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问题自身的复杂性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一)生态环境问题自身的复杂性

生态环境是一个涉及面广、内容繁多,各元素相互交织的庞大复杂系统,这种复杂性突出表现为:

其一,生态环境污染的来源多、类型多,而且呈现出不断增长的态势。按产业类型划分,经济活动分为工业活动、农业活动和服务业活动。每种人类活动都可能产生污染,在污染源没有得到有效处理和超出自然界自净能力的情况下,则会对人类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例如一些农村河流的状况变化折射了农村的衰败。开始是可以从河里直接挑水喝,而后是在河里洗衣服和洗澡,接着是只能洗衣服,到现在的水质急剧下降、河床抬高和干枯、河堤倒塌。演变过程中农村人口不断减少,沿河村庄寂静,公共事务处于失序的状态,留守村庄的人把垃圾倒入小河,垃圾流入大江大河。通常上级政府来检查农村卫生状况时,才会有一些突击性的清理打扫。这种状况对村民生活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一是对沿河村民的影响。村民原先可以在河里洗衣服,如今只能在家中用压水井取水洗衣服,增加了家务时间。干旱季节,压水井里也面临缺水。二是对下游居民的影响。沿河村民倒入小河中的垃圾汇入江河,严重影响水质和下游居民身体健康。由于水质的下降,原先从江河取水的自来水厂不得不转向偏远山区取水。对生产也产生严重负面影响。一是导致灌溉不便。在夏季用水高峰时期,常年失修的水库不能满足漫灌需求。一些村民需要用抽水泵在河里抽水,但是淤塞的河道不能很好满足这方面需求。二是导致泄洪能力不强。农村小流域类似于城镇的下水管道,下水管道排水不畅则引起城镇内涝。农村小流域也如此,雨季,上游水库需要泄洪,但是淤塞的河道不能很好地排水,从而导致河水向两旁的农田和道路蔓延,影响粮食生产和生命安全。生态环境污染的复杂性,决定了环境污染的治理不是单一部门能解决的,需要不同部门齐抓共管、密切合作,采取协同治理的策略。(https://www.daowen.com)

其二,不同种类生态环境污染相互叠加、相互交织,容易形成互为关联的“立体污染”,产生更大的破坏性,并最终加剧生态环境治理的负责性。对于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以往通常是按照传统行政区划和属地管理原则,对生态环境采取分而治之、各自为政的分散性治理。实践证明,各自为政的分散性治理无法解决相互关联的区域性生态环境问题,必须突破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区域壁垒、行业壁垒和部门壁垒,实现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协同治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不同治理主体在生态环境问题面前,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命运相连的利益共同体,没有任何一方治理主体能够在生态环境整体恶化的情况下“独善其身”。生态环境问题按照行政区划,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分散性治理,有利于明确各地职责,也便于事后责任追究,但任何事情都有两面性,过于纠结于此会导致矫枉过正、舍本逐末。生态环境问题是多因素相互交织,相互叠加、相互作用引发的复杂性问题,明确各主体职责,强化追责问责不能成为阻挡生态环境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借口,不能因为生态环境问题没有直接发生在本行政区域、本行业或本部门就采取“各人自扫门前雪,哪顾他人瓦上霜”的“看热闹”心理。

其三,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生态环境问题的产生具有多元性、复合性、复杂性,政府、企业、公众等任何一方主体都不能置身事外。其中,既有政府产业规划布局不合理、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不完善、生态环境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原因,也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盲目追求利润最大化而造成生态环境污染的因素,还有社会公众在生产生活过程中为满足一己私欲或一时便利对生态环境产生的影响因素。由此可见,生态环境问题不是由单一主体所引发的,生态环境治理也不是由单一主体能够完成的。有效治理复杂的生态环境问题,必须调动政府、企业、公众等多元主体的参与积极性,推动生态环境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无论政府、企业还是社会公众,作为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要主体,他们既是生态环境问题产生的“肇事者”,也是生态环境问题治理的具体行动者和最终受益者。生态环境治理需要他们的共同参与,“一个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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