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贸易限制
2026年03月31日
4.贸易限制
原则上可以通过限制贸易措施强迫遵守某种环境标准。[18]在蒙泰阿会议记录中规定,对于非缔约国家的氟利昂贸易,以及含有氟利昂的产品的贸易进行限制。[19]这个会议记录开始仅仅在工业国家之间进行协商谈判,许多发展中国家把这种贸易限制看做是“生态殖民主义”,因为借助这种方式,通过这种世界贸易一体化,把北部国家严格的(而且十分昂贵的)环境标准强加到南部国家的头上。
另外还有一个办法,利用南北之间的经济差距,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政策。这就是工业国家组成的环境联盟为了在出口补贴中实施环境标准而进行的斗争,就像埃尔姆保证金那样。在这里应当防止北部国家的工业企业在发展中国家实行低于工业国家的标准,因为他们想获得一笔出口保证金。而这在发展趋势上还将导致发展中国家屈服于外部的经济压力,不得不至少是部分地适应工业国家环境政策的目标。(https://www.daowen.com)
贸易限制的措施是一种双刃剑,一方面它是正确的,避免了在环境标准方面竞相压低标准,不会使南北之间的标准竞争导致放弃有效的环境保护。另一方面,在仅仅具有地方或者区域意义的环境问题上,它使得发展中国家不能对于自己认为最佳的环境与发展政策自由地做出决策。涉及全球环境问题,就应当借助国际上一致通过的国际公约——以及在这里建议成立的世界环境与发展组织——提出经济上有效益的、社会上能够被大家接受的、生态上十分有效的解决方案。关于气候、生物多样性、臭氧的国际公约提供了一种妥协,在这种妥协中,发展中国家为了自己能够加入,无论是对于最低环境标准的法律、还是对于偿还由于自己加入这个公约而出现的超出预算之外的成本代价都做出了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