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保障机制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五)制度保障机制

通常认为,制度就是针对独立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或者单位集体所做出的约束性规范和设计,同时对各组成部分和成员个体的行动进行有效规范的一种方式。制度的价值就在它的约束性,可以把社会组织或者成员个体的行为约束在可控的合理范围之内。从一定意义上可以看出,制度自身拥有两个特性,也就是满足个人的需求以及约束人的需求。由此可见,制度在社会生活适用过程中,体现为一种对社会组织内所有成员都具有同等效力的规范和设计。这种对所有成员都适用的限制能力体现出制度的强制性这一重要特点。与此同时,制度还具备可设计性与适应性的特点。在具体操作层面,要充分考虑到社会实际情况的不断发展变化以及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执行和遵守的可行性问题,因而,制度在设立之初,就应该兼具适用的可调整性和可操作性。制度的范围不仅仅包含正式的规章制度,也包含非正式的规则,也就是说制度不但是指宪法以及各种法律规章法规,还指广大社会民众在长期生活中所形成的约定俗成的习惯、习俗和传统等。这些正式的规章制度和非正式的规则在不断的社会变化中也会随之不断调整与完善,一直到适应社会需求为止。稳定性作为制度的另一显著核心特点,它主要以长期的恒定性一以贯之来保障社会组织的正常运转和长续发展,从而更好地解决外部环境偶发性因素及带来的各种变化。也就是说,没有了稳定性这一特征的制度就不可以再冠之以制度之名。制度的上述特征——强制性、适应性、稳定性以及可设计性对社会的有序运转,使各社会组织和部门能够充满秩序地开展工作并得以长足发展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某种程度上来讲,制度与生俱来的规范约束保障作用是社会组织能够存在、发展、完善乃至延续的重要条件和保证。对于制度的这些特征和实际效能的有效发挥与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所倡导的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的理念虽然有一定差异,但是并不冲突。欲达成多元主体的协同治理目标,客观上既呼唤宏观层面的制度规范与规则设定,即约束和限制各主体的规范设计,又迫切有赖于微观层面上各主体在完成组织目标过程中约定的契约的有效实践。正如日本著名的新制度经济学家青木昌彦在论及制度和博弈的关系时所说,这种“制度就是保障博弈正常运行的自我维系系统,制度的本质是对均衡博弈路径显见特征的表征,由于这种表征与几乎所有参与人的策略决策有关,因而为几乎所有人所感知”[4]。在生态文明建设过程中,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体系要想将作用发挥到最大程度,就要使各主体之间能够自发或者被引导到积极参与其中。而在整个协同治理流程中,规则在其中会扮演规范、调节的作用,从而使多利益主体能够平等对话与参与,并及时规避可能会出现的失败可能,将风险降至最低。而前文所提及的契约则在形式和本质上与制度有着明显的不同。相较于规则的宏观和间接作用,契约显得更为微观,发挥作用的方式也更为直接,是各参与主体之间通过约定、谈判、妥协、博弈之后形成的协议。这种契约具有更便于操作、更易被各主体所接受的优点,在提升协同效能、降低监督成本、约束各主体行为、明确各方职责方面能够起到重要的作用,从而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多元协同治理的有效实现。(https://www.daowe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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