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中体系形成的任务及其可能性
我们已经一再指出,法规范之间并非彼此无关联的简单并置,相反,它们相互间存在多种多样的关联结构。例如,构成买卖法、租赁法或抵押法的许多规则乃是一个规则体(Regelung)中彼此相互协调的部分,这一规则体又是以特定的指导思想为基础的。同时这一规则体又是另一涵盖范围更广的规则织体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前述规则体属于债法或担保物权法的子规范体,而后两者又是私法的子规范体。正如我们之前已经看到的,任何规范的解释也必须相应地考虑相关规范体的意义脉络关联、上下文背景以及该规范的体系位置,还有就是该规范在相关规范体的整体脉络中的功能。此外,我们同样已经注意到,整体的法秩序或者至少法秩序的大部分都受特定的主导性法律思想、原则或者普世性的价值标准的支配,其中的一些思想、原则或标准在今日甚至配享宪法位阶。它们的功能在于使规范赖以为基础的各种价值借助法律思想得以正当化、统一化,借此避免彼此间可能出现的矛盾。它们还有助于法律解释,而且能为制定法内的以及超越制定法的法续造提供更多的帮助。法律科学最为重要的任务之一就是发现单个的法规范相互之间和规则体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法秩序的主导原则之间的意义脉络,并将该意义脉络以可被概观的方式,即以体系的形式表现出来。
要完成这项任务,马上就产生各种不同的可能性[1]。按照形式逻辑规则构造抽象的-普遍的概念体系,只是诸多可能性中的一种,许多制定法体系,特别是《德国民法典》就是以这种体系为基础,但即使是《德国民法典》也并未与这种体系完全重合[2]。这种体系——我们下面的讨论中将其称为“外部的”体系——立基于如下方法:从调整对象的事实构成中分离出某些确定要素(Element)并将其普遍化。再基于这些要素形成类概念,然后通过增添或剔减若干种差特征(Merkmale),就可以形成一些抽象程度不一的概念。进而通过将那些抽象程度较低的“下位”概念涵摄到若干抽象程度较高的“上位”概念之下,最终实现将大量的法律素材归结到少量的“最高”概念上。这种体系不仅可以保障最高程度的概观性,而且也可保障最高程度的法安定性,因为如果这种体系是“完整的”,那么在其体系框架内,任何法律问题只需借助逻辑思维程序就能解决。它能确保由其推导出来的所有结论不出现逻辑上的矛盾,因此似乎可以使法学满足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科学性”的要求。但是这种体系同样也有其弱点。也就是说,只要人们固守在这种体系框架内,那么如何进行正确的价值评价的问题将被如何进行正确的涵摄的问题所排斥;形式逻辑将取代目的论和法伦理学的地位。这种体系对过去几代法律人产生了无与伦比的吸引力。
自从耶林转向以来,特别是利益法学派创建以来,这种体系就不乏批评者。尤其是这种体系所主张的完整性、逻辑上的封闭性以及其获取法律知识和裁判的能力,遭到了切中肯綮的质疑,而且还在遭到越来越多的质疑。但是,这些批判很少能做到这一点,即仅就这种体系的功能及其不足之处来做判断:也就是说思考“抽象”概念在科学框架中的作用,这些概念不单单被用来描述和整理事实,而且还涉及价值标准以及与之相应的评价。也就是近几十年来,法学上才开始应用抽象概念之外的其他思维形式,例如类型、主导思想、须具体化的原则以及具有归原功能的概念(funktionsbestimmten Begriff),并尝试以之来代替抽象概念。从此也开启了构建其他类型的体系的进程。在这些思维形式中,法律类型包含了一些根据特定的主导观念而被归类在一起的要素。它们可以排列成“类型序列”,这些序列可以被理解为“动态的部分体系(Teilsysteme)”。而主导性原则在现有的规则体中或多或少已经被具体化,只不过还需要进一步的具体化,这些原则提供了构建“内部”体系的建筑材料,它们担负起了呈现规范赖以为基础的价值判断的任务,而且还要将其描述出来。最后,所谓的“具有归原功能的”概念充当了上述这些原则与今后仍不可能完全抛弃的“抽象”概念之间的联结者。
这里勾勒出来的体系构建的数种可能性,不是或者不单单是借“抽象”概念和它所属的抽象的逻辑程序与涵摄的逻辑程序来构造体系,而是还要利用其他的思维形式,这些思维形式在法学中成为现实不过才刚刚开始。许多法律人仍然将体系思想等同于抽象的-概念的体系[3]。即使在今天,也只有少数法律人能够抗拒抽象的-概念的体系的魔力,即便在“价值评判法学”的追随者中也是如此。在自然科学式的科学概念之魔力下,很多人担忧,放弃抽象的-概念的体系同时也将导致法学放弃其对于科学性的诉求。他们忽略了,法科学属于狭义的“理解的”科学,它只有发展出适合其对象的、在诠释学上确定可靠的思维方式,才能正当化其对于科学性的诉求,而不是徒劳无益地试图适应“精确的”科学方法的要求。事实上,许多法律人今天——在没有充分意识到的情况下——不仅应用抽象的-概念的体系,同时也在应用许多原则和功能被规定的概念,也就是说他们也考虑到了“内部的”体系,虽然后者现在才刚刚开始变得清晰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