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员选举及任期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四章 职员选举及任期 第十一条 正副总长由会员全体公举,议员由各省推举,核数员由职员推举,理事员、庶务员、理财员、会计员、书记员由会长委任。 第十二条 职员任期,以一年为限,但得连举连任。 第十三条 每年大会一次,于国会开会之前,由会长定期召集。(https://www.daowen.com) 第十四条 职员由正副会长随时召集会议,自职员五人以上要求,亦可随时召集会议。