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酒①
[原文]
对酒歌慷慨②,自我属有生,共得睹太平③。皇帝陛下惟乐康④。宫府治⑤,丞相无私人⑥。诸谏官,弹射奸慝⑦,咸有直声⑧。自中丞刺史良二千石⑨,各各有廉名。日南交阯⑩,皆我郡县,蛮夷君长⑪,以时稽首殿庭。属国具为令⑫,文笥生翠来王京⑬。幸太学,三老而五更⑭。遂赐民爵一级⑮,存问长老⑯,遣都吏循行⑰,大酺十日除宫刑⑱。美人曼寿⑲,百室丰盈⑳。
[注释]
①〔惠注〕沈约《宋书·乐志》:“魏武帝《对酒》词云:‘对酒歌,太平时,吏不呼门。王者贤且明,宰相股肱皆忠良。咸礼让,民无所争讼。三年耕有九年储,仓谷满盈。班白不负戴,雨泽如此,五谷用成。却走马以粪其土田。爵公侯伯子男,咸爱其民,以黜陟幽明。子养有若父与兄。犯礼法,轻重随其刑。路无拾遗之私,囹圄空虚,冬节不断。人耄耋,皆得以寿终,恩德广及草木昆虫。’”徐夔曰:《乐府古题要解》:“魏乐奏武帝所赋《对酒歌太平》,其旨言王者德泽广被,政理人和,万物咸遂。若梁范云‘对酒心自足’,则言但当为乐,勿徇名自欺也。” ②〔金注〕古乐府魏武《短歌行》:“对酒当歌,人生几何?”又:“慨当以慷,忧思难忘。” ③〔惠注〕《仲尼燕居·论礼乐》曰:“君子力此二者,以南面而立,夫是以天下太平也。”〔金注〕夏树芳《词林海错》:《汉书》:“三登曰太平。”《北史》:“积储九稔,谓之太平。” ④〔金注〕《史记·秦始皇本纪》:“臣等上尊号,王曰:‘去泰,著皇,采上古帝位号,曰皇帝。’”《高祖本纪》:“五年,尊汉王为皇帝。”按:高起、王陵曰:“陛下慢而侮人。”《刺客传》曰:“愿陛下少假借之。”则陛下之称,非始自汉也。蔡邕《独断》曰:“天子近臣执兵陈于陛下,谓之陛下,不敢指斥天子,故以在陛下者而告之,因卑达尊之意,上书亦然。”《楚辞·九歌》:“君欣欣兮乐康。” ⑤〔惠注〕宫府,君臣治事之处也。《出师表》云:“宫中府中,俱为一体。”西汉丞相、御史大夫称两府。东汉太尉、司徒、司空称三公,为三府;或太傅、大将军与三公称五府;或缺太傅,则大将军与三公称四府也。《汉书·淮南王安传》:“汉廷治。”师古曰:“朝廷皆治理也。” ⑥〔惠注〕《汉书·百官公卿表》:“丞相,秦官,掌丞天子助理万机。秦有左右。高帝即位,置一丞相。”《韩非子·扬权篇》:“大臣之门,唯恐多人。”注云:“臣门多人,威权在之故也。” ⑦〔惠注〕张衡《西京赋》:“街谈巷议,弹射臧否。”仲长统《昌言》:“近世外戚宦竖,立能陷人,可得弹正者哉!”《通典》:“御史为风霜之任,弹射不法,百僚震恐。官之雄峻,莫之比焉。旧制但风闻弹事提纲而已。”〔金注〕《汉书·百官公卿表》:“大夫掌论议,有太中大夫,中大夫、谏大夫,皆无员,多至数十人。武帝元狩五年初置谏大夫,秩比八百石。”《蜀志·孟光传》:“吾好直言,无所回避。每弹射利病,为世人所讥嫌。” ⑧〔惠注〕《汉书·张敞传》注:师古曰:“直声,直言。” ⑨〔惠注〕刘熙《释名》:“御史中丞,居中丞相者也。”韦昭释曰:“此中丞自御史大夫下,丞有二,其一别居殿中,举不法,故曰中丞。”卫宏《汉旧仪》:“御史中丞督司隶,司隶督司直,司直督刺史,刺史督二千石以下。”徐炬《事物原始》:“唐制,御史中丞,今左右佥都。”《百官公卿表》:“武帝元封五年,初置部刺史,掌奉诏条察州,秩六百石。”《百官公卿表》:“郡守,秦官,掌治其郡,秩二千石。景帝中二年,更名太守。”《循吏传》:“孝宣兴于闾阎,知民事之艰难,常称曰:‘庶民所以安其田里而无叹息愁恨之心者,政平讼理也。与我共此者,其唯良二千石乎!’”少陵《寄裴施州》诗:“汉二千石真分忧。”盖用宣帝语。 ⑩〔惠注〕《汉书·武帝纪》:“元鼎六年,南越破,遂定越地,以为南海、苍梧、郁林、合浦、交阯、九真,日南、珠厓、儋耳郡。”〔金注〕《汉书·地理志》:“日南,故秦象郡。武帝元鼎六年开,属交州。”又:“交阯,武帝元鼎六年开,属交州。” ⑪〔惠注〕《汉书·宣帝纪》:“甘露三年,上登长平坂,蛮夷君长王侯迎者数万人,夹道陈。上登渭桥,咸称万岁。” ⑫〔惠注〕《武帝纪》:“元狩二年,置五属国。”师古曰:“凡言属国者,存其国号而属汉朝,故曰属国。”“具为令”,为贡献之令也。《周书·王会篇》:“伊尹朝献商书,汤问伊尹曰:‘诸侯来献,或无马牛之所生,而献远方之物,事实相反不利。今吾欲因其地势所有献之,必易得而不贵。其为四方献令。’伊尹受命,于是为四方令。”《汉书·文帝纪》:“具为令。”师古曰:“备为条制。” ⑬〔金注〕赵晔《吴越春秋》:“越王乃使大夫种索葛布十万,甘蜜九党,文笥七枚,狐皮五双,晋竹十庾,以复封礼。”《汉书·南粤王传》:“献生翠四十双。” ⑭〔惠注〕《乐记》:“食三老五更于太学,天子袒而割牲,所以教诸侯之弟也。”宋均《孝经援神契》注:“三老,老人知天、地、人事者也。五更,老人知五行更代之事者也。”应劭《汉官仪》:“三老五更,三代所尊也。安车软轮,送迎至家,天子独拜于屏。三者,道成于天、地、人;老者,久也,旧也。五者,训于五品;更者,五世长子更更相代,言其能以善道改更已也。三老五更,皆取有首妻男女完具。”〔金注〕《礼·文王世子》:“设三老五更群老之席位焉。”注:旧说取象三辰五星。又老知三德五事者。先生《居易录》按《小学绀珠》引《月令章句》云:“三老,国老也;五更,庶老也。”卢植《礼记》注:“三公老者为三老,卿大夫老者为五更。”《汉官仪》:“三公一人为三老,次卿一人为五更。” ⑮〔惠注〕《汉书·文帝纪》:“帝即位,诏赐民爵一级。”师古曰:“赐爵者,谓一家之长得之也。” ⑯〔金注〕《汉书·文帝纪》:“元年三月,诏曰:‘今岁首,不时使人存问长老。’”师古曰:“存,省视也。” ⑰〔惠注〕《汉书·文帝纪》:“二千石遣都吏循行。”如淳曰:“律说,都吏,今督邮是也。” ⑱〔惠注〕《文帝纪》:“十六年,令天下大酺。”服虔曰:“酺,音蒲。”文颖曰:“音步。”《史记·孝文本纪》:“酺五日。”文颖曰:“汉律,三人以上无故群饮,罚金四两。今诏横赐得会饮五日也。”曾巩《隆平集》:“酺饮起自秦法,三人会饮则罚金,故因事赐酺,吏民会饮,过则禁之。太宗尝谓辅臣曰:‘朕读唐史书,每见睿宗以后赐酺,或连夜、七日、九日,亦或弥月,无乃太甚乎?娱过不可过三日,为得宜矣。’”贾公彦《周礼疏》:“文帝赦肉刑,所赦墨、劓与刖三者,其宫刑至隋乃赦也。”孔颖达《尚书正义》:“汉除肉刑,除墨、劓、剕耳,宫刑犹在。隋开皇之初,始除男子宫刑。妇人犹闭于宫。”《九曜斋笔记》:“文帝废肉刑,而司马子长下蚕室。故孔氏《尚书正义》、贾氏《周礼疏》皆云:‘文帝赦肉刑,未赦宫刑。’愚按:晁错对策曰:‘今陛下宽大爱人,肉刑不用,罪人亡帑。’又云:‘除去阴刑。’注:张晏曰:‘宫刑也。’是文帝曾赦宫刑,后又复设此条。犹高后元年,除訞言之令;文帝二年,复除訞言之罪。”朱楷曰:《汉书·景帝纪》:“元年冬十月,诏曰:‘孝文皇帝除宫刑,出美人,重绝人之世也。’” ⑲〔惠注〕《汉书·礼乐志》:“《安世房中歌》云:‘德施大世曼寿。’”师古曰:“曼,延也。” ⑳〔金注〕《诗·周颂》:“百室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