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决策程序

1.决策程序

任何一种政治机构获得成功的关键都在于它的决策程序。各种不同国际组织的各自特殊任务和问题导致了不同的工作程序。[20]世界环境与发展组织可以把这些不同的决策程序的某些内容组合在一起,以便能够保证它的行政管理更有效率,政治上得到人们的接受。

建立一种使世界的南部国家与北部国家处于权利完全平等地位的决策程序是十分重要的。这将会保障新的世界组织的战略和纲领决策既不会与发展中国家利益、也不会与工业国家利益背道而驰。因为没有多数南部国家政府的同意,全球环境与发展政策是无法制定的。而没有多数工业国家的赞同,一种全球政策也是不会获得成功的。南北国家权利平等的决策程序是在联合国全体大会偏向南部的决策程序(一个国家一票)与布雷顿森林组织偏向北部的决策程序(一个美元一票)之间实行第三条道路的结果。

1990年在蒙特利尔会议记录中(对于多边的臭氧基金会)做出如下规定,任何一项决策必须获得三分之二缔约伙伴的同意,在这里,这个三分之二必须同时包括发展中国家的简单多数和工业国家的简单多数。[21]在全球环境援助组织中,自从1994年以来,管理委员会的决策同样要求三分之二的多数支持,在这里,这个三分之二的多数既要代表60%的参加援助的国家,同时也要提供60%的援助经费。而一种南北权利平等决策程序的结果就是发展中国家与工业国家都能够行使一种有效的否决权。以上所说的,关于权力平等决策程序的两项安排,对于世界环境与发展组织来说,应该予以考虑。(https://www.daowen.com)

在实行严格的权利平等决策程序的时候,对于各个国家的集团归属达成一致意见还是很困难的一件事情。例如新加坡,人均收入已经超过许多工业国家,但是,依旧属于“77国集团”的成员,继续属于发展中国家。在臭氧治理中,是根据一个特殊问题进行集团划分的。如果一个发展中国家每年人均消费氟利昂在300克以上,那么就自动地划归工业国家,因为工业国家必须要严格履行减少氟利昂的义务,这样,在进行权力平等的决策的时候,就要划归到工业国家集团之中。

世界环境与发展组织完全排除了这种根据特殊问题进行集团划分的办法。除此以外,还有第二个解决问题的办法,就是由各国自我界定,如联合国贸易与发展大会,或者联合国全体大会那样。至少可以预计,那些加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发展中国家(如不久以前的墨西哥和韩国)不得不自动地履行工业国家承担的环境政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