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价值导向的公共性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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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态文明建设价值导向的公共性
“公共性是指特定范围内由特定对象、环境和结果将具体个人(或主体)联系起来的具有普遍性、不确定性和意识交互性的社会关系。”[10]公共性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前提基础和价值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方向、工作重点和优先次序。由于生态环境具有很强的公共产品属性,使得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发挥政府作为公共性主要承担者的角色作用,履行其实现正义和提供公共物品的职责;[11]同时,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参与主体多元化和跨界联动性的特征,需要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公众等多元主体广泛深入地参与,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生态文明建设合作治理网络,以及需要突破各主体的边界和局限来构建跨界治理模式,实现生态文明跨界沟通对话和协商共治。可见,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加强和促进政府主体之间、市场主体之间、社会主体之间,以及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之间的有效合作,通过提供更多的优质生态公共产品来满足人民群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从而实现生态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实践中的公共性价值尚未得到充分的彰显,生态文明建设一定程度上存在公共性缺失的问题,严重制约甚至阻碍了生态环境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于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有助于政府、企业、非政府组织和公民等多元主体在合作治理网络中通过频繁的互动交流和沟通协商达成共识,形成共同致力于生态文明建设和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公共性价值目标,这也就意味着生态文明建设在共建共治共享中实现了公共性价值。(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