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市场失灵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一)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市场失灵

西方古典经济学认为,生态资源具有稀缺性的特点,这种资源的稀缺性程度可以通过建立一套市场机制让价格信号来如实反映,从而使市场机制介入生态文明建设成为可能。“在实施生态环境治理中,运用经济手段和价值规律,坚持机制创新,更能确保治理工作顺利进行。”[1]

市场机制是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最佳方式,也是市场经济得以有效运行的基石。以市场机制推动生态文明建设,就是通过竞争机制、价格机制、供求机制和风险机制,促进要素有序流动,实现资源有效配置,从而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内生动力。明晰环境资源产权、生态文明建设项目承包、政府购买环境服务等是运用市场机制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形式。明晰环境资源产权就是将环境资源私有化,明晰其产权归属,明确损害责任,实现外部性的内在化,即环境副产品的社会成本转化为私人成本,而不是由社会、其他生产者或消费者分摊,从而有效抑制生态环境问题。生态文明建设项目承包就是政府将本来由自己承担的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如环境整治、生态修复等,承包给市场主体完成;政府购买环境服务就是政府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向市场主体购买环境服务,以满足社会的环境服务需求。明晰环境资源产权是充分利用市场主体自利精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政府购买环境服务和生态文明建设项目承包则是充分利用市场主体的高度的组织效率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市场化是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环境保护市场化的关键是产权,这是因为产权明晰和市场交易可以解决外部性问题,从而可以解决因公共地的悲剧带来的环境污染;有效的产权制度是环境保护市场化有效运作的基础和前提条件。”[2]“要形成以市场为导向的产业体系,走一条适应市场机制的治理生态环境的新路子。”[3]由此可见,伴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机制在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的功能作用,对生态文明建设产生了重要影响。

但是,市场机制并非万能的,有其自身难以克服的弊端,导致市场机制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市场失灵的现象。杰文斯、门格尔等的边际革命开启了市场失灵从现象到内核的研究,萨缪尔森的《公共支出的纯理论》标志着市场失灵理论逐渐成熟。所谓市场失灵,“是指维持合乎需要的活动或停止不合需要的活动,其价格—市场制度偏离理想化状态,致使市场对资源配置出现低效率”[4]。(https://www.daowen.com)

市场主体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失灵表现为:首先,生态环境的负外部效应。20世纪初,当庇古发现蒸汽式列车对沿线农作物造成损失,却不用向农民赔偿时,他将之称为“市场失灵”,此时展示的是“市场失灵”的负外部性。到了70年代,乔治斯蒂格勒和阿尔钦注意到飞速的电气机车把来吃稻谷的飞鸟吓走,使农民受益,也不会向农民收取赶鸟费,这是“市场失灵”正外部性的体现。作为经济学中最难捉摸的概念之一,外部性最早是由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中提出的,也称外在效应或溢出效应,它是指一个人或一群人的行为或决策对另外一个人或一群人产生的影响,这一影响无论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施加影响者都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所有结果都由被施加影响者承受。这在生态资源系统中是常会出现的情况。生态资源的行为主体在做出行为选择时,考虑的是他自身的利益,生态资源的流动会使其他行为主体受其影响。例如,有些污染企业在享受了政府补贴后安装了环保设施,但环保设施的使用、检测、维护会使成本增加,为了经济效益,企业依旧不加处理就将污染排出。这种行为不仅使生态环境受到污染,损害了包括企业员工在内周边居民的身体健康,而且形成不良的风气,其他企业纷纷效尤,政府财政付出未达到效果,污染反倒更加严重。再如有些排水公司故意在网管设施时偷工减料,导致网管不符合排水要求,使自己获得的收益提高,一旦雨水过多难以排出时,整个城市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将可能会受到威胁。第一种行为的外部性表面是显性的,利益敏感者很容易发现污染源,且进行制止。但如果不深究其原因,而归责于环保设施的质量,造成的危害则是不可估量的,这将导致满盘皆输的局面。第二种行为的外部性是隐性的,人们通常以“公共人”的假设看待排水公司,理所当然地认为设计行为的合理性与正义性,当这一行为对其他主体利益造成损害时,往往会被归因于外,从环境条件上寻找原因,例如,“多少年不遇的大雨”,却从未想过问题的症结,虽每次都有看似有用的总结报告,却没有事实上的反思,无法阻止类似悲剧的重复发生。这种危害无疑是巨大的,受之影响的群体是广泛的,归责却在天灾而非人祸。

其次,生态环境资源产权的模糊性。科斯在《论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意识到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不同的激励效果,主张清晰的产权及交易费用来解决外部性的问题。产权具有排他性、有限性、可交易性、可分割性等特征,但部分生态环境资源具有公共产品属性,并不具备一般产权制度所具有的特征,因此在多数情况下生态环境资源的产权是缺位的,存在不确定性。[5]生态环境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管理权和使用权分离,这本身有利于权责的明确,但当管理权、使用权与所有权发生冲突时,可能会引发出混乱。从理论上来说,所有权来源于法律授权,具有较高权利,出现冲突时,其他组织的管理权或使用权必须服从于所有权,所有权者也在努力维护自己权利的正当性;但从实际操作来说,国务院在行政金字塔的顶端,在行使权力时,受管理层级的影响,“强弩之末难以穿鲁缟”,其权威性在基层可能会受到影响与制约,尤其是与利益联系在一起时,更使得权力的博弈成为可能,加重生态环境资源产权的模糊性。除此之外,生态环境资源还面临代际产权的问题。在产权划分中,是以当代人的需求为主,采取掠夺式开发,对后代子孙的考虑只是概念中。虽然生态环境资源中不少是可再生资源,但再生率是有限的,代际间的生态环境资源均衡尤为重要,贴现率的应用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资源,为后代生存发展留下足够的生态环境资源,但是虚拟和现实的碰撞,很难给出一个明确的边界,产权终会向当代转移。

最后,生态环境资源的公共性。生态环境资源作为生产生活的必需品,并不完全适合自由竞争市场。在单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于稀缺资源的使用,往往是价高者得,初衷是为了鼓励人们珍惜资源,这无可厚非。但当生态环境资源作为稀缺物品时,竞争市场的推行将遇阻力,如果采取价高者得,将会导致生态环境资源发展的不均衡,少数人手中掌握大量生态环境资源,他们可以随意浪费,使“节约资源”成为一句空话。以排污市场为例,排污市场的自由竞争,排污企业可以自由地购买排污权,是对某些财大气粗的排污企业的鼓励。他们不受限制购买的排污权不仅可以供自己使用,还可以提供给予自己有利益关系的其他企业。这些提取者会把排污当作政府的认可,肆无忌惮地从事污染行为,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如果大多数人连基本的生态环境资源都难以保障,生存发展都将出现问题,整个社会的秩序被打破,将会导致整个社会的混乱。倘若此时强制剥夺,又会引起少数人的不满,因为他们对生态环境资源的获得是在自由市场下的竞争行为,为此已经付出了金钱的代价,他们会拒绝放弃既得利益甚至会通过利益集团施压,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影响政策中的利益分配。自然竞争状态下的“连锁反应”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公民权利受到挑战,直接动摇了政府存在的根基,这是任何政府都不愿意看到的。日常生产生活中利用生态环境资源时认为付费意味着契约形成可以不受约束地用金钱获取无限生态环境资源的提取,这些行为从自由市场角度来说是没问题的,但当遇到生态环境资源的公共性时,会造成极大的灾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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