐步完成,比之混合决策与政务于一体的旧体制显然是历史的一大进步,它不仅使行政管理制度步入细致的、接近科学的轨道,而且为进一步巩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奠定了管理方面的较为坚实的基础。

当然,这是一个经历了长时期自发调整的历史过程。在这个自发调整过程中,长时期存在着三公九卿制和三省列曹制双轨并行,出现了机构重叠、分工不明、官员过多、人浮于事、行政效率不高等弊端,这也曾是官府办事拖拉、劳逸不均、国库开支浩繁、民众负担过重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一种体制向另一种体制的转变,其间需要一个过渡阶段,这是必然的、正常的,即使在同一社会制度内部,甚至仅仅属于管理体制方面的变化也是如此。但是,从集决策、政务于一体到决策、政务、事务分离,在古代中国却经历了整整10代人、300余年的自发过渡,它曾给行政管理和人民负担造成长时期的混乱和灾难。如何缩短从自发到自觉这一历史过程?我们当然无法也不能苛求1500年前的先辈们,可是这一历史现象,仍然应该给活着的、掌握历史发展规律的人们以应有的启示。

财政、监察、司法管理制度的变化是十分明显而巨大的。

魏晋南北朝是中国古代财政管理制度的重大变革时期,其变化的总趋势是:财政管理由主要服务于京师、宫廷的少府、大司农制,向度支理“军国支计”转变,这一转变促使全国性财政管理机构——度支体系日益走向一体化,使财政管理在收入、保管、支出三方面,逐步向专业化、制度化方面发展,并且开始关注“开源、节流”,甚至向流通领域、生产领域渗透。这一系列变化的关键在于财政管理重点的转移,财政管理的服务对象的扩大,它们是促使这一系列变化的发生、发展,并将最终形成较完整的全国性财政管理新体制,而且提高财政管理在整个行政管理体制中的地位的主要因素,从诸曹之末的“度支尚书”,向隋末、唐初属于六部第二位的“户部”的变化,就是实证。

从少府大司农体制,到度支体制的形成,经历过漫长而又混乱的历史过程,这一过程曾使财政管理长期陷于混乱、百姓经济负担沉重,已为本段历史所证明,无须重复。当然,我们决不会无知到对没有科学世界观的古人进行简单粗暴的责难,可是,我们也不能无视这种不流血的漫长过程,曾经给历史和古代人民带来的阴影和苦难。

财政管理重点的转移和服务对象的扩大,是一切新财政体系产生、发展带规律性的基础和前提。封建社会前期,财政管理从服务于京师、宫廷消费,转移到重点服务于全国州郡,从负责消费到关注通流甚至生产,似乎可以认为它已经达到了极限,再要求古人过多显然是幼稚的。但是,作为财政管理本身,它绝不仅仅是技术问题、经济问题,而且也是政治问题,任何只服务于消费,尤其是只服务于少数人消费的财政管理制度或者财政管理人员,不仅不利于国计民生,而且它本身也必然是没有前途的。这大概也应是一条普遍的规律。

监察制度的变化,主要表现为监察权由分到合和特务制度的初步出现。监察权由御史、司隶校尉和尚书左仆射、左丞逐步合并于御史台,从校事到候官的屡屡出现,为以皇帝为核心的官僚政治体制的巩固,防止等级贵族世袭制的发展,起过积极的作用。(https://www.daowen.com)

司法制度的变化,主要表现为封建法典的定型化:律、令、格、式等分类法典,律文由疏简到严密,“十恶”罪名的确定,“八议”、“官当”的入律,以及法律用语、概念的规范化,使中国古代封建法典进入定型化新阶段,为法律步入科学的范畴和巩固少数封建统治者对广大人民的奴役起过重大作用。

总的来说,监察制度侧重于处理皇权与官僚之间的矛盾,司法制度侧重于处理统治者与广大人民之间的关系,其终极目的都在于维护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在这一历史阶段,监察、司法制度都起过其应有的历史作用,为更强大、统一的隋、唐封建王朝在法制管理方面奠定了基础。而且,就法治与人治而言,前者也是有益于社会和不无借鉴意义的。

监察制度的推行,在于限制各级官僚非皇权化权力的发展;而法典的定型,则是剥夺百姓的一切反专制反奴役的权力,使广大百姓长期陷入悲惨境地。这在古代封建社会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但是,古代百姓苦难的历史,也应给劳动者提供一种历史的鉴戒。

人事制度的变化,主要反映在九品中正制的产生、发展和衰落上,它是皇权与大族势力斗争的一面镜子。曹魏实行九品中正制的初衷,是为了把评议士人的权力收归朝廷,其结果却为大族取得政治特权充当了有力的工具,并且在两晋时期形成了门阀特权阶层。门阀制度的形成和僵化,又使九品中正制处于多余的地位而迅速衰落。九品中正制只是候补官员的资格评定制度,它确定的门第品并非官品,但是这种门第品所“确定”的社会政治地位,不仅直接影响官员的选举、任命,而且影响社会政治生活,甚至衣、食、住、行以及子弟入学资格等等。九品中正制评定门第品,把政治特权给予统治阶级中当权集团的上层分子(除皇室外),从而划分士庶,客观上在政治上分裂了统治阶级;而这个特权阶层因“平流进取,坐致公卿”而迅速腐化,最终在与皇权斗争中处于劣势而走向衰亡。

“特权”是非常容易吸引人而腐蚀其进取精神的。既想保有特权,又企图维护长盛不衰是不可能的,无数历史事实已经证明了这一点。当士族兴起之时,也曾不乏文如潘、张,武及杜、谢之类的人才,但是,那种生来锦衣玉食和毫无竞争地稳步青云、官高禄厚的特权地位,造成的却是一批统治无术、有权无能的后起之莠,一遇风吹草动,等待他们的是怀珠玉以自毙的命运。“侯景之乱”、“江陵之破”,江南门阀士族几乎濒临绝灭,这段历史也足以发人深省。

魏晋南北朝地方行政制度的变化,几乎与武官制度密不可分。州、郡、县地方三级制是曹魏、西晋的定制。但是,都督领外兵出镇(包括“宗王出镇”)和都督区的形成,都督例兼府所州牧、刺史而兼管民政;州、郡、县长吏普遍带戎号,由管行政兼领兵,都督地方官化,而地方官军事化,两者合流就出现地方四级带军事性的行政机构。

这种都督地方官化和地方官军事化的根源,在于东汉中叶以来地方豪强势力的迅速发展,设置都督特别是“宗王出镇”,从总体上看,是为了加强中央集权,控制地方势力的发展,其结果有时适得其反,使地方分裂因素反而得到加强。这段历史证明,只有把统兵权和行政权分离开来,把地方兵力收归朝廷并使其中央军化,由中央控制常备兵以控制地方行政,才能使社会走上政治统治的轨道。

二 魏晋南北朝政治制度的历史地位

魏晋南北朝是秦汉中央专制主义初级阶段向隋唐成熟阶段过渡的重要时期。在这个过渡时期,从政权体制、统治机构和规章法典等重要方面,都为隋唐统一王朝的兴旺发达,准备了条件,奠定了基础。因此,它是一个重要的历史阶段。

(1)政权体制的变革:秦汉时,政务大权过于集中,监察权力又过于分散,对专制主义中央皇权的行使都很不利。秦、汉初,丞相总理百揆,权力仅次于皇帝;御史大夫为丞相之副,并不专典监察。汉武帝开始极力削弱相权,至东汉初,行三公九卿制,仍然融决策、政务于一体,职权不分,权力仍然过大;御史台文属少府,也不能充分行使其监察权。至魏晋南北朝,御史台从少府中独立出来,代表皇权,监察百官;政府大权区分为决策、政务、事务,使军国大事分层次,官员各司其职,而皇帝可以充分掌握全局,驾驭百僚。逐步形成皇帝大权独揽,百官相互制约,权力分散,御史台总典监察的皇权控制下的官僚政治新格局,从而为隋唐王朝的兴盛在政权体制上奠定了基础。

(2)统治机构的调整:统治机构调整是适应政权体制变化来进行的。中书、门下、尚书三省和尚书各曹的设置,职权的划分和调整,九卿诸寺职权的一再改变,监察、教育机构的独立,以及财政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体制的建立,都是皇权管理重点由京师、宫廷向治理全国州郡转化的结果。这种统治重点的转移和各种专业机构的设置,职权的划分,为隋唐政治统治从疏松向严密的转化,在组织机构、官员培养诸方面准备了条件。

(3)系列规章法典的制定:东汉光武帝时,有《律》、《令》、《故事》上、中、下3篇,“皆刑法之制度”;曹操订《甲子科》,诸葛亮订《蜀科》,大率也是有关“刑法”的暂行条例。贾充删订西晋制诏,作《故事》30卷,与《律》、《令》并行;梁武帝改《故事》为《梁科》30卷;至北魏后期,以“格”代“科”,有关“刑法”暂行条例、“故事”总归为“格”,而北齐沿袭。唐时,“格以禁违止邪”,仍是将暂行法规上升为“法典”之一类。西晋有《户调式》,似系经济法规执行条例。西魏大统元年、七年,宇文泰颁行24先例和12条例;十年(公元544年)命苏绰加以损益,撰《大统式》5卷。《唐六典》把它和《唐式》33条联系起来,而唐“式以轨物程式”,近似于“行政法规”。魏晋南北朝规章法典初步统一于“律、令、格、式”,从而为隋唐统一王朝政治统治法典化奠定了基础。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