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问题影响结果上的外部性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四)生态环境问题影响结果上的外部性

外部性是经济学上的一个专业术语,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外部性的核心含义是指,某一个生产经营主体的生产活动对与其没有经济关系的第三者产生的负面或正面影响,但却不用承担货币成本或获得货币收益。所谓生态环境的外部性,即是指生态环境对域外区域产生的溢出效应和影响作用。生态环境外部性同样有正、负之分。生态环境正外部性指的是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行为给区域外带来好处,但是却得不到相应的补偿。如上游地区控制水资源污染,保护水资源环境,下游地区用水安全得到保障。生态环境负外部性是指区域内的生态环境的恶化对区域外带来损失,但却不用承担相应的成本。如上游地区大肆排污,水污染严重,对下游地区的安全用水产生不良影响。推进跨区域生态环境协同治理,必须坚持“谁污染、谁付费”和“谁受益、谁补偿”相结合的原则,即当区域内某个地方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产生正外部性时,区域内受益的其他地方应给予适当补偿,以弥补其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产生的成本,从而达到引导和激励该地方继续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活动的目的。此即所谓的生态补偿。生态补偿机制的功能恰在于维持生态环境及其治理活动的正外部性。反之,如果区域内某个地方生态环境问题产生负外部性时,该地方应对区域内其他受到损害的地方给予一定赔偿,即通过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引起产生负外部性一方对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视,并加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与单一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治理相比,跨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治理显得更加复杂,难度更大,涉及污染发源地的确定、外源性污染占污染物流入地同类污染总额的比重、赔偿额度的测算、污染治理措施的协调等多方面的问题。毋庸置疑,对由于生态环境负外部性而引发的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跨区域协同治理是最有效的策略。

公共产品就是外部性问题的产物,生态环境的外部性决定了生态环境的公共产品属性。生态环境的公共产品属性突出体现为收益上的非排他性、消费或使用上的非竞争性。所谓生态环境的非排他性,是指任何人都很难单独占有生态环境产生的收益,而将其他人拒之门外,阻止他人对生态环境产生的收益的享受。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不可能,而是因为占有者如果阻止其他人所需要付出的代价过大,远超出可能获得的收益,他们不愿意或者不想这么去做。基于生态环境的非排他性,区域内所有享受了生态环境所产生的收益的地方,应当共同为这一收益的获得“买单”,建立健全公平的生态环境成本共担机制。所谓生态环境的非竞争性,是指任何人都可以享受生态环境所产生的收益,一个人的享受并不减少另一个人的享受,并且谁都没有权力阻止其他人的使用。生态环境的公共产品属性,决定了市场机制并非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最佳方案,容易产生“搭便车”的情况,导致“市场失灵”,必须充分发挥政府机制的弥补作用,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生态环境资源定价、有偿使用、收费制度。生态环境作为公共产品,它的非竞争性并非无限度的,而是在一定限度范围内的非竞争性,一旦超过这个限度,就会影响其他人对生态环境产生的收益享受,甚至导致生态环境产生的收益减少或出现负收益。基于此,应当根据这个限度建立环境资源承载力上限的评估、预警制度,以避免各种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https://www.daowen.com)

生态环境的外部性及其衍生出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决定:一是基于生态环境的外部性,应当从整体性思维出发来思考生态环境治理问题,传统行政区划的属地管理生态环境治理模式不符合当前生态环境污染的跨区域性特点。对于跨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必须实施跨域生态环境治理,也即生态环境跨域协同治理。二是基于生态环境的非排他性,各个地方是“一根绳上的蚂蚱”,“一损俱损、一荣俱荣”,为此全国各个地方必须“上下一盘棋”,“左右一条心”,共同参与生态环境问题的应对,即采用协同治理的策略。三是基于生态环境的非竞争性,应当对全国范围内的产业布局、资源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等进行整体性统筹规划,建立环境容量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评估系统,对环境污染逼近或超过环境容量上限,资源消耗超越资源与环境承载能力的地区实行预警提醒和差异化的限制性措施,防止个别地区超越环境容量和资源环境承载力上限牟求私利。这也要求对全国范围生态环境进行整体布局、统筹规划,即实施协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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