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于南海开发战略,明确和落实“西中南沙海域管辖权”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3.服务于南海开发战略,明确和落实“西中南沙海域管辖权”

围绕“南海集中开发”的核心目标,在我国海洋管理的法规、制度框架下,应尽快研究提出有利于实施南海开发的“西中南沙海域管辖权”的具体内容和落实办法,可考虑将原属于国家层面的某些权限、事项下放给地方,为新时期我国南海开发提供必要的体制保障。

(1)允许海南在西中南沙海域设立市、县级行政区,行使行政管辖权。根据开发需求,允许海南在西中南沙诸岛及海域设立市、县级行政辖区,并配以相应的行政机构和编制,加大行政管理力度。

(2)明确授予海南西中南沙海域管理开发相关立法权。根据当地情况,在国家相关法律框架内,授权海南制定系统的西中南沙海域渔业管理、海域使用管理、环境保护相关方面的法规和规章的权力,填补西中南沙海域地方管理的空白。

(3)明确授予海南西中南沙海域执法权。一是授予海南统一或协调西中南沙海域相关执法的管辖权。逐步将海监、海事、渔政、海关、盐务、环保和边防海警等西中南沙执法力量,整编为新的海上综合管理执法队伍,同时授予与相应海域海军执法协调的权力;二是授予海南部分西中南沙海域非军事涉外违法案件的司法权和执行权。对西中南沙海域的非军事涉外违法案件,如非法捕鱼、非法海洋科学考察、非法海洋资源开发等案件,进行审理和强制执行的权力。

(4)明确海南油气资源开发和管理权。一是下放部分油气资源开发权力,如授权海南自主开发中小型盆地构造的油气资源,并配套相应的投融资开放自主权;二是落实海南西中南沙海域油气资源管理权,分配相应的开发权益,在油气资源等资源税分配上,实行与陆地自然资源一致的分配原则;三是下放部分油气资源勘探权力。划定一定的海域,允许海南采取多种方式自主勘查。(https://www.daowen.com)

(5)明确海南渔业开发管理权。一是下放部分远洋捕捞审批权。扩大海南省渔业部门对远洋渔业捕捞许可和远洋渔船渔具制作的审批职权,包括对外籍渔船的审批;二是下放西中南沙海域外国渔船和机构的管理和处置权。授权海南制定《西中南沙海域外国渔船及捕鱼活动实施管理规定》,明确对外籍违规渔船的处理机构和司法程序;三是下放西中南沙海域渔业区域合作外交谈判权。授权海南与西中南沙海域周边国家开展渔业管理、开发和资源养护合作的外交谈判权力,在获得国家批准的基础上,促使西中南沙海域渔业区域合作谈判协定的形成。

(6)明确授予海南在西中南沙海域的海洋环境保护管辖权。保护和改善海洋环境,对海洋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也应是海南省的重要权力与责任,是海洋管辖权的重要内容。

(7)明确海南省政府与海军管辖权之间的关系。研究贯彻落实全国人大授权海南省管辖西南中沙群岛及其海域的体制、机制及相关政策,明确海南省政府管辖权上报国务院或全国人大批准,从而理清海南省政府的管辖权与海军军事设施保护、管理的关系。

(8)下放部分外交处置权。从建立南海综合开发战略基地的目标出发,可以把南沙海域、渔业等方面争端的部分处置权下放给地方,由两国间的交涉变为两国区域性的协商和合作,由海南省去从事一些不需中央出面的活动会更为主动、更为有效。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