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惠规范”亏空导致多元主体协同治理遭遇制度规范短缺
协同治理是多元主体在社会规范约束下的有序合作行为,守规矩、讲秩序是协同治理的基本要求。因此,要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多元主体就必须遵从相关的社会规范,并在社会规范的约束下有序地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行动。美国社会学家詹姆斯·科尔曼就指出,社会规范可以将行动的控制权从行动者手中转移到其他人手中。这主要因为,行动具有“外部性”。也就是说,具有影响他人的后果。[8]制度与社会规范紧密相关,作为社会规范的表现形式,它既包括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政策、法律、法规等正式制度,也包括依靠自律发挥作用具有柔性约束力的风俗习惯、伦理道德、意识形态等非正式制度。当前,我国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双重约束重叠交织的复杂局面,导致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协同治理遭遇了法律制度短缺。一是正式制度中有效制度供给不足。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增强,我国进行了生态环境保护立法的持续实践探索,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然而,这些法律法规还显得很不完善,它们更多的是建立在与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府单中心生态文明建设模式基础之上,对实现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协同治理而言,不仅没有发挥其正能量,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形成了制约。如环境非政府组织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生力军,但与之相对应的却是环境非政府组织法治建设的滞后。环境非政府组织法律地位不明确,法律体系不健全,相关规定不完善,严重制约了环境非政府组织在生态文明建设中作用的发挥。二是非正式制度大行其道。非正式制度,尤其是一些地方潜规则,对生态文明建设多元主体协同治理的负面影响也不容小觑。如一些地方“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观念,会导致人们规避或不遵从政府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使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政府与公民协同治理的努力归于失败。(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