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之间的协同治理困境
由于地方之间的关系实质上是经济竞争关系,在某些情况下又表现为恶性竞争。同级地方政府尤其是毗邻政府之间的恶性竞争对生态文明建设和跨域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产生了重大影响。
第一,毗邻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的观望性竞争。因为地方政府把经济发展作为其核心性工作,所以生态文明建设仅是从属于经济建设的边缘性工作。尽管十八大之后党中央提升了生态文明建设的地位,并下发了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及时间路线图,但一些地方对此采取的态度是形式主义或者数字游戏的应付,并没有真正认识到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当然地方也不会完全忽视生态文明建设,采取的节能减排、治理环境的一些举措也是为赢得更多的经济发展机会;况且地方政府也深知没有较为优良的生态环境,也会失去更多的招商引资机会,所以在生态文明建设投入中往往与毗邻政府开展攀比式竞争,即如果毗邻政府投入多、力度大,地方政府就效仿之;反之也如此。这种竞争实质是观望式竞争,因为他们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根本目的不是真正要解决人民关心的生态环境问题,而是在为实现地区经济利益最大化创造条件。(https://www.daowen.com)
第二,毗邻政府对跨域生态环境问题的消极性态度。因为许多生态环境问题比如大气、水流污染具有跨域性特点,解决时跨域政府之间的合作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就目前来讲,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主要采用的是属地管理模式,也就是地方政府仅对本区域产生的生态环境问题负责,所以对跨域性问题一般采取的态度是消极对待。因为自觉主动关停或搬迁污染源企业会降低本地的GDP总量,或者主动承担临界大气、水流的治理会增加本地财政支出,所以在对待跨域生态环境问题时,毗邻政府会陷入“囚徒困境”。
综上所述,推动区域经济发展是地方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出于追求地方政绩的考虑,生态文明建设中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十分严重,地方政府间关系非常微妙。生态文明建设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具有巨大的正外部性和溢出效应,因此,生态文明建设不能各自为政,而应该是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但是,由于地方政府利益取向的不同,导致对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视程度和财政投入也有差异。部分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忽视生态文明建设,对辖区内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不仅不作为甚至还进行庇护偏袒,造成的环境污染后果却要由毗邻区域共同承担。这种生态环境治理的“碎片化”现象与生态环境系统的整体性特征背道而驰,必然加剧地方政府间的矛盾冲突。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和政绩攀比心态,地方政府往往会加大对生态环境资源的开发,但往往不会主动承担生态环境环境的治理成本,而是千方百计将它转嫁给中央或其他行政区域。[1]显然,地方政府之间的这种恶性竞争与不合作与生态文明建设所要求的区域协同治理初衷相违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