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生态环境多元主体协同治理主要经验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军的占领给日本带来了所谓的战争特需,为日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高速经济增长,但与此同时也给日本带来了极其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水俣病、米糠油、骨痛病和气喘病等环境公害事件大规模出现。频发的环境公害事件致使大批民众受害,也引起了政府对国内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视,大批的生态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相继出台,逐步形成了日本的“国家统筹、地方主力、公众参与、市场激励”生态环境治理模式,有效遏制了生态环境日趋恶化的形势,使日本成为生态环境治理的典范。
1.加强中央与地方的生态环境协同治理
日本从中央到地方都有比较健全的环境管理机构。1971年,日本在公害对策本部的基础上成立了专门负责生态环境问题的环境厅,后于2001年升格为环境省。日本中央政府的环境管理体制是一种典型的“分散式管理”结构。环境厅作为内阁的直属部门,负责国家环境治理政策的制定,其他相关省厅则负责落实这些政策并接受环境厅的监督。日本地方政府享有较高的自主权,地方环境管理机构主要向地方政府负责,承担产业污染和城市地方环境治理事务,这样有利于降低中央政府的管理成本。环境省重视加强对地方环境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在全国9个大区专门设立了地方环境事务所,强化环境省与地方环境管理机构的互动治理。值得一提的是公害防止协定,拉开了日本政府和企业签署协定共同治理生态环境的序幕,使得地方环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公害防止协定将法律法规尚无明确规定的问题明晰化,从而更有力地约束了企业的生产行为。总而言之,日本中央环境管理机构和地方环境管理机构之间形成了既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功能互补、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关系。
2.强化环境教育,提升全民生态环保意识
日本政府看重通过环境教育,强化国民的生态环境权利意识,培养公众承担生态环境治理的社会责任。20世纪70年代日本就开始通过公害教育培育全民的生态环保意识,并积极推进环境教育立法。1993年日本把环境教育正式写入《环境基本法》,2003年又专门颁布了《增进环保热情及推进环境教育法》,后来又在2012年出台了《环境教育等促进法》。日本环境教育法律明确规定,要在学校、单位、社区、公共场所等各种可能和有必要的场所自主开展环境教育活动。学校要开设专门的环境教育课程,同时还要组织学生迈出校门,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实践,让学生在实践中增强生态环保意识。单位要切实加强企业单位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把环境教育纳入员工培训的重要内容,构建单位环境教育工作体系,不断提高员工的生态环保意识。社区要设置生态环保教育中心,向社区居民和学校免费开放。公共场所要加大生态环保社会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体,对国民开展环境教育。通过学校、单位、社区等在环境教育上的共同努力,不断提高国民的生态环保素养,使得生态环境保护行为渗透日本社会日常生活中。(https://www.daowen.com)
3.发挥企业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主体性作用
企业是社会财富的直接创造者,也是环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生态环境治理必须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发挥企业的主体性作用,促使企业将生态环境问题作为企业经营的重要问题来对待。针对企业参与生态环境治理,日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在国家法律法规的监督约束下,日本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不断增强,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积极性不断提高,主动在生产中使用新技术,推进企业绿色生产。如日本汽车企业开发的低环境负荷的环保发动机,大幅减少了汽车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日本政府还积极引导国内企业主动开展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并对获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由于公司是否获得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对企业生产影响重大,直接关系着企业生产的产品能否顺利进入国际市场,从而倒逼企业重视自身生产行为的绿色化。为了树立企业形象,赢得消费者信任,日本企业还会通过定期主动公开自身的环境保护信息,让全社会了解企业在生态环保上所做的努力。日本企业的内生性环境治理行为,不仅满足了公众的环境信息知情权,也大大降低了政府监督企业生产行为的行政成本,有利于日本生态环境治理效率的改善和提升。日本还以法律的形式创设了“企业公害防止管理员制度”,企业公害防止管理员岗位的设置,不仅完善了企业内部的环境管理体制,有利于督促企业遵守国家的环保法律法规,自觉对污染物排放设施进行管理,也增强了企业与环保机构、居民之间的相互沟通,提高了企业竞争力。日本企业自发成立的行业自律组织高度发达,不仅有效促进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在协调企业污染防治,提供环保技术咨询,降低环保投资风险等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4.重视发挥环境非政府组织的环境治理作用
日本的环境非政府组织高度发达,遍布城乡各个角落,覆盖生态环境保护各个领域。日本的环境非政府组织与政府和企业之间是既相互监督、相互制衡,又相互支持、相互合作的对立统一关系,共同致力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当政府的政策行为和企业的生产行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时,环境非政府组织可以扮演监督者角色,对政府和企业的行为质疑和反对,可以有效弥补政府与市场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失灵形象。在日本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诸多领域,如生态环境立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环境教育、资源回收利用等,环境非政府组织的身影随处可见,在推动可持续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日本环境非政府组织是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重要方式,可以有效调动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积极性,并可以作为公众代表对环境污染企业发起公诉,进行生态环境维权,甚至可以对政府制定和实施生态环境政策施加影响。
综上所述,政府、企业、环境非政府组织和公众等多元主体在日本生态环境治理中形成了良性的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关系,使得生态环境治理颇有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