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和落实“西中南沙海域管辖权”面临的突出矛盾
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关于设立海南省的决定》,其中规定,海南省管辖海域应包括海口市、三亚市、通什市……和西沙群岛、南沙群岛、中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9]这一规定,使得海南省成为全国唯一一个将海洋纳入其行政辖区的省级政府。但是除了七届人大会议的决议外,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于海洋管辖权的规定近乎空白。
(1)管辖区域不明确导致管辖权难以执行
——海南海洋管辖权与现行区域管理模式存在矛盾。根据《国家海洋局北海、东海、南海分局机构改革方案》的管辖规定,我国目前海区海洋管理局和地方海洋机构在“区域管辖”的管辖区间和管辖边界现状是,以领海基线为基准,向内一侧的内水由地方海洋机构负责,向外一侧的领海及其以外,管辖海域由海区海洋管理局负责。海南省要行使海洋管辖权,需先理清其与国家海洋局及其区域管理机构的关系。
——海域勘界不清导致与其他省份管辖区域产生矛盾。由于国内各省级包括之下各级政府的海域勘界工作尚未完成,造成行政区域划分不明,导致海南与其他省份海洋管辖范围关系不清的情况出现。
(2)管辖权内容与权限不清晰,与一般海洋行政管理权没有明显区分
——权力内容不清晰。管辖权是一个巨大的权力群,但由于至今只有海南一个省份拥有此种权力,且仅仅由全国人大决议中的一条作为依据,目前尚无其他专门法律作为依据,因此,其内容非常模糊,缺乏具体的规定。(https://www.daowen.com)
——权限不清晰。就现有法律体系而言,海南省的“唯一海洋管辖权”与其他省份基于国务院的授权对毗邻海域的部分事务享有行政管理权也没有实质的区别,这使得海南在南海海洋资源管理和分配上影响力甚小。以资源管理为例,按照我国税法,资源税属于地方税,除近海石油资源税收归中央政府外,其他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中央与地方共享的费项,中央与地方政府五五分成。目前,海南管辖海域的资源开采和管理都按照近海石油资源税方式进行征收,也就是说,油气勘探开发企业在海南省境内产生的主要税收如增值税、海洋石油资源税等税收收入都归属中央。事实上,海南海域管辖范围在七次人大决议上明确包括西中南沙岛礁及其海域,不同于一般领海性质。因此,海南的海洋管辖权应当区别于一般领海海洋行政管理权。
(3)低层次、分散化的海洋综合管理体制不利于南海的统筹开发
——难以满足南海综合开发高层次协调需求。海洋管理工作涉及政治、经济、军事、资源、环境等诸多部门。建立南海综合开发战略基地,需要就南海开发、利用事务开展协调和磋商方面,很多涉及相关部委、其他省份、军队,甚至南海周边国家,层次非常高。目前,南海海洋管理的现状是没有统筹协调机制,如果与周边国家有争议,马上上升至国家层面;与海军在管辖权的问题上也是很模糊的,致使有些问题长期难以解决,如战略资源开发、区域环境保护、国家海洋权益及海洋灾害预警等,往往是一事一议,很难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协调近期和远期的利益取舍的基础上及时决策。因此,亟需建立高层次协作和沟通机制。
——不利于南海综合开发、整体推进。南海开发涉及部门众多,包括外交、国防、农业、交通、国土、环境、石油、船舶等十几个部门,目前,这种以分部门、分行业管理为主要特点的现行分散管理体制,导致涉海部门和职能交叉重叠,造成行政成本高,海上执法不力。例如,养殖业用海与交通用海存在矛盾;沿海城市建设、港口建设、水产养殖、农业围垦之间存在矛盾;环境保护部门、海洋部门、林业等部门存在职能和分工上的不明确,在日常管理工作中,难免出现相互掣肘现象。此外,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虽然负责规划、协调海洋经济事务,但由于其与其他涉海部门级别相同,往往导致行政效率低,协调不利与信息不对称。
——不利于南海开发的统一规划。由于分散型的管理体制,省级政府制定的海洋开发保护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绝大部分是专项性的,缺乏能约束各个行业的综合性基本法规,形不成完整的法规体系。其中,一些法律法规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更重要的是,部分主要海洋法律法规的配套立法和实施细则未能及时制定和出台,许多有争议的问题没有法律约束,客观上制约了海洋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