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主体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二)生态文明建设主体

对于主体目前尚没有一个为大家一致认可的概念,然而,学者们一致认为主体概念的核心在于自主性。Weiss(1999)认为主体是存在于某些环境中,为了完成自身的目标自动作用于这些环境的系统。Franklin(1997)认为主体是环境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感知和影响环境以完成自身的目标。除此之外,通常主体还被描述为在某个特定领域里的有用实体,如智能主体、运动主体、自治主体、信息主体等。因而我们可将生态文明建设主体理解为为了获取自身的某种目的而作用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自主实体,包括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

当代生态文明建设主体是包括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公众等在内的所有组织和行为者,他们都可能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者。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与传统生态文明建设模式下的主体有着明显的区别。在传统的生态文明建设模式中,政府是唯一的权力主体,以行政区作为管理对象,本质上反映的是集中控制和统治的思维,政府是绝对的权力中心;协同治理理论下,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权力主体,它倡导的是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中来,具有明显的分权化思维,从而实现了公共权力在多元主体之间的共享,通过合作,使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公众等主体间相互弥补功能缺陷,他们之间存在着相互竞争与合作两种关系,存在着平行的交互和制约。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由于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政府作为参与主体之一已经不再拥有绝对的主导地位,但基于生态环境问题的公共性和复杂性,政府在合作治理当中依然扮演着重要的元治理角色。这种元治理的作用具体表现在合理规划、规范和协调、激发和诱导等方面,主要是指环境保护、污染治理、生态修复等公共事务和公共议题。随着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地区和地区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变得更加频繁紧密。在面对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大事件方面,诸如资源开发、流域保护、大气治理、污染防治等公共事务和公共议题,逐渐打破部门、区域上的管理界限,突破行政层级上的管理权限,冲破政府大包大揽的管理藩篱。

政府。生态文明建设广泛涉及生产、生活和社会的各个方面,生态环境质量的好坏与公民的生命健康、饮食卫生、财产安全都能够产生直接的影响。人的生活难以脱离对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需求,一旦生态环境恶化或自然资源出现异常,会导致民众的不满,进而引发社会秩序失范,这将不利于国家的稳定。所以即使古典经济学崇尚市场的力量,认为人们追求自己的私利就会形成自我调节的市场机制,也承认公共物品应该由政府提供比较合适。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指出:“建设并维护某些公共事业及某些公共设施”是政府的三大义务之一,且其建设或者维持绝不是为着任何个人或者任何少数人的利益。[14]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都带有不同强度的公共属性,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在生态文明建设中要充当重要角色。生态文明建设主体是多元的,但占据主导地位的仍然是政府。在以往的生态文明建设模式中,政府拥有绝对的权威,只有政府才是合理、合法的管理主体,政府独揽生态文明建设相关事务,不允许其他组织和个人的介入,长此以往造成的结局就是政府管理的范围过大,管理的事务过多,使得政府没有能力管理好一切公共事务,只能牺牲一些公共事务,不能使公共利益得到最大满足。[15]因此,如今的协同治理理论要求政府下放一些管理权,把政府没有能力和精力去管理的生态文明建设相关事务交给其他治理主体,而政府要做的就是协调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使生态文明建设更好地开展。在生态文明建设协同治理的过程中,政府一直扮演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它不但要协调好各个治理主体之间的关系,还要解决好政府内部的关系,也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地方政府之间乃至地方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需要指出的是,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一同组成了协同治理的主体,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在地位和利益方面都是对等的没有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虽然在很多方面,政府和其他非政府组织无异,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平等参与者,但是政府仍然与其他非政府组织有着细微的不同,那就是政府具有引导和调控全局的义务,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过程时,由于各个行为主体参与其中,平等自由地发挥各自的功能优势,当然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为了使得生态文明建设协同治理能够有序和正常地进行,就必须让政府充当协调者,确保生态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企业。亚当·斯密认为,人都是以利己主义为本性的,行为的动机是自利之心,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但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受一只看不见的手引导着,去达到一个无意追求的目的。这只“看不见的手”就是市场,个人会自觉遵循价值规律,通过市场的调节机制,自发实现个人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协调发展。作为最有效率和活力的资源配置手段,市场在解决资源有限与人类需求无限这对矛盾时,它具有任何其他机制和手段不可替代的功能优势,在既定的人、财、物和技术条件下,使资源利用达到最大满足的水平。作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参与者,企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企业是社会上不可或缺的经济组织,它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商业化组织,为社会提供商品和服务,对于发展市场经济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企业作为一种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自负盈亏的经济组织,也是生态文明建设不可或缺的主体。自从我国实行了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就发生了潜移默化的变化,以往以政府直接调控经济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取而代之的是按企业自身的需求调整经济,这就意味着企业不再是被动的观众,而是参与者。[16]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经济发展对于生态环境的要求也逐步提高,但由于政府精力和能力有限,很难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因此就需要企业的介入。(https://www.daowen.com)

企业受自由竞争的驱动,在接受政府的领导下,依据自身优势,能够督促生态文明建设协同治理取代各自为政,对现有的人、财、物、技术等资源进行整合后,以自己的管理经验,给政府提供改变治理理念、优化组织结构、改进治理技术、创新治理手段的建议,通过最优化的资源配置方式助力生态文明建设的顺利推进,实现生态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非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是英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直接翻译过来的,最早在1945年签订的《联合国宪章》中使用,1952年认为的非政府组织主要指国际性的民间组织,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世界妇女非政府组织论坛”,使“非政府组织”的概念在中国推广开来。非政府组织是指那些有服务大众的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不为任何人牟取私利,组织自身具有合法免税资格和提供捐助人免税的合法地位的组织。在中国,非政府组织的主体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还包括其他不具备法人地位的各种非营利性、非政府的社会组织。中国庞大的事业单位体系也可以纳入广义上的非政府组织的范畴。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程度的逐渐加深,经济发展对于个性化的要求也在逐渐增加,国民经济要想取得更好的进展,仅仅依靠政府和企业也略显乏力,非政府组织便应运而生。但非政府组织有别于政府和企业,它对于经济发展的极度敏感性弥补了政府对经济调控的不足,政府作为一种较高级的正式组织,对于一些经济现象的反应较非政府组织略显迟缓。然而,它又与企业有所不同,它不是以经济利益为中心的组织,企业是以追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这就容易导致企业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可能会为了自身利益而牺牲集体利益的现象发生,而非政府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自然也就没有了上述企业的困扰。虽然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和企业有所差异,而且在政策治理上不及政府,在经济调节上不及企业,但它有两者不具备的优点,这也正好弥补了政府和企业的不足之处,使三者之间相互弥补、相互调和,形成一个较为完善的系统。可见从治理功能层面来讲,非政府组织当之无愧是生态文明建设的第三大主体。而且,从社会发展进程的层面来讲,非政府组织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也是时代的要求。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民主思想深入人心,社会要求政府还政于民,让更多的非政府组织参与其中。非政府组织几乎包括了除了政府和企业之外的其他组织,涉及包括生态环境在内的所有社会公共事务,而由非政府组织担任生态文明建设的主体,可以使生态文明建设的范围和效果得到极大的提升。对于良好的公共环境而言,非政府组织介入到公共服务与治理层面,是有利于公共事务的发展的,它能在政府和市场之外起到不可替代的调节作用。[17]联合国前秘书长安南曾说:“没有包括政府、国际组织、工商界和公民社会的伙伴关系,就无法实现和平与繁荣。在当今的世界,我们相互依赖。”[18]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也需要依赖非政府组织。

公众。良好的生态环境直接关系到广大公众的生存权益和发展权益。生态环境中的空气、水和阳光等人类生存所必需的生态环境要素,应当是全体国民的共享资源,是全体国民的共同财产,任何人不能以任意方式对其占有、损害和支配。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的生态环境下生存、发展的权利,其形式有生态环境的知情权、健康权、参与权、议事权、监督权。进入20世纪60年代以来,随着生态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已经对广大公众的生存、发展权益带来了极大的威胁和挑战。1969年美国在环境法中正式明确了公民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要求,随后许多国家及国际性法律文件都将公众参与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纷纷写入相关法律法规。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正式进入了历史舞台,同时公众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角色日益重要,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关键因素。公众人数众多,如果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就可以改变目前政府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唱“独角戏”的格局,形成“自发秩序”,大大地降低制度运行的成本。广大公众既是生态环境污染的制造者,又是生态环境污染的受害者,他们对于本地污染的具体情况最为清楚,可以通过宣传教育让他们懂得环境污染的危害,增强对生态环境污染的敏感度,发挥他们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监督管理作用。广大公众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力量渊源和最终动力,离开他们的参与,生态文明建设也将会像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停滞不前。广大公众是生态环境污染的主力军,同时也是治理生态环境污染的受益者。广大公众是资源环境的相关利益者,天然拥有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权利和义务。生态环境污染直接影响公众的生产、生活居住环境,治理生态环境污染对公众的生产生活质量至关重要。其次公众作为消费者,其自身行为或行动也是有力的参与力量。例如,选择购买环境友好型产品,如绿色环保家电、使用沼气或太阳能灶和低能耗的设备等,通过市场影响商业活动的环境行为。总之,广大公众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应该发挥“主人翁”的作用,把治理生态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当作自身的义务和责任。限制了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限制了公众对生态文明建设的参与力度,也就限制了他们对优美生态环境的追求。必须调动广大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最终形成全社会支持和关心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使生态文明建设成为亿万公众的共同事业和共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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