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协同治理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四)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协同治理

1.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内涵

协同治理理论是以协同学为基础,在过去几十年里逐渐兴起,成为公共政策研究领域的一种非常重要的分析框架和方法工具,目前的研究重视对协同治理参与主体的分析,并关注公共危机、区域合作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治理难题。联合国治理委员会给协同治理下的定义为,包括个人、公共和私人机构在内的不同利益主体通过正式制度和规则或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化解内部冲突,采取联合行动共同致力于公共事务治理的过程。尽管不同学者给出的定义各有侧重,但大体上达成一致:协同治理是从系统的角度看待经济社会的发展,通过管理理念、方式、路径和机制的重要创新,达到政府、市场主体、非政府组织和公众等多元主体功能互补、默契配合、井然有序的自发和自组织集体行动,从而实现资源配置效用最大化和系统整体功能的提升。

根据协同治理的定义,我们可以将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内涵定义为在资源—环境的双重约束下,为切实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推动生态环境质量的持续不断改善,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公众等多元参与主体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共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一个过程。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行政民主化潮流的产物,多元主体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是相互影响的复杂网络关系,追求的是平等协商、优势互补、合作共治。由此可见,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是一种由公私对立转向公私合作,由垂直等级制转向横向网络化,由强制、命令转向对话、协商的新型政府环境管理模式。总之,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以协同学和治理理论为理论基础,主张多元主体在明确各自权责范围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相互合作等方式,共同致力于生态文明建设,以实现生态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它强调生态文明建设主体的多元性、协同性和有序性,是创新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实现美丽中国梦想的有效模式。

在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过程中,政府扮演着船长和引航员的角色,发挥着宏观调控市场和社会的主要作用。但协同和治理的过程表明,政府的单极治理无法应对复杂多元的生态环境问题,需要政府在体制内有效协同的基础上向外拓展和深化,寻求与市场、非政府组织和公民之间的有效协同。因此,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体制内的府际协同,既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或其部门的协同,各级地方政府或其部门的协同,也包括同级政府或其部门的协同;二是跨界协同,包括政府与企业的协同、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的协同、政府与公众的协同,以及非政府组织与企业的协同、非政府组织与公众的协同等多元主体间的协同关系。如果把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看作是一辆汽车的话,府际良好协作和互动是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发动机和方向盘,而良性的跨界协同则是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轴承和润滑剂。没有良好的沟通和合作机制,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运行就会缺失动力或跑偏,而没有良性的互动和协调机制,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运行就会阻力重重。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政府、企业、环境非政府组织、公众等行为主体之间通过相互协商、相互合作来整合各个行为主体的社会资源,它们合作的交点是共同的利益,实施规范是现有的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法律制度和生态伦理道德,在此基础上形成一个高效的治理联合体,并使生态文明建设平稳、有序地推进,创造出单个行为主体都不能实现的理想结果,使生态公共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满足。(https://www.daowen.com)

2.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特征

第一,生态文明建设主体多元化。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最大特点之一就是主体呈现出多元化。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相互作用、相互影响构成了生态文明领域治理主体结构的基础,是不同类型主体合作共赢、共生共存的新型生态文明建设模式。在此模式下,每个人都能够有足够的方法来获取公共机构持有的有关生态环境问题的信息,并且每个人都有机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相关决策过程。政府应该为非政府组织和公众等社会主体深入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充足的生态环境信息和坚实的法律保障;政府还应该通过建立健全税收激励机制和完善绿色信贷制度等措施,调动企业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生态环境治理的内生化。同时,由于生态环境系统的复杂性,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还强调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事务中各个主体功能的发挥应该是不一样的,要坚持不同主体治理的原则,厘清不同主体在各类生态环境事务中的各自功能定位,实现不同主体功能在各类生态环境事务中的最佳组合,以推动生态环境治理的持续改善和生态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第二,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关系的网络化。“网络化”指的是“不同主体所构成的一种协作与依赖的现实关系,治理是各种公共和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公共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20]。戈雷指出在一个瞬息万变的时代,重新设计组织章程未必能带来问题的有效解决,消融组织之间的僵化边界才是最佳的解决之道。构建多元主体的网络治理系统是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系统性、复杂性和非对称性等特性的客观要求。在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模式中,各主体之间的网络化关系表现为:政府秉持“有限政府”理念,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从纷繁复杂的生态文明建设事务中解脱出来,将部分职能转交给市场主体或社会主体,并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运用财政税收等手段,调动其他主体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积极性;企业牢固树立绿色生产理念,由被动环保向主动环保转变,严格遵守政府制定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主动接受公众的监督,自愿性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减少企业生产对生态环境的危害;非政府组织充分发挥其组织性和专业性优势,与政府构建良好的合作关系,填补政府在生态环境社会监督方面的缺陷,与此同时,加强环保科技创新,助力企业生产技术转型升级。多元主体关系的网络化,强调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的相互协商、密切合作,摒弃了长期存在的传统政府管理两分法思维方式,有利于政府主体与非政府主体相互依赖关系的形成和生态文明建设网络治理结构的构建。

第三,生态文明建设治理过程的协同化。生态文明建设网络治理系统是由政府、市场、非政府组织和公众等共同组成的多元主体系统,各子系统各司其职、优势互补,实现生态文明政府治理、市场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叠加效应,释放出生态文明建设巨大能量,最终产生整体大于局部之和的协同治理效果。网络化治理结构中每一个主体都有参与的积极性和合作的动力,都能够在彼此之间的良性互动中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网络化的一个核心优势就是信息在多元主体之间是共享的,任何一个主体都不能在获取信息的同时将其他主体排除在外,由此打破了不同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为处于相对弱势的非政府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基础条件。生态文明建设是一个多元主体协作共治的动态过程,对话、协商、透明、信任、责任共担、利益共享等协同行为是这一动态过程中的主基调。“政府失灵”“市场失灵”和“志愿失灵”现象的共存表明,生态文明建设行动的成功与否、效果好坏,不仅取决于各参与主体自身能力发挥的状况,更取决于各参与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因此,必须建立新的政府主体与市场主体、社会主体之间的联系与交往方式,构建充满竞争和活力的生态环境管理体系,以寻求多元主体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协同治理,促使新型的“利益共享”的网络协同关系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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