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惩罚机制
监督惩罚机制是指多元主体在生态文明建设中对彼此行为进行相互监督,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惩罚的过程。监督机制是保障多元主体按照法律法规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监控手段,而惩罚机制是保证前者有效性的必要措施。生态文明建设协同治理模式下多元主体协作形成的监管主体结构主要包括政府监管、企业监管、环境非政府组织监管和公众监管。政府监管是指政府部门对环境违法企业进行规制的行动。政府是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关键性作用的主体,政府监管在整个监管主体结构中也处于核心地位。政府环境监管职责主要有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统计、环境评价、环境计划等,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政府的监管手段包括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产、吊销排污许可证、行政拘留。企业监管指企业的自我监管,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自我约束,减少污染排放的行为。企业监管是企业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企业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相统一的必要手段。企业自我环境监管要求企业将环境保护纳入企业管理全过程,并通过建立完善的企业环境管理体系,降低排放,实现绿色发展,树立企业绿色环保新形象。企业负责人要主动承担应尽的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环保部门或环保专干要加强对企业污染物排放的实时监控,并对企业生产部门的污染行为进行考核。环境非政府组织监管是指环境非政府组织利用其自身的专业优势对政府、企业和公众的环境行为进行监管。生态文明建设中存在着政府失灵现象,政府为追求短期政绩,可能做出牺牲环境的政策行为,此时环境非政府组织可以发挥监管者角色,通过谈判、沟通、制造舆论等方式纠正政府的政策行为。环境非政府组织也可以通过区域监管、流动监管、专项监管和协议监管等多种方式约束企业的污染行为。环境非政府组织还可以对公众使用一次性筷子、随手丢垃圾、食品浪费等环境不友好行为进行监管,并通过加强对公众的环保宣传教育,纠正这种不良环境行为。公众监督是所有监督的基础,政府的环境治理行为、企业的生产行为都应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惩罚机制是监督机制发挥作用的保障,监督机制的政府公信力取决于惩罚机制的健全程度和执行力度。”政府要建立严厉有效的惩罚机制,对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予以严惩,增加企业违法成本,达到“惩罚一个、震慑一片”的治理效果。与此同时,还要完善惩罚机制的法律保障和可执行度,明确惩罚的依据、标准和程序等,避免由于法律的可操性不强,导致惩罚机制得不到有效落实。总之,监督机制是保障生态文明建设各参与主体主动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而惩罚机制是确保监督机制发挥效用的根本。(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