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 让皇宣誓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二 让皇宣誓

十月六日集百官誓庙十九条禅让文释义。

第一条 大清帝国皇统万世不易。

皇统者存三恪也。古重因[2]国,虽灭亡之,而封其后以上公王者,许行其前王礼乐,建天子旌旗[3],不臣二王之后。《诗》称“有客有客,亦白其马”是也[4]。仍皇号者[5],《春秋》之义,贵者无后[6],虽亡国,待之如初。故邻君亡国,待以君礼。《公羊》称穀伯绥、邓侯吾离来朝,是也[7]。欧人宪法,夺皇权而存皇统,实暗合《春秋》之义,所谓文明也。故英灭印度、法灭安南、荷兰灭爪哇,并置统监,总其国政,而其君仍其帝王之号,宗庙社稷、百官礼仪尊敬如故。若如中国灭国旧法必俘虏废逐,毁其宗庙社稷,则欧人[8]以为野蛮。同是灭国,而文野之别在此。古今天下,岂有万世不易者哉?秦政言万世,不过二世,此为美饰之词不待言,不过世爵之世袭罔替云尔,是名皇帝,实非皇帝。

第二条 皇帝神圣不可侵犯。

神者土木偶之谓,无权无用而备极尊崇,以通幽冥而摄人心。神道设教,终不能废。虚君无用,然有君主,则令人人争总理大臣而不争君主,可以弭无政府、争总统之祸,则以无用为用,若土木偶神。必须世袭而不可由公选者,欲其无才而无党,乃能坚久而不乱也。虽明知冷庙香炉,仍当保存勿犯。今英待印度王,法待安南王,荷兰待爪哇王,亦令国人行敬礼,不得侵犯。中国灭国旧法,俘辱其君,行酒跪詈,欧人所谓野蛮也。夫冷庙土木偶,是名皇帝,实非皇帝。

第三条 皇帝之权以宪法所规定者为限。

按中国皇帝所以为尊重者,以有无限全权,作威作福耳。若如今十九条宪法所规定,皇帝无分毫之权矣。夫无分毫之权,虽名皇帝,实则匹夫耳。犹曰皇帝之权者,是名皇帝,实非皇帝。

第四条 皇位继承顺序于宪法规定之。

凡世爵袭爵,皆有法例定之。大世爵之袭爵,自应有宪法定之。是名皇帝,实非皇帝。

第五条 宪法全由资政院起草议决。

宪法全由资政院起草议决,则全由民权共和至明。皇帝只为颁布之名,而不能起草,不能议决,则为传命之人,等于通政司、奏事处云尔。岂得为皇帝乎?是名皇帝,实非皇帝。

第六条 宪法改正提案权属于国会。

夫宪法国会,一国之最上法、最高权也。今一切与皇帝无关,则纯为民权共和矣。夫中国所谓皇帝之尊重者,本无宪法,亦无国会,所谓专制君主也。即有宪法,而日本由于皇帝所定,即有国会,各国君主亦多提案改正权,所谓立宪君主也。今皇帝于宪法、国会无提案改正权,则与一国最上法、最高权不相涉。是皇帝者,只为受治奉法之人,不能比于世爵之为上议员者,不能比于庶民之为下议员者,真匹夫也。谓为虚君共和,已为过称。是名皇帝,实非皇帝。

第七条 上院议员由于国民有法定特别资格者公选之。

中国之所谓皇帝者,皆专用人行政之权,并无上议员。立宪国有上[9]议院,君主皆有命上议员之权,至少亦君选、民选各半。英号称共和王国,君主尚有命上议院之权。普万国立宪,君主无有不能选上议员者。今由公选而不由君选,则纯乎美、法、瑞、葡共和国之例矣。虽共和虚君,尚不能称之。是名皇帝,实非皇帝。

第八条 总理大臣由国会公举,皇帝任命,其他国务大臣由总理大臣推举,皇帝任命。皇族不得为总理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并各省行政长官。

中国所谓皇帝之尊重者,以操用人之全权,故能作威作福,上至宰相下至末吏,惟意所用。虽以周世文武之圣,亦以周、召为相,康、叔、毛、季为卿,贤亲夹辅。即欧日立宪国,君主不能用各大臣及一切官吏,然亦皆有立相之权。今百官皆由总理大臣用之,与皇帝无关,乃至宰相亦由国会公选,而不由皇帝所用。则纯乎法、葡共和国之制,而皇帝无分毫用人之权,乃至下吏微员亦不能用。此则与国政无丝毫之关系,纯为一虚爵矣。各国亲贵,可为各省长官,今英王叔为加拿大总督,是也[10]。今乃并此不能,则无所藉于皇室之荣矣。皇族不能,况满人乎?安望得大官乎?是与高丽人之有虚爵下位而不得执政无异。故满洲[11]实同已亡。是名皇帝,实非皇帝。

第九条 总理大臣受国会弹劾时,非国会解散,即内阁辞职。但一次内阁不得为两次国会之解散。

中国所谓皇帝之尊重者,有黜陟之权。今一切官吏用之、黜之,与皇帝无关。则实摈于国政之外,岂得谓为皇帝乎?各立宪国虽有国会,然君主有黜宰相之权,有解散国会之权。今黜相、散国会皆与皇帝无关,是皇帝不过闲散世爵。是名皇帝,实非皇帝。

第十条 陆海两军直接皇帝统率,但对内使用时,应依国会议决之特别条件,此外不得调遣。

中国之所尊重皇帝者,以有无限之全权,其兵权自在其内。即各立宪国限制君权,犹[12]带大元帅衔以专兵事。所以总理大臣虽有行[13]政全权而不能篡位者在此。今既为大元帅,而有国会特别限制其权,则实非大元帅矣。是并不能比各国总统,况皇帝乎?是名皇帝,实非皇帝。(https://www.daowen.com)

第十一条 以命令代法律,除紧急命令应特定条件外,以执行法律及法律所委任者为限。

中国所恶于皇帝者,为其予言莫违,君命即为法律,违者以抗旨大不敬论也。今既以国会所议之法律为主,君主既无行政权,其有国会闭时,应发紧急命令,亦不过出于阁令,与皇室无关。盖闲散世爵,是名皇帝,实非皇帝。

第十二条 国际条约非经国会议决,不得缔结。但媾和、宣战不在国会开会期中者,由国会追认。

中国所谓皇帝者,交邻必有权焉。今订约、交战必须国会议决,则与皇帝无关。即不在国会期内,缔约、宣战,皇帝既无行政权,亦与皇帝无关。不过以皇帝敕布之,所谓名誉员而已。是名皇帝,实非皇帝。

第十三条 官制官规以法律定之。[14]

中国皇帝之尊重者,官制官规,任意所定。今皇帝无定官制之权,是名皇帝,实非皇帝。

第十四条 本年度预算未经国会议决者,不得照前年度预算开支。又预算案内不得有既定之岁出,预算案外不得为非常财政之处分。

皇帝既无行政权,无论为国会与为内阁,要凡国务与闲散世爵之皇帝无关。是名皇帝,实非皇帝。

第十五条 皇室经费之限定及增减由国会议决。

中国所恶于皇帝者,《周礼》所谓“惟王不会”也。故一国之财,惟其取求。各立宪国皇室经费,多由初次议定,国会不得更改之。其有更改者,或定年限,或须三分有二之数。若听国会随时增减,则如英之待印度、南洋马来诸王,其始月百数十万者,递年改至数千矣。世爵之禄,时裁时减,何足算焉?是名皇帝,实非皇帝。

第十六条 皇室大典不得与宪法相牴触。

皇室大典,在宪法范围中。宪法为国会所定,则无论一家私事不涉国务,且亦可随时减改,而皇帝无权自保也。英人之待印度王、南洋马来王亦如此。是名皇帝,实非皇帝。

第十七条 国务裁制机关由两院组织之。

一切国政既由两院所定,则与皇帝无关。皇帝之[15]为闲散世爵至明。是名皇帝,实非皇帝。

第十八条 国会议决事项由皇帝颁布之。

所谓皇帝者,凡国政既不相涉,不过出一名布之。今各会、各校有名誉员,然则皇帝者,一名誉员之别字耳。是名皇帝,实非皇帝。

第十九条 以上第八、九、十、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八各条,国会未开以前,资政院适用之。

总之,国政与皇帝不相关,是名皇帝,实非皇帝。

夫煌煌誓太庙,集百官之大典,不过如魏晋六朝之行禅让礼而已。虽存经费[16]礼秩名号,不过如今安南王、印度王、爪哇之梭罗王、南洋之马来王、高丽有统监时之皇帝而已。欧人灭国之新法,灭与不灭同,不灭与灭同。灭国而存其王号社稷、宗庙百官以为文明,若必毁其宗庙社稷,俘虏其君,以为野蛮。其灭则同,不过文野之别而已。日本置高丽统监,即灭高丽。岂待李王之□乃为灭哉[17]?汤武革夏殷之命,尚有杞宋得百里之封,建天子旌旗,行其前王之礼乐,然不能谓夏殷之命未革也。故今可谓为禅让革命,君主可谓为让王[18],王者后行前王礼乐之三恪,然安南、印度、爪哇、高丽人之备百官如故,今亲贵不能为长官,满人不任大臣,将来能备庶僚,亦不易得,则远不能比于安南、印度、梭罗、马来诸人种矣。但能男改汉姓,女改汉服,八旗废改,齿于齐民,则全种归化,非灭亡而何?故今可谓之满洲已亡[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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